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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拘留证重出江湖!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及趋利性执法已经到了疯狂地步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3-27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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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天刑辩团队这些年办理了很多涉嫌诈骗的案件,其中大部分都是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比如 天津某检察院起诉的合同诈骗案 ,历时四年,最后法院判无罪,羁押了1580天的深圳商人也申请了国家赔偿,澎湃新闻也报道了。比如 青海涉案金额3.8亿的诈骗案件 ,一审判无期徒刑,经过我们团队努力后改判无罪。再比如我在老家义乌办理的 涉及旧村改造中农村宅基地审批的诈骗案件 ,也以不起诉告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的,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要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团队正在做的两起诈骗案件,一在海口,二在西安,都是虚假诉讼类的,前提都是有胜诉的民事判决且已经进入了执行,结果被对方以诈骗报案,完全不顾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西安的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诈骗罪不是经济犯罪,不用遵照上述规定。看来,他们是真的拿不出审批手续啊!同样,海南的公安机关也拿不出省厅审批手续。这种案件,但凡是民事判决生效后又违规立刑事案件的,尤其是下级公安机关推翻上级法院判决的,十有八九都有问题。但用这种奇葩理由也是醉了!
经济犯罪应该是一个统称,不是特指哪个部门管理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的 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尤其是已经民事审判生效的经济纠纷。诈骗和合同诈骗界限本就模糊,大量案件中都存在罪名反复变更的情况,公安立案阶段的罪名也不是最终确定的罪名。比如青海那个案件就横跳多次,直至发回重审时还在改罪名。所以 只要可能涉及经济纠纷、涉及与生效裁判冲突,就应该依法上报。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不是经济犯罪为由认为无需报批,是断章取义或者说是为了逃避责任。拿公安以诈骗立案,最后起诉或者判决是合同诈骗怎么办?程序又不能倒置!

这起案件是经过西安中院一审,陕西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都确定被告人一方胜诉,对方甚至都申请陕西省检抗诉,省检也作出了不抗诉决定。而对方提的理由,省高院审委会和省检的检委会,都已经双双否决。也就是说,民事上已没有任何救济途径。结果,地方公安机关的某办案人员居然推翻整个民事诉讼中从中院到最高院的法官决定,推翻 高院审委会和省检检委会的决定,认为是诈骗罪,还拿不出合法的审批手续,让人怎么相信这不是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而海南的 诈骗罪案件更为过分。经过湖北的法院生效判决的借款纠 纷,法律关系清晰明确,已经进入执行,对方在海南报诈骗,说是虚假诉讼。而作为虚假诉讼类的诈骗案,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由虚假诉讼案件受理法院和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湖北法 院。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就指出:“ 由同一地区的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是现阶段可以作出的最优选择。 ”“采取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民事和刑事办案机关之间相互协调,确保案件及时、公正处理,并可以防止部分当事人利用地域管辖恶意干扰民事诉讼案件的正常审理。”

这个异地管辖的案件,居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到了审判阶段。庭前会议中,我们辩护律师提出要求调海南省公安厅的立案审批手续,抄送湖北省高院和湖北省检察院的法律文书,要求调全部的民事诉讼卷宗,至今没有调取,就准备要开庭了。然后前天,海南经侦跨省传唤远在湖北的两位证人,证人说很忙过不去,他们竟然通过手机彩信发了空白的刑拘证过来,迫使证人不得不临时飞赴海口。当然,证人不可能涉刑,完全是无辜的第三人,笔录也是实事求是说这是民事纠纷。
可是今天下午,海南经侦通过证人给我隔空传话,要求我删除发给到社交媒体上的短信截图,因为截图里面有那张空白的《拘留证》,“万一被坏人利用怎么办,谁承担责任?”我问他们,那这张空白拘留证是怎么开出来的,办案人员说,是“层层审批”的。那我又问,都没有犯罪嫌疑人名字和罪名,怎么立案的?是不是随时可以填?确认这张空白刑拘证真实后,我跟他们说要自首,因为是我发的,希望他们带着空白的刑拘证来北京抓我,然后填上我的名字!
2014年,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的赵先立因涉访被刑拘,当时的拘留证上罪状是空白的,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引发轩然大波,公安机关后来解释说因为系统没有生成,但网民根本不认账。这次海南的空白拘留证更是全部空白,那这是怎么经过受案、法制审核、负责人审批的?警综平台又怎么录入这种先盖章的空白拘留证呢?海南的经侦办案人员担心空白拘留证被坏人利用,怎么就不想想自己是不是那个“坏人”呢?如果这种空白拘留证可以流出来,还有什么坏事是他们干不出来的呢?
现在公安部在开展趋利性执法的大检查,三令五申不得刑事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开展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搞监督纠正趋利性司法。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江西九江的万一案,结束指居之后被逮捕,看守所里还被重新留置,侵害民营企业家的行为还在加剧。海南和西安的诈骗案,都是在民事胜诉之后,公安插手经济纠纷而得不到纠正。湖南的罗树中案、刘学文案、谭吉康案,安徽跨省管辖的永雄集团案,河北电刑的路大艳案,云南的陈云陈富国案,哪个不是赤裸裸地劫掠民营企业家财富啊!他们的公平公正,谁能真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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