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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1-21 23:54

正文

关于对《北京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信息查询工作,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更好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至1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总队(请在信封上注明“人口信息查询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7682107

4.传真:010-87682108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板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公安局

2025年1月20日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信息查询工作,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口信息查询工作坚持严格依法、规范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 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公民因寻亲访友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取得被查询人同意。

公民因寻亲访友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取得被查询人同意。

查询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范:

(一)机关、军队等单位因招录、征兵、加入党团组织等工作需要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人口信息查询工作由本市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户籍窗口、各户籍派出所户籍窗口负责办理。

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查询人口信息,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的,向本市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公民因寻亲访友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向本市户籍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七条 人口信息查询范围为本市户籍人口信息和本市有效居住证人口信息。

(一)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户籍地址、暂住地址等内容;

(二)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户籍地址、暂住地址等内容;

(三)公民因寻亲访友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有关人员的户籍地址、暂住地址或联系方式。

第八条 申请查询人口信息时,需如实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应当注明查询理由及法律依据、被查询人基本信息等内容;

(二)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本人《律师执业证》,已进入诉讼、仲裁阶段的,还应当提交诉讼、仲裁受理通知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应当包括:承办法律事务基本情况、查询理由及法律依据、委托人及被查询人基本信息、委托合同;

(三)公民因寻亲访友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应当 提交本人身份证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询:

(一)申请查询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真实的;

(三)超出查询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查询结果:

(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无法查到被查询人的或 查询结果不唯一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二条 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可以口头、书面等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个人信息,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事由范围内合理使用。对违规查询、泄露公民人口信息或用于其他用途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数据共享,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人口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公安局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京公人管字【2010】1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附件:


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单位、律师)


申请人信息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证号/

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律师事务所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查询人信息

(被查询人数较多可附单行材料并加盖公章)

序号

姓名(同音)

性别

出生日期或年龄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人口/

暂住人口































查询理由和法律依据(具体条款内容)


具体查询事项

¨ 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出生日期 ¨ 户籍地址 ¨ 暂住地址

一、(本单位/本人)承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二、(本单位/本人)承诺没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查询;

三、(本单位/本人)承诺所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仅用于本次申报的办理事项,如有违规查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单位/本人)知道北京市人口信息中的住址登记信息是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人口登记地址,可能会存在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应以实地核实后的信息为准。
上述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并遵守。
(单位/律师事务所)印章

(经办人/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办 理

意 见

经办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本单位/本人)申请查询以上信息的结果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签名:
年     月       日


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个人)


申请
人信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序号

姓名(同音)

性别

出生日期或年龄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人口/

暂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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