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和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这两项党内法规不仅涉及广大公职人员的家事、家产,同时还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亮出了红线。
与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修订后的《规定》,对报告对象的范围作了适当调整,
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作了进一步区分。概括起来讲,就是
“一突出、两调整”
。
“一突出”,就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
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
“两调整”,就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
,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
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
修订后的《规定》,总体上还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但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个别项目作了合并调整。
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这是此次《规定》修订的一个重点,在《规定》中专列了5条,对开展查核的方式、比例、对象以及查核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
对家庭财产来源合法性验证、查核结果的运用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同时,明确了查核联系工作机制和抽查核实纪律。
特别是此次修订《规定》时,一并研究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
,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必将促进报告制度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
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问题:
比如在认定漏报情形时,《办法》的用语一般是“少报告”;在认定瞒报情形时,用语一般是“未报告”。
对漏报、瞒报行为的处理,考虑到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所以在组织处理方面
体现了加重的原则
。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