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本文前,请您先点击上面的蓝色字体
,再点击
“
关注
”
,这样您就可以继续
免费
收到文章了。每天都有分享,完全是免费订阅,请放心关注。
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历届-历届,养老金并轨细则查看》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历届-历届,养老金并轨细则查看
近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历届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黑人社发〔历届〕57号),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明确了黑龙江省历届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历届1月1日起,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届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历届12月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0.5%。
(三)倾斜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增加15元/月。
3、截止到历届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增加30元/月;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增加40元/月。
4、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倾斜:一类地区每人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增加15元/月。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三、资金渠道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免责声明】
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