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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法律素养,决定共享单车能走多远

财经网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4-01 19:20

正文

导语

共享单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城建市容管理,甚至涉及刑法和民法的基本财产类法律问题。上述法律法规能否在骑行过程中得到良好贯彻,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民的法律素养。


张流常/文


共享专车(汽车)的时代已经结束,或者说从形式上已经基本结束。取而代之的是共享自行车——单车。共享单车尤其无桩共享单车以其绿色环保、使用费用低廉、停车便易等特点,正在中国掀起一股热潮。


这股热潮既有资本上的冲动,亦有自行车生产上的利好,更有骑行的快乐。


相比共享专车,共享单车的法律问题更为细碎和贴近民生。共享单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城建市容管理,甚至涉及刑法和民法的基本财产类法律问题。有人说,共享单车是国民道德水平的“照妖镜”。


笔者认为,在共享单车热潮喷涌的当下,很多问题已经超出了道德的约束范围,上述法律法规能否在骑行过程中得到良好贯彻,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一国国民的法律素养。这种法律素养甚至决定着共享单车经济模式能走多远。

骑行有章可循

共享单车第一个层面上的法律问题,涉及交通和市容城建的行政管理问题。


人们更习以为常的是有关部门对机动车的管理,对于非机动车尤其自行车的违章问题,或偶以道德问题谴责,或视而不见。但实际上,非机动车违章问题的多见程度甚于机动车,早已是交通管理的老大难。


有交通管理部门统计了非机动车常见的主要问题,如逆向行驶、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不服从交警指挥、不按规定载物载人、违章停放等。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述违章行为有明确规定。比如该法第57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59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的相关违法行为也有相关罚则,其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不过,囿于警力不足、取证难等原因,这一罚则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鲜有执法案例。但随着共享单车的兴起,不排除执法部门将“激活”这一条款,对单车骑行乱象起到规制示范作用。


除了交通管理问题,市容管理问题也十分突出。


共享单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无桩停放、即走即停。这一特点让骑行更加便利快捷,也让共享单车模式得以迅速传播。但同时,无序停放、过度投放的问题已经困扰到城市管理者。


共享单车停放在公交站台、地铁出入口、行人和机动车道、小区绿化带、盲道等问题日益突出。据报道,多种共享单车因为投放时占用盲道等原因被杭州市西湖区城管部门责令整改;上海市交通委已约谈了摩拜、ofo等6家共享自行车企业,要求它们即日起暂停投放。


这其中既有投放企业的问题,也有骑行者的问题。以笔者之见,后者的严重程度重于前者。从共享单车企业的一个投放点,被需求者迅速扩散到大街小巷,可能只需十几分钟的时间。多数市民在使用后都会按照规定停放,但扎眼的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还是随处可见。


上述有些问题在共享单车出现前便已经存在或者常见,为什么现在拿出来重提?一个很重要的数据是,据有关机构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享单车市场整体用户数量已达到1886万,预计2017年底将达5000万用户规模。也就是说,在共享单车出现并呈井喷之势后,各大城市尤其一线城市,自行车数量和骑行用户数激增。


如此规模下,本来就是一个老大难的交通问题,应当如何管理?市容城建部门又该如何监管?如果尺度过大过死,可能会被诟病因噎废食,影响新的经济形态的发展,就如同当年的专车那样;如果放任不管,有一天某一个街道会被废铜烂铁的单车占据,有一天交通会被无序行驶的单车阻塞。


笔者并不认为,强行政监管会让一切变得井然有序,而是觉得,在适度监管下,只有消费者、需求者认真执行法律规则,真正自律起来,以及共享单车企业加大宣传单车正确的使用放置规则,这种模式才有望形成良好业态。


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

除了上述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之外,基于单车本身使用、所有等权利的问题,在更大程度上考验着国民的法律素养。


目前所发生的诸多案例,可以分类为:违约行为、民事侵权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犯罪行为。


从权属而言,单车的所有权属于单车经营的企业,骑行者与经营企业通过电子合同建立了租赁关系。未按要求停放、未按要求骑行,除了违反行政法规外,在民法层面上,便是一种违约行为,说到底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尤其在约束和监督机制欠缺的共享单车模式下,一般违约和侵权行为都不会被追究责任,那么诚信原则显得更为重要。这也是骑行者最基本法律素养的表现之一。


如果诚信问题显得虚无缥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实实在在的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了。


租赁期间未尽到正常保管义务而导致单车损毁的,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应当履行赔偿责任。但是据为己有的行为,诸如上私锁、涂抹号牌等,便是典型的“盗窃”行为。


北京一家医院两名护士给ofo单车上私锁,2017年2月22日,公安机关以盗窃行为定性将她们行政拘留五日。


盗窃的首先一个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是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严重者构成犯罪,轻者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行政拘留。上述两位护士的行为属于后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还有一种盗窃行为,即盗取单车零部件的行为。一些单车轮胎、车座、铃铛或者车筐丢失,如果是造价较高的单车,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但上述行为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区别在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更直接表现在以损毁为目的,比如将单车烧毁、扔进山谷河道的行为。行政处罚如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多次进行上述行为,情节恶劣的,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已经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对更让人痛恨的行为,诸如在车座、车把处涂抹口香糖、胶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对于此种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定性为寻衅滋事行为。此类行为人存在故意蔑视社会道德、惹是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意识,侵害了公共秩序,同时也对公私财物和不特定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还有一类行为是在车座上安插针头,这该如何定性?笔者认为,轻者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寻衅滋事定性;或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以故意伤害定性;情节严重者,应当依据《刑法》按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私自共享密码的法律边界

不同的共享单车企业有着不同的开锁模式,类似于ofo的开锁模式,基本上是一车一密码。理论上只要记住了一辆单车的号牌和密码便可以免费使用。在此种模式下,网络上出现了“单车密码”共享的软件,只要在该软件上输入单车号牌,就会自动弹出密码。骑行者只需支付低于共享单车企业的费用或者免费就可以获取密码。


对于上述行为,学界存在争议。有的认为,一般用户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提供密码的软件运营者属于盗窃行为;有的认为,《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按违约行为处理;也有人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了侵占行为或者侵占罪。笔者认为,上述行为中使用者、提供密码的软件运营者和共享单车企业等主体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违约行为也就无从谈起。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一般只有三种: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很显然,共享单车不属于上述主体之一,因此也不能构成侵占罪。


那是否构成盗窃罪或盗窃行为?首先从行为侵犯的对象上分析,共享单车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被移动、能够被他人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其次,该行为违背了单车所有者的意志;第三,正常租用单车的行为,是通过互联网信息让单车经营企业获知使用单车的意图,而后按照收费规定骑行单车。但上述其他途径获知密码的行为,是在单车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密码进而使用单车,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


上述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性质?一般理论而言,非法占有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以及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由此而言,通过软件非法获取密码骑行共享单车的行为和提供软件服务的行为,均应构成盗窃行为。对于骑行者而言,涉及财物的价值较低,如果不是长期控制单车,而是每次只为了不交纳几元钱的租赁费,即使一年内有多次这种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因为这种行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并不属于“多次入户盗窃”或者“公共场所扒窃”的行为。但是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戒。对于软件提供者而言,如果获取了一定数额的非法利益,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通过上述分析,为一辆单车或者一次骑行的费用铤而走险,或违法犯罪,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社会秩序的极大破坏,也必将影响一个产业的正常发展。共享单车行业正在深度试水中国社会,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也考验着国民基本的法律素养。


(作者为财经媒体资深从业者)


(本文首刊于2017年3月20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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