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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变形记与捉妖记

PPP知乎  · 公众号  · PPP  · 2018-08-1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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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回复索引号 【306】, 查看更多地方债务相关文章

作者: 靳林明,世泽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发改委、财政部双库专家。

操铭,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 理,主要执业领域为PPP、房地产及公司事务等。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都面临着有限的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所得难以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庞大的开支需求之间的矛盾,尤其是2015年以来,在中央政府加强约束和规范地方债的背景下,国家对地方政府投融资的合规性要求日渐严格。一边是确保投资增速的步步紧逼,另一边又是针对政府负债的种种限制,囊中羞涩的地方政府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玩起了“变形记”。


变形记


以常见的EPC(设计施工总承包)为例,实践中就演化出了F+EPC(设计施工总承包融资)模式,尤其是F+EPC项目可谓是遍地开花。乍看起来F+EPC和EPC仿佛孪生兄弟,仔细一品就会发现两者形似而神不似。F+EPC模式中的“F”即为融资,工程承包方除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环节以外,还需承担项目融资的职责,地方政府的支付义务延后发生。

建设+融资,内行一看便知,这不就是BT和带资承包(BT和带资承包性质不同,在此不加赘述)的套路?早在2006年1月4日发改委、原建设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中就已经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BT和带资承包换了个高大上的“F+EPC马甲”,难道就能从形式上规避政策BT和带资承包的限制?实践中EPC模式还有另一种变形--EPC+延期付款,不提“融资”、“垫资”,却一样换汤不换药。

根据现行政策,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F+EPC究竟是不是变相BT和带资承包尚无官方定论,但在F+EPC模式之下,政府或将背负隐性债务,这与本轮清理地方政府债务初衷也是相悖的。

一方面F+EPC模式存在合规性障碍,另一方面还可能存在其他风险。对于承包方来说,大额度的长期垫资会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如金融机构将F+EPC认定为带资承包,承包方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一旦承包方资金链出现问题,对于政府而言,工程有烂尾的风险,将来如遇政府违约,对于承包方而言更是不小的损失。


变形记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一轮中央蹄疾步稳地收紧对地方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向地方政府举债乱象“亮剑”。虽然上有政策,但是在完成发展任务的硬指标和紧绷的财政现实面前,地方政府还是只能绞尽脑汁地对融资模式进行“创新”,但“创新”的结果究竟是激发了投资的活力,又或只是为违规举债穿上合法的外衣,着实考验着监管部门的火眼金睛。

监管不能放松,但地方政府的需求也不能无视。发展经济和基建投入的需求始终存在,地方政府财力足够或是能采用PPP模式合法运作固然是上策,但是对于不宜采用PPP模式或是被清理出库的项目,如何获得资金来源也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8年7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督促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此语是否是承认了F+EPC的合规性无法揣测,但好像给了存量的F+EPC项目一丝融资的曙光。如果捉“妖”过程中发现“妖”变成了自家人,这无论如何也可以成为一种黑色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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