1.
试验药物简介
LP002
注射液
是
厚德奥科
研发的抗
PD-L1
单克隆抗体。
本试验的适应症是
晚期皮肤鳞状上皮细胞癌(
CSCC
)
。
2.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评价
LP002
注射液治疗晚期
CSCC
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次要研究目的:
1.
观察
LP002
注射液的药代动力学(
Pharmacokinetics
,
PK
)特征;
2.
通过测试抗药物抗体(
Anti-drug antibody
,
ADA
)的产生来评估
LP002
注射液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评估肿瘤组织
PD-L1
表达情况与
LP002
注射液抗肿瘤应答的相关性。
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
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试验人数:
56
人
4.
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女不限,年龄≥
18
岁且≤
75
岁
(
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
)
;
3
患有组织学确定有远处转移的
CSCC
(
I
组)或无法进行手术或根治性放疗的局部晚期
CSCC
(
II
组);
4
肿瘤原发部位说明:鳞状细胞癌原发部位为干红唇
(
朱红色
)
的患者不合格;肿瘤发生于皮肤有毛唇,并延伸至干红唇
(vermillion)
经与研究者沟通并获得批准后,可入组。鳞状细胞癌的原发部位为大小阴唇或者龟头等粘膜组织的患者不符合诊断标准。原发部位为鼻,只有当研究者能够明确地确定原发部位为皮肤,而不是向外延伸至皮肤的鼻粘膜时,患者才能入组;
5
仅适用于
II
组
:
皮肤科、头颈外科或整形外科等专科医生认为不宜做手术,情况包括
: 1. CSCC
复发后在同一位置无法进行
2
次或
2
次以上手术和治疗切除;
2. CSCC
的局部浸润使得完整切除无法进行;
3. CSCC
病灶位置特殊,手术难度大
,
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缺陷或功能障碍
(
如切除全部或部分面部结构、鼻或眼,或需要截肢
)
;
4.
由于其它原因不适合手术治疗的患者;
6
仅适用于
II
组
:
患者不适合放射治疗,须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标准:
1.
患者曾接受过
CSCC
放射治疗,以致进一步的放射治疗将超过可接受累积剂量的阈值;
2.
患者放疗不耐受的;
3.
患者不愿参加放疗治疗;
4.
由研究者基于患者自身情况判断患者接受放射治疗获益风险比较参加本临床试验小;
5.
由于其它原因不适合放射治疗的患者;
7
肿瘤组织学说明
:
混合组织学
(
如肉瘤样、腺鳞癌
)
的患者一般不合格。混合组织学以侵袭性
CSCC
为主要组织学成分的患者
(
只有少量混合组织学成分
)
,经与研究者沟通并获得批准后可入选;
8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评分体能状态为
0
或
1
的患者;
9
预期生存至少
3
个月;
10
受试者须有至少
1
个可测量病灶。如果先前的放射病灶作为目标病灶,必须在放射治疗后通过活检确认为疾病进展才能入组。如果有至少
1
个其他可测量的靶病灶,则可将以前的放射病灶作为非靶病灶进行随访。
I
组
:
根据实体瘤反应评价标准
(RECIST) 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基线最长径≥
10mm
的病灶
(
如果是淋巴结则最长径≥
1.5 cm)
。
II
组
:
卡尺测量显示,至少有
1
个基线最长径
(LD)
和其最长垂径都≥
10mm
的病灶。
II
组中不可测量病灶被定义为:肿瘤边缘不清晰;或两相互垂直的直径一个或都小于
10mm
。筛选期无可测量病灶的患者不能入组。注
:
远处转移性的患者,若无法按照
RECIST 1.1
标准进行肿瘤评估
(
如仅骨损伤、周围神经疾病
)
,但有符合二维测量和评估(卡尺测量)的外部可见病灶(两最长垂直直径的基线值均≥
10mm
),经与研究者沟通批准后,可以入
I
组,以外部可见病灶作为目标病灶,而
RECIST 1.1
标准无法测量的转移病灶可作为非目标病灶。
11
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者认为有病理确认需求时进行靶病灶的活检;
12
如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需满足以下情况:
1.
全身放射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
3
周,局部放射治疗或骨转移的放射治疗间隔≥
2
周。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
8
周内未服用放射药剂;
2.
既往化疗及既往靶向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
4
周,或间隔≥药物
5
个半衰期(以先发生者为准);
3.
免疫治疗、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
4
周;
13
有适宜的器官及造血功能,根据以下实验室检查无严重的心、肺、肝、肾功能异常和免疫缺陷:嗜中性细胞绝对计数(
ANC
)≥
1.5
×
109/L
;白细胞绝对计数(
WBC
)≥
3.0
×
109/L
;血小板≥
90
×
109/L
;血红蛋白≥
90g/L
;血清肌酐≤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AST
和
ALT
≤
2.5
倍
ULN
,肝癌或肝转移患者≤
5
倍
ULN
;血清总胆红素(
TBIL
)≤
1.5
倍
ULN
;国际标准化比率(
INR
)≤
2
倍
ULN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PT
)≤
1.5
倍
ULN
(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疗的病人除外);
14
男性受试者和育龄期女受试者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
3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5.
排除标准
1
在入组前
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者,除了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痊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
2
曾有中枢神经系统(
Central NervousSystem
,
CNS
)转移的受试者;
3
以往治疗的非血液学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
CTCAE 4.03
等级评分≤
1
级,除残留的脱发效应之外;
4
曾接受过抗
PD-1
、
PD-L1
治疗的患者;
5
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免疫调节剂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
90
天内出现过≥
1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或在之前参加过的免疫调节剂治疗期间出现过毒性而停药的患者。上述免疫调节剂包括:治疗性疫苗,细胞因子疗法,或者抗
CTLA4
、
4-1BB
、
OX-40
的受试者;
6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银屑病、无法控制的哮喘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
I
型糖尿病患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桥本甲状腺炎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
10%
以下的皮疹等);
7
预期在本研究期间包括
28
天筛选期有重大手术的患者;
8
入组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
>10 mg
强的松
/
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允许短期(≤
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9
现患有突发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等,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
10
经治疗未控制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
11
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12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13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
(DNA
滴度或拷贝数低于各中心检测标准值上线
)
和已治愈的丙肝患者
(HCV RNA
检测阴性
)
可以入组;
14
首次给药前有严重感染者,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患者;
15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
/
单克隆抗体,或已知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
CTCAE 4.03
分级大于
3
级);
16
入组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17
近
1
年内有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
18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19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
患有其它不能使用本研究药物的疾病或者代谢机能失调症;任何体格检查或临床实验室检测显示不能使用研究药物,或者会干扰疾病诊断,或引起并发症;
21
无法进行任何造影增强放射性反应评估的患者
(
可以进行碘造影
CT
或钆
MRI
其中之一的患者可以入组
)
。对于
II
组受试者
:
满足其它条件的情况下
,
病人无法接受任何对比增强放射性成像
,
但可以通过卡尺测量进行全面肿瘤评估时,与研究者沟通批准后,可以入组;
22
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受试者
6.
研究者信息
姓名
|
胡夕春,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教授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270号
|
邮编
|
20032
|
单位名称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本试验信息来自
CFDA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公示平台”。
欢迎申办方/CRO/医院提供肿瘤招募信息,可以发邮件至LCSYZMXX@163.com,本公众号免费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