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8
月
23
日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庆滨
李志轩提示
1.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
444
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
或者
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
或者
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
和
给付报酬,
或者
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
或者
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
或者
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
2013
〕
37
号)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
或者
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
或者
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
在三十人以上
且
层级在三级以上
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
五、关于
“
团队计酬
”
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
“
团队计酬
”
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
“
团队计酬
”
式传销活动,
不作为犯罪处理
。形式上采取
“
团队计酬
”
方式,但实质上属于
“
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
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
3.
《
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金乔币返利案
》(
检例第
41
号)
【要旨】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
或者
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
或者
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
以下为正文
新京报快讯
(
记者王庆滨
)
可免费预订旅游产品,推广还能拿佣金,这款被质疑有传销之嫌的
“
印象中国旅游一卡通
”
产品还自称与中国旅游协会、驴妈妈、同程旅游等知名机构有合作关系。今日,几家
“
被合作机构
”
纷纷发表声明,称与
“
印象中国旅游一卡通
”
及其出品方
“
印象中国
”
无任何关系。
新京报记者在
“
印象中国
”
官方网站看到,
“
印象中国旅游一卡通
”APP
由
“
印象旅游发展集团
”(
简称
“
印象中国
”)
开发,用户在
APP
上注册后,不仅可以获得推广佣金,还可以在
APP
上免费预订景点。该
APP
推广实行代理商制度,代理商分为区域、县、市、省和全国五级。代理商直接推荐一个用户,
“
印象中国
”
将奖励推荐者
49
元。
记者从自称是
“
印象中国总代理
”
处了解到,
“
印象中国旅游一卡通
”
旅游卡售价为
138
元,消费者要想获得推广佣金,前提是必须购买一张旅游卡。
此外,
“
印象中国
”
还在相关宣传资料中称是中国旅游协会
“
全国旅游行业市场首选品牌
”
,是携程和途牛的
“
智慧景区战略合作伙伴
”
,与同程旅游和驴妈妈是
“
票务合作伙伴
”
。
今天中午,同程旅游发布声明称,同程旅游与
“
印象中国
”
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无论是参与
“
印象中国旅游一卡通
”
项目还是所谓
“
票务合作伙伴
”
的说法,都是未经与同程旅游沟通以及确认过的侵权行为。
昨天
(8
月
22
日
)
,中国旅游协会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声明称,中国旅游协会与
“
印象中国旅游一卡通
”
无任何关系,所谓的
“
印象中国
”
也并非中国旅游协会会员单位。中国旅游协会更未推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