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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监总局9号文

不良资产头条  · 公众号  ·  · 2025-04-07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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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这是继2020年9号令暂行办法、2021年24号文联合贷业务管理、2022年14号文提质增效、2023年4月窗口指导五个自主、2024年2月监管检查通报、2024年4月54号文规范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等既有政策的延续和细化,监管持续强化穿透式监管,对互联网助贷领域的又一重磅政策。

9号文共10条,重要内容如下:

强化总行管理责任,杜绝“空心化”经营

1.明确主责,制定规划和严管指标 :首次要求总行 明确主责部门 ,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风险管理指标(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指标),避免盲目追求规模扩张;


2.从严准入,官网公示和更新协议 :实施合作机构(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名单制管理,总行统一准入标准,名单需在官网公示,禁止与名单外机构合作。

规范定价机制,严控综合融资成本

1.透明收费,禁止变相提高 :增信服务费必须纳入综合融资成本,禁止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司法红线,高收费面临合规风险:综合融资成本超24%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融担”模式高收费面临合规风险。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银行主体责任

1.增加信息披露要求,定价从“模糊”到“透明” :需向借款人清晰披露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关键信息。

首次提出“增信服务费率、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

对比9号令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和产品要素说明界面等相关页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的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等信息。”,首次新增增信服务费率、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此要求对于以往模糊或概括性向借款人披露息费及还本付息情况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将面临大规模整改工作,由此将会让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要求平台运营机构配合整改,进而加大了整改的实现难度。同时,首次要求明确也将会因该披露规定的完善提高客户投诉量,进一步引发消保问题。

2.费用要求进阶,明确不再收取其他 :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54号文要求“对于有合作机构参与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实际息费收取规则及收取方等信息”。新规对费用规则的披露要求进一步加以规范,要求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意味着在原有协议条款基础上,银行还将要推动借款人相关协议的整改,同时更加规范了银行与借款人的收费规则和要求。

高度重视催收规范,多次强调提及 :加强贷后催收管理,发现违规催收行为,须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 提升贷款服务效率 的同时 ,也暴露出总行管理不到位、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强规范和管理,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度。

二、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

三、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明确 互联网助贷业务 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 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银行整体助贷业务加强 管理 ,并针对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指标实施严格管理。

四、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总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签订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含本通知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五、 商业银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建立平等互利、风险分担、立足长远的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 ,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费用的,支付进度应当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监测评估不同产品的成本费用控制指标和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合理考核绩效,对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不到位、相关指标不合理等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六、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商业银行应当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不得笼统以合作协议约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进行定价。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 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 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 维护 借款人合法权益。

七、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获取借款人基本情况、收入、负债、还款来源等必要信息,与具有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等方式,对商业银行自主评审贷款实施不当干预。

八、 商业银行应当 将增信服务机构 增信 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其代偿赔付能力。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以及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增信服务的 ,商业银行应确认其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财务状况、经营规则等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防范过度增 风险。

九、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十、本通知自 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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