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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苹果税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宣判及声明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05-29 21:23

正文



01

判决书要点



原告:金鑫

代理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 王琼飞 张延来

原告核心诉求:

1、停止收取30%“苹果税”的不公平高价行为

2、停止“应用内购买”强制使用苹果支付系统的搭售行为

判决结果:

认定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原告诉请。


判决主要内容:


No.1

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


原告主张 :涉案相关市场是中国大陆地区的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销售平台。
被告主张 :涉案相关市场是中国大陆地区的所有应用交易(包括下载应用、开发者对应用的更新,以及可以增强消费者应用体验的应用内购买)。
法院认为 涉案相关市场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 iOS 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


No.2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原告主张 :苹果公司在涉案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苹果公司是中国大陆地区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销售平台中的唯一市场经营主体,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便将安卓系统应用商店等相关市场以外的产品加入,被告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告主张 :在涉案相关市场是中国大陆地区的所有应用交易市场的前提下,苹果公司所占份额并不高,即使是依据应用程序类别进一步细分的市场中,苹果公司的市场份额也远未达到支配地位。
法院认为 苹果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 iOS 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的主要经营者,苹果国际经销公司虽然也参与平台与消费者的服务,但苹果公司与苹果国际经销公司系关联公司,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该平台, 故苹果公司在该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No.3

关于苹果税的不公平高价问题


原告主张 :苹果公司在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收取高额苹果税,使得大部分开发者无奈“同品不同价”,把自己承担的佣金成本向消费者转嫁,导致消费者在App Store中购买同种数字商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应用商店,严重损害中国消费者的利益。

被告主张 :苹果公司未实施不公平高价的垄断行为

①苹果公司并未对所有开发者均收取苹果税,对于小型企业(年总收益低于100万美元)仅收取15%佣金,对免费下载、免费应用内购买等服务商品不收取佣金;

②收取佣金是行业通行做法,苹果公司收取的佣金比例甚至要低于华为等平台的联合运营费用比例;

③苹果公司的佣金是对开发者从上架商店获得的经济价值的合理补偿;

④应用程序数字服务的价格由开发者决定,而非苹果公司。

法院认为 苹果公司未实施不公平高价的垄断行为

鉴于涉案 App Store 平台庞大的经营体系,就苹果公司为运营涉案平台所支出的具体成本事实上难以查清 ,故法院无法评估苹果公司运营成本与收取佣金之间的差异,进而无法依据前述差异 评价其佣金是否过高

目前并无证据显示苹果公司收取的佣金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同类业务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 比较 商品的价格

并无证据证明 某一时间段同一应用在 苹果应用商店的 价格高于在安卓应用商店的价格系由于苹果公司收取佣金所致


No.4

关于“应用内购买”强制使用苹果支付系统


原告主张 :苹果公司在App Store中采用唯一的IAP聚合支付系统,显然构成搭售,并且IAP系统的存在进一步导致用户只能通过这个唯一的渠道完成支付,甚至还要将本来付给开发者的支付款项先行支付到IAP系统指定的ADI避税公司,构成明显的强制交易和限定交易垄断行为。
被告主张 :苹果公司没有强迫消费者和开发者通过苹果的IAP在中国App Store上进行独家交易,消费者可以选择在开发者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智能电视等系统与开发者完成应用程序交易,转而在苹果手机上继续享受相关付费服务。且IAP也支持消费者选择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其本身也并非独立产品,不满足搭售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 苹果公司不存在强制搭售、限定交易或拒绝交易的行为

苹果公司使用IAP模块所涉及的对象系开发者,不会对消费者利益有所影响,原告 并无就该行为的诉讼利益

即使原告具备相应诉讼利益,本案中I AP模块也并非独立的可售产品 ,原告亦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拒绝交易的行为

苹果公司虽然限定了开发者所使用的支付模块,但是确实 保护了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切实保护了数据安全,维护了合理的经营模式,因此苹果 公司的行为不会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


温馨提示

以上是判决书的裁判要点,如您希望获取判决书全文,请添加“小讼”微信。判决书仅供诸位同仁学习交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开传播,也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02

为什么要起诉苹果



消费者因“苹果税”而承受着不公平的应用内购买价格


我们认为,作为科技行业的世界巨头,苹果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消费者仅能从苹果App Store下载应用,在应用内购买虚拟商品时只能选择苹果支付系统,并且收取最高达30%的“苹果税”。由此导致苹果消费者不得不面临着苹果的垄断定价,即针对同一款APP的同一个虚拟商品的售价,一般情况下苹果应用均高于安卓应用,如苹果用户在购买直播打赏、音视频会员、内容订阅、网盘会员等虚拟商品时,往往支付比安卓用户更贵的价格。


中国被区别对待,承受着全球最高的“苹果税”


全球苦“苹果税”久矣!各国的消费者和开发者纷纷奋起反抗,通过法律途径对苹果进行抗争,各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也对“苹果税”说不。在过去的几年间,迫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压力,苹果在美国、日韩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降低了“苹果税”的税率。然而作为苹果营收的第二大来源国,苹果依然维持着全球最高的“苹果税”税率,每年从中国收取高达400多亿人民币的“苹果税”。







03

上  诉



我们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但我们坚持认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征收全球最高的 “苹果税”,且不开放第三方支付和第三方下载渠道的做法,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增加了中国企业的运营成本,损害了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全球竞争力。 所以,我们代表原告宣布:


将针对本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04

我们的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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