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之话商麻·案例-27
最高院:
违反内部控制不构成违约
裁判要旨: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内部管理存在问题为由主张期货公司承担未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的法律责任,缺乏依据。
一、基本案情
夏春林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在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期货公司)处开设期货交易账号,并与弘业期货公司(甲方,夏春林作为乙方)通过网络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根据期货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前十个交易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或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或票据的,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2017
年
2
月
24
日大商所
[2017]67
号文件发布)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个人客户持仓
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
不得交割
”;第二款规定,“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2017
年
4
月
28
日,弘业期货公司客服人员电话联系夏春林,告知其持有的案涉
1705
玉米淀粉合约即将到期,如当日不卖出,该合约将被强行平仓。夏春林遂于当日自行将其持有的案涉玉米淀粉
1705
合约全部卖出。
夏春林在将其持有的案涉
1705
合约平仓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向夏春林作出《江苏证监局关于夏春林投诉材料的复函》,载明:一、根据你与弘业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你有义务认真阅读并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弘业期货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上午
11
点左右对你持有的玉米淀粉
1705
合约进行了持仓风险提示,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弘业期货公司未能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向你全面客观介绍业务规则,我局已依据监管职责,要求其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夏春林起诉认为,弘业期货公司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其平仓损失。
二、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
2019
)最高法民申
2265
号夏春林、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认为,
《江苏证监局关于夏春林投诉材料的复函》中明确弘业期货公司对夏春林的持仓风险提示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但要求弘业期货公司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情形,夏春林以内部管理存在问题为由主张弘业期货公司承担未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的法律责任,缺乏依据。
三、野莽简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