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悄悄法律人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正义网十大影响力博主悄悄法律人创办,传播刑事法前沿资讯,坚持走刑法与刑诉法贯通、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第三条道路。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知产财经  ·  【PDF下载】北京知产法院十年专利典型案例合 ... ·  12 小时前  
知产财经  ·  【PDF下载】北京知产法院十年专利典型案例合 ... ·  12 小时前  
Kevin在纽约  ·  川:“有敢对马斯克不满的吗? ... ·  22 小时前  
最高人民法院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闭幕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悄悄法律人

人工智能离司法有多远?

悄悄法律人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05 07:50

正文

人工智能离司法有多远?

——科技与司法

作者:悄悄法律人

来源:本文系在我院中心组学习会上的发言稿



导语 :将人工智能与司法的关系定位为“智能辅助”,那么,人工智能离司法很近,甚至只有最后一公里,但是要打通这最后一公里,需要付出很多努力去建立科学、完善的数据库,同时千万要注意避免陷入法定证据制度的陷阱!



正文:



我认真学习了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的讲话,感触很深。这个讲话的内容很丰富,但是有一个重要主题就是司法与科技,所以,我今天谈学习体会主要围绕司法与科技的关系问题。我尽量只讲干货。




壹、科技与司法效率



科技与司法的关系很微妙,一方面在新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会有一些新型的犯罪,比如互联网科技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电信网络犯罪;另一方面司法必须借助于科技的发展来应对这些犯罪。如果说,犯罪分子都知道利用新科技,而司法固步自封那肯定是不行的。所以,司法不仅要善于利用科技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还要善于利用科技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孟建柱在讲话中指出, “现代科技应用迈出一小步,可以推动刑事司法文明前进一大步。要充分认识现代科技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巨大推动作用,与时俱进转变思想观念,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司法规律,善于把制度优势和技术优势结合起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发展之路。

我觉得这段话非常深刻,我们真的转变思想观念。要善于借助科技手段来提高司法效率。上周,我们开认罪认罚一步到庭研讨会,在会上,南京大学的秦宗文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的吴宏耀教授,不约而同地提到司改需要科技的支撑和助力。科技发展到今天,公检法三家的电子卷宗还不能实现共享,这不仅严重影响效率,而且是巨大的资源浪费。比如,我们检察院把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全部扫描成电子档,可是公安、法院也自行扫描一次,这是浪费。另外,我们检察院扫描后到底用于干什么了,有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如果仅仅就是案管为了完成任务那也是巨大浪费。数据共享,电子文书流转能解放我们的双手,提高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智能机器人利用合理也能提高效率。



贰、 科技与司法公正



科技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还直接与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司法公正有密切关系。如果不能转变思想理念,了解一些科技发展,就会直接影响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判断。

当然,这不是要求我们的办案人员都变成技术人员,而是要对新科技有个基本的了解和概念。证据学中有个概念叫“事实认定的科学化”,讲的就是科技对诉讼和证据的影响。著名的证据法学家达马斯卡,他写过一本著名的著作叫《漂移的证据法》,这本书里有一句话:

“科学将持续地改变生活,事实认定的伟大变革摆在了所有司法制度面前,这些变革最终可能与中世纪末期出现的改革一样重要”,“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问题”


把这句话,跟孟书记讲的对照起来看,你就知道孟书记讲的是多么深刻!

你在仔细深入去思考,你就会发现,这些话一点都不遥远,更不空洞,而是非常现实和理性。因为,无可否认的是科学技术在事实查明和侦查取证中的广泛运用已经越来越常态化了,事实认定中科技含量越来越多,很多事实的查明和认定只能依赖于科技,比如DNA技术、各种身份识别技术。近年来,计算机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证据和事实认定产生的影响超过以往任何历史阶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就是这种趋势的在立法上的反应。现在很多案件关键的客观性证据不是物证和书证,而是电子证据。网上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基站信息等等。如果你对互联网技术不了解,那很多案件就会出问题。比如,北京的快播案,第一次开庭失败就是因为公诉人对快播这个软件和互联网缺乏基本的了解,这是个教训。

我在很多地方讲课讲电子证据审查时,讲哈希函数,居然还有人不知道哈希函数是什么?不知道散列值是什么?我就很吃惊。审查电子证据不知道哈希函数,那怎么审查电子证据的无损规则。所以,我从这个事例中感到司法人员的科技意识真的需要提高。

还有个例子,我曾经问过一个公诉人,我说,你告诉我什么叫技术侦查措施?她回答说就是通过科学技术进行的侦查就是技术侦查措施,我的天哪,这个回答让人很无语。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什么是特殊侦查措施?这个基本概念搞不清,那对技术侦查的程序规制有哪些肯定也不会太清晰,也不会很清楚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如何进行审查。




叁、 科技与司法规律(人工智能与司法规律)




孟建柱书记说要把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工作结合起来。他讲的结合起来,就是要把互联网技术与司法规律进行融合。也就是科技运用符合司法规律的问题。

对于我们来说,就是要善于把对科学技术的了解与司法工作结合起来。比如说,一谈到科技,那有人就买了一本科技上,天天研究机器人。这有用吗?你得与司法工作结合起来。现在,我们搞办案机器人也好,办案职能辅助系统也好,技术不是难点,难就难在如何把技术跟司法结合起来,这是难点。比如,让机器人辅助审查证据,那我们需要做的工作是把常见罪名的案件证据有哪些?需要哪些证据?这些证据的审查要点有哪些?这些证据有哪些取证规则?关联案例,等等,要全面详细地列出来,形成了一个数据库,这些数据就是机器人的脑细胞。

现在很多地方都在搞证据指引,可能就是为智能辅助系统做基础工作。这个过程中一定要、一定要、一定要防止法定证据主义。法定证据制度是封建君主专制社会臭名昭著的证据制度,它把证据的证明力都事先规定好,司法者只能机械套用,排斥司法者的主观判断。我们好不容易才将法定证据制度扔到历史的垃圾堆中,千万不能因为人工智能把它的亡魂给招回来了。

这里就涉及到司法规律问题。也就是说,这个人工智能只能定位为辅助办案案,我们涉及的证据规格也好、证据标准指引也罢,都是为了给机器人提供数据,根据数据机器人进行录入证据、输出文书、对证据归纳、梳理、归类、自动检索关联案例等,具体的结论判断还需要依赖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

所以, 这个机器人只是一个智能辅助,起的主要作用是录入、检索(自动检索关联案例)、归纳、整理、梳理、生成待加工的文书初级产品。做到这一点就是巨大成功,将大大解放“办案的生产力”。千万不能把制定出来的证据标准指引作为硬性指标,认为“达到规定的证据数量,就一定能定案,达不到规定的证据数量就不能定案”,这是极其错误的,也是需要特别注意避免的!

因此, 将人工智能与司法的关系定位为“智能辅助”,那么,人工智能离司法很近,甚至只有最后一公里,但是要打通这最后一公里,需要付出很多努力去建立科学、完善的数据库,同时千万要注意避免陷入法定证据制度的陷阱!一旦打通这最后一公里,智能辅助办案前景无限,也是未来必然趋势。我相信,能够打通这最后一公里,我们要做好这个心理准备,迎接新时代的到来

好,时间关系,我只能讲到这了,最后用孟书记的一句话作为结语——


我们不仅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而且要站在人类的“智慧之巅”。把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改变了传统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给司法工作注入前所未有的创造力!




悄悄法律人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