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20年前在银行存入45万元,当年取了20万后便没有再存取款,15年后他到银行取款时却发现银行卡里只剩下2000多块钱利息。在与银行交涉多次没有结果后,冯先生于去年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其活期储蓄账户余额25万元并支付利息。近日,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二审宣判,银行被判赔偿25万元存款及利息。
冯先生称,1997年4月,他在某银行办了活期储蓄存折账户,并存款45万元,当月,他从活期储蓄账户中取款20万元后,便再没有进行任何存取款业务。
2012年,冯先生到某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他的活期储蓄账户余额仅有利息2000余元,冯先生与银行就此事进行了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冯先生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活期储蓄账户余额25万元并支付利息。
对此,涉事银行回应称,冯先生的活期储蓄账户是凭密账户,该账户进行过新旧账户的变更,银行已为冯先生更换新的账户,冯先生现在持有的存折对应之前的旧账户,该旧账户并不是有效账户,涉案存折也不是有效存折。银行系统显示,冯先生的账户在1997年9月3日曾经发生一笔25万元的取款记录,由此可以确认冯先生已支取了账户内的款项。
涉事银行表示,我国于2000年4月1日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进行了广泛宣传,而冯先生从2000年起至今始终没有对他的账户进行实名制认定,银行无法核实冯先生的账户信息。另外,根据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冯先生须定期与银行核对账务,但他却没有与银行核对,银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仅为15年,冯先生账户的相关凭证已销毁,冯先生存在过错。
银行方面认为,由于当时没有实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因此对于冯先生持有的存折,银行方面没有办法确认其有效性。另外,账户明细显示冯先生账户里的存款已经支取完毕。根据系统查询记录,冯先生的账户于1997年9月3日发生一笔25万元取款记录,冯先生该笔存款已经完成支取。考虑到冯先生持有账户时间较长,可能存在交易记录没有打印到存折内页的实际情况。
冯先生则坚称他在1997年9月3日没有取款25万元,如果当时他取了钱,则账户内按照当时的利率标准至今不可能产生2000余元的利息。银行方面则认为账户中剩下的2000余元利息是之前产生的,且一直在增加。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冯先生在银行办理涉案活期储蓄存折,双方之间因此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冯先生作为存折持有人,将自有资金存入涉案存折账户,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保障冯先生存折账户内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现银行对涉案存折账户内款项的丢失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冯先生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没有证据证明冯先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应承担赔偿原告存折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赔偿冯先生存折账户存款损失25万元并支付利息。银行随后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冯先生持有的存折原件显示尚有存款25万元,现在仅剩下2000多元,虽然银行方面称25万元已于1997年9月3日取出,但银行方面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银行方面应承担赔偿冯先生账户存款损失的责任。最终,二中院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有支持冯先生的:
@玉林电脑:法律公正审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银行有义务保护储蓄人的隐私,更有义务保管好储户的及存款。法院对此事的判决符合国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后发传媒:银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仅为15年?什么意思,就是钱放在银行,15年后就没了?
@剩着为王:为什么从没听说15年前欠银行的钱查不到不用还了呢?
有认为银行做法合理的:
@王瑞刚: 你借了人的钱,打了欠条,还钱时忘了拿回欠条,又证明不了还钱,到了法院,你还是要再还一次。何况现在都不知道还没还,这个结果理所应当,道理就这么简单。
@果儿:为什么都是一边倒说银行呢?虽然我也不满意银行里面有好多霸王条款,但是本案中还是有疑问的,也不排除银行所说的,可能钱早就被取走了呢?只是当时手续没办到位。还有就是这个冯先生为什么把那么多钱存在银行一直不过问呢?而且还是存的活期的,这些都不符常理,是不是这钱来得有问题呢?我这样说只是想实事求是的说问题,并不是帮银行说话,不喜莫喷。
@eeew:这明显是客户利用银行失误(忘记打印存折),故意拖20年后来领取的。要知道97年25万是什么概念么?谁家能放25万活期20年不动。而且,你要知道,那时候定期一年利率是10%左右。
每次去银行
19楼林志玲都是拿着厚厚一沓单子…
自己看不懂→柜员不耐烦→
→到最后出问题了→自己懵逼了
在此提醒大家
在银行存款时应做到“四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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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销售人员身份
到银行存款时,不要盲目依赖宣传资料和介绍。遇到销售人员介绍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存款”时,消费者就需要提高警惕。这些人虽然穿着酷似银行制服的衣服,也可能并非银行理财经理,而是保险公司的推销员。而他们大力推荐的“银行理财产品”或“有分红的银行储蓄”,可能和银行没有半点关系,只是一纸保单。
看清所签单据
在银行签署任何单据,都要认真看清楚,所签单子是保险单还是存款单。消费者可以在银行买保险,但买的应该是银行代理的保险,合同是和银行的理财经理签。重要的是,客户必须知道自己买的是保险产品。
注意利用退保犹豫期
若发现被销售人员误导、对保险产品不满意等,要及时与银行工作人员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联系退保。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之后有1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可免费退保。超过10天犹豫期,消费者要求退保则需要承担退保违约金。
保留相关证据
如果被误导买保险已经超过了犹豫期,也并非无计可施。消费者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到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还可以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保监会等有关部门。
来源:综合自北京青年报(beijingqingnianbao)、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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