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高某与朋友等4 人到饭店吃饭时吃出一只死老鼠,店家赔偿2 万余元,后高某因分的钱少要求再次索赔。近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5 年11 月10 日13 时许,被告人高某和张某、王某、张某某等四人在太原市迎泽区双塔东街某牛肉面饭店吃饭过程中,在张某的碗里发现一只死老鼠,随即通知质检、媒体等部门曝光,四人向饭店老板索要精神损失费。
2015 年12 月10日,饭店负责人渠某赔偿张某等人精神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24000 元。该款由张某承办领取,后张某付被告人高某2000 元,被高某以给的钱太少而拒绝。
事后,被告人高某又以吃饭吃出死老鼠为由,采用散发传单、阻挠其他食客进餐等手段骚扰牛肉面饭店,影响饭店的正常营业,并再次要求饭店赔偿万元。后饭店负责人渠某于2016 年1 月30日又支付高某5000 元现金,并出具一张5000 元的欠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高某退缴至法院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000元。
迎泽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高某系部分犯罪未遂,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某退缴至法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000元,发还给牛肉面饭店渠某。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权益受到商家侵害后,向有关机关举报、控告,或者向社会、媒体曝光的行为,既是一种监督行为,也是一种维权手段,并不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本案中,高某在第一次维权成功后,再次以吃出死老鼠为由散布传单,阻挠食客进餐等手段骚扰牛肉面饭店,并继续索赔1 万元的行为,属于客观上实施了“威胁和要挟”的行为,这种“过度维权”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就会触犯敲诈勒索罪。因此,真诚沟通、友好协商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化解纠纷的基础,消费者也需要理性维权、注重方式,不能以恶制恶,突破法律的底线。
案列参考:
新闻回顾:
在现场,张女士认为是饭店在加工环节出了问题,饭店老板则认为消费者故意栽赃讹诈饭店,为此消费者拨打了110,随后公安执法人员也到达了现场。
为了解该事件的真实情况,太原市迎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来到了双塔东街省人民医院对面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饭店。消费者张女士讲述了当时的情况。
随即,执法人员要求饭店负责人调取当天餐厅的监控录像进行了解。
在监控中执法人员并未发现可疑状况。可当执法人员要求饭店提供后厨监控时,饭店负责人表示后厨并未安装监控。
接着,执法人员进入后厨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饭店卫生状况不容乐观。
在后厨,
执法人员
发现,肉类食品随意乱放,未按要求正规储存;地面上还有蟑螂来回乱爬,卫生环境不容乐观。
新《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综合整理:法制新闻报、山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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