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最近有些烦恼,她正在计算公司几名外籍员工2024年度在境内的居住天数,发现不太对劲:鲍勃是按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税的,但由于提前离职,居住天数并未满183天;安娜是按非居民个人扣缴个税的,但现在一算,居住天数居然超过了183天。这可怎么办?
国际薪税师:让我来为您解答,先了解一下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区别吧↓↓↓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
居民个人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
非居民个人
。
小李:是的,但外籍员工在年度首次申报时无法准确判断居住天数,我们该按什么身份为其申报呢?
国际薪税师: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如果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时候,就需要按照
下列情形
进行操作。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
重新计算
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
延长居住天数
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
保持不变
,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
汇算清缴
,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
离境之前
办理汇算清缴。
温馨提示
:非居民个人转为居民个人后,汇算清缴需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适用税率及特殊计税项目都将发生变化,要注意由此产生的补退税。
三、预计境内居住天数≤90,实际>90
(或协定居民预计境内居住天数≤183,
实际>183)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
重新计算
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小李:
原来如此,鲍勃和安娜就属于预计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我赶紧再算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 还在为个税申报头疼?
✓ 多项收入不知道怎么算?
✓ 住房租房如何享?
✓ “大病医疗”有妙招?
✓
别让“退税秘笈”坑了你!
为此,我们特地推出
《
「省到=赚到!」2024个税申报避坑实战课
》直播
课
,
精选常见申报案例进行解读,
直播时间:3月12日(周四)晚上19:00
,
免费预约学习
,一定不要错过,还送薪税实操干货资料~
⚠️ 特别提醒:3月1日起预约办理已开启,早申报早退税!立即锁定直播,守护你的"钱袋子"↓
赶紧扫描下方二维码预约吧👇
直播时间:3月12日(周四)
19:00
▎声明:
本文由HR人力资源成长俱乐部整理发布。文章转载自薪税师公众号
。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