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一桩旧案,由于日前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审判决书,将案件的更多细节揭开。
判决书显示,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4月,刘某在担任某证券投资银行机构融资部职员期间,为排除其他券商公司竞争,顺利承揽泰州市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债发行业务,向该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金融部部长吴某承诺,事成之后将给予300万元的好处费。
2015年12月,在吴某和泰州某集团董事长黄某的帮助下,泰州某集团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即由某证券以高于其他券商公司的承销费率承揽到该公司20亿元的公司债发行业务。上述公司债于2016年4月初承销发行成功,后被告人刘斯佳为兑现事前承诺,于2016年4月底至2016年9、10月间,先后5次至泰州市万达广场吴某租住的房屋内,送给吴某共计300万元。
最终,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8万元。
黄某、吴某受贿案已经于2018年8月一审宣判。
20亿的公司债不算一笔小单,判决书显示,不仅是一笔大单,还是从别人嘴里抢来的肥肉。
2015年,刘某了解到泰州某集团有一个债券发行,当时是其他券商在做,想把这个业务撬下来。泰州该产业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金融部部长吴某与刘某曾经是某银行泰州分行的同事。
2015年下半年,刘某联系吴某,说自己已经到证券公司工作,知道吴某在泰州该产业集团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表示希望在债券发行业务方面有所合作。
吴某在证言中称,当时,该公司面临提升主体信用评级的问题,后来刘某帮其找到评级公司,将泰州某产的信用评级提升到了AA+。
就是通过这次提升信用评级,吴某将刘某引荐给集团董事长黄某。
信用评级提升成功后,黄某觉得刘某这个人不错,就决定停止与海通证券的合作,让刘某所在的证券承接公司债发行业务。在黄某办公室旁边的小会议室,黄某拍板决定公司债发行业务交给刘某做,发行规模20亿元,期限5年,承销费率年化千分之四。
“哐”,一箱现金,这些在影视作品中看到的桥段,居然在业务人员给客户“好处费”时上演。
吴某在证言中详细描述了收受300万“好处费”的过程,在这笔公司债发行成功之前,吴某和刘某又谈过几次,有一次,刘某经过测算,这笔业务中可以给300万元的好处费,另外还商定以现金结算,但是要经过第三方公司转一下。
2016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刘某打电话给吴某,说第一批钱已经到了,来泰州将第一批的好处费交给吴某。
当天下午刘某开车到了公司楼下,接到吴某后就带其到了其在泰州万达租住的房子里,刘某从他随身带的棕色行李箱内拿出50万元现金,还帮吴某一起将钱放到了小书房衣柜的抽屉里。
之后,刘某又分四次送了250万元现金给吴某,其中有一次是100万元,其余每次都是50万元,地点都在万达的租住房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8年8月,泰州某产业集团原董事长黄某、财务总监吴某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7年6月11日,刘某因涉嫌行贿罪被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6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