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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问责中的谣言、辟谣与政府辟谣

政治学人  · 公众号  · 政治  · 2017-08-0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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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力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副教授。

马  辉,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



研究发现和经验表明,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府信任下降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著名智库爱德曼公司2015年度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显示:世界各国政府平均信任度是48%,世界近2/3的国家落在了爱德曼指数的不信任区间,这些国家又以发达国家居多。[1]政府信任是在公众与政府互动中建立、成熟、破坏的,政府信任的持续下降与政府本身密切相关,它不只是外界潮流的副产品。随着网络问责日益常态化,网络问责中频发的谣言、政府辟谣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和规律性,这为研究谣言、辟谣和政府信任的相关作用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第一,网络问责与政府回应具有很强的示范和标本意义。像杭州限购事件、刘铁男事件等案例,无论是挑战者的问责表演,还是政府的回应策略,都成了后续类似事件效仿的样板和参照。第二,网络问责是围绕公共权力的集体冲突,是观察公民与政府信任关系的窗口。网络问责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的过程:公众的质疑和政府的辩解,谣言和辟谣成为双方互动的策略武器。网络问责事件可以集中展示谣言与辟谣、公众问责与政府信任的互动全景。第三,网络问责中的谣言、辟谣现象背后的实质问题是政府信任。问责、谣言和辟谣的相交织,其根源在于对政府的信任或不信任,这反过来深刻地影响着政府信任变化。

 

               一、网络问责中的谣言:政府信任的重灾区

网络问责是社会行动者通过互联网或在网络空间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进行问责的行为,它是社会问责的一种新形态。在问责过程中,政府需要就其行政行为和行政结果进行解释和正确性的辩护,并据此接受失责的惩罚。大多数学者认为问责应包括若干要素:第一,问责意味着惩罚或制裁;第二,问责意味回应性,即政府官员要解释他们在做什么;第三,问责意味着强制性,即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拥有监督的支配权。[2]社会问责的重要价值在于它保证社会力量能够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对政府官员实施即时问责,以社会自觉的不信任来促使公共权力负责任地运行。休谟的“无赖假设”堪称社会对权力不信任的经典表述:“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或确定该体制的若干制约、监督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的目标。”[3]在民众与政府的互动中,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是一种理想的简化模式。在信任情景中,公民相信政府是按照公共利益的原则来行使权力,公民不需要也不会发起问责。社会问责是公众和政府的互动和博弈:就公众而言,这是一个自下而上、由外及里的对政府怀疑、质询和责问的行为过程。就政府而言,这是一个需要依法据实进行解释和辩解的过程。问责的出现就已经表明公众的不满正转化为对权力的质疑,政府信任面临危机。

在社会问责中,围绕着权力和真相,往往会伴生着社会谣言和政府辟谣。谣言作为一种反权力,它和问责是一对孪生兄弟。卡普雷特认为谣言揭露秘密,提出假设,迫使当局开口。同时它还对当局作为唯一权威消息来源的地位提出异议。[4]谣言和问责一样,是对政府的质疑,是反对派的发言。美国学者桑斯坦研究发现,网络谣言主要集中在两个话题上:一是公职人员被指控有邪恶的行为、信念或动机,二是公职人员及公众人物被指控发生了私生活方面的丑闻。[5]网络问责中的谣言既可能出自公众,也可能出自政府的“标签”。在前一种情景中,谣言是公众探寻真相的集体行动,是一种触发社会问责的常见方式,例如天津港爆炸事件、7•23动车事件等。在后一种情景中,谣言是一种政府贬损问责的策略,使用官方话语对危机事件及其影响做出解释,这是应对危机的一种武器。将挑战或问责定性为谣言,不需要证据,只需指责即可,这样就可以把烫手的山芋扔回给对方,例如刘铁男涉腐事件、宋林涉腐事件、杭州限号事件等。

社会问责是一种围绕权利与权力的多方争议与冲突行为,这一属性决定了问责谣言横生的必然性。针对谣言盛行的原因与强度,奥尔波特曾提出了著名的谣言公式:R(谣言)= i(重要性) * a(模糊性),即谣言是重要性和含糊性的乘积。[6]该公式表明谣言传播广度随其对相关成员的重要性乘以该主题证据的含糊性的变化而变化。克罗斯认为谣言的传播与公众的批判能力成反比,他在奥尔波特公式基础上引入公众的批判能力,即R(谣言)= i(重要性) * a(模糊性)/c(公众判断力)。[7]谣言涉及到事件、信息和行动者,谣言的经典公式可以帮助我们解释网络问责中谣言盛行的原因。

第一,核心事件的重要性。网络问责的对象是掌握公共权力承担公共责任的公职人员,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有一定影响力,最易引发公共关注和聚焦。问责谣言时刻关注那些站在舞台上表演的当权者,像刘铁男、宋林这样的“大老虎”,一旦成为谣言的主角,就会引发公众强烈的兴趣以及探究真相的动力,随之会激起愤怒、不满、期盼、焦虑等社会情绪。强烈情感和追根究底本身就能构成引发谣言传播的重要性因素。就公职人员而言,一旦卷入谣言,他们就有义务有责任对被质疑、被谣传的事项或行为做出解释、说明和辩护,并接受公众的甄别和评判。如果政府未能做出有效回应,或者政府辩解引发质疑时,谣言的机会窗口就打开了。

第二,涉谣信息的含糊性。即便事件对卷入者很重要,如果含糊性为零,谣言也不会兴起。问责是包括后果严重性、行动者网络、责任划分等诸多要素在内的复杂系统。外部问责始终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公职人员及其权力行为往往是隐蔽、外界不可知的,这就为谣言预留很大的解释和重构空间。网络问责曝光的线索或证据,缺乏官方权威的核实,再加之问责双方的指控和否认,因而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模糊性。这种广泛传播的真假难辨、模棱两可、相互冲突的信息结构,既是社会问责的困境,也是社会问责的活力所在。问责中的谣言包涵着含糊不清但却被认为十分重要的“事实”,它由公众广为传播并倒逼官方介入。

第三,卷入公众的判断力。谣言和信息的分界线具有主观性。我们将认为真实的消息当成为信息,将认为虚假或未经证实的信息看作谣言。谣言是所有卷入事件行动者的集体作品,相信某个谣言就等于加入了某个群体。每个谣言都有自己的市场,有些人信谣传谣,另一些人则加以摒弃,这源于不同群体对谣言的判别能力差异。公众对谣言的判别是情感和理性相互作用的结果,它受到动机、立场和既有观念的影响,也受到知识、理性和证据等因素的影响。只有客观证据和知识不能对谣言叙事构成理性约束,强烈情感才能起作用,反之亦然。当前境遇下,公权力的失范和公职人员的不当言行,不断强化着公众心中的政府负面形象,一旦滋生质疑公权力的谣言时,更多的人就愿意相信它。

 

二、政府辟谣的三种类型:政府信任的分水岭

作为谣言流传下来的,只有那些否定的命题,问责谣言必然存在一个否定的因素。问责谣言的叙事结构一般是一个否定性的命题,即政府或公职人员正在做或者将要做一件否定性的事。问责意味着回应,回应就绕不过辟谣,就要对这些否定性命题进行解疑释惑,正本清源。问责情景下的政府辟谣要发挥一个梯度化的功能:第一,清除谣言。第二,问责回应。第三,维持信任。辟谣未必能消除谣言,回应未必能获得公众认可,前两者是具体的、情景性的、事件性的,而维持政府信任更具象征性、长远性和根本性。最近有学者根据辟谣的结果,将政府辟谣划分为被证实、被证伪和真伪不明三种情形。[8]谣言本质上是经过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根据辟谣与事实的一致性差异,可以将政府辟谣区分为证实型辟谣、证伪型辟谣和混合型辟谣三种类型。

(一)证实型辟谣

证实型辟谣是指政府在辟谣中提供的信息或真相被证据、事实证实符合实际的。公共性和权威性决定了政府在减少信息不确定中发挥着最高尺度的作用,政府信息理应是诸多相冲突的信源中最客观中立的一种。在网络问责中,政府陷入了角色悖论。它既是公众最不信任的质疑对象,又是公众为揭开真相所最不得不依赖的对象。政府辟谣既要破除谣言的虚假、歪曲,又要提供权威信息,确立事实真相。2010年12月25日,乐清市某村前村长钱云会遭工程车碾压致死。当地村民中间悄悄流传“村主任是被4个人抬起,扔在工程车轮下压死”的。几乎是事发同时,当地网络论坛很快出现了钱云会因上访被害的谣言。在谣言泛滥的环境中,警方将事故认定为交通肇事,回应了社会的主要疑问。但广大网民根据事故现场照片汇总了五大疑点,对官方结论提出质疑,谣言衍生更多版本和细节。2011年1月4日,网民自发组织的公民调查团,结论暂定为交通肇事。1月14日警方查获了钱云会出事当天所戴的微录手表,手表视频佐证了公安部门的认定结论。案件最后庭审也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是一场交通肇事案。在这个事件中,官方辟谣得到肯定性证实,虽然事后依然有人相信钱云会被害谣言,但事实表明当地政府是可信的,这对政府信任无疑具有正向促进作用。

(二)证伪型辟谣

证伪型辟谣是指政府的辟谣说辞被证据或事实证实为背离实际的或虚假的。谣言当事人现身辩解或让人代言无辜,这是很自然的反应。将来自外部的质疑斥之为谣言,往往是一种权力策略。2012年12月,《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微博实名向中纪委举报时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违法乱纪问题。当日下午国家能源局新闻办斥责举报信息“纯属污蔑造谣”,并表示将报案报警。2013年7月,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微博实名向中纪委举报宋林涉嫌渎职、贪腐等问题。华润集团官方当晚回应举报称“其中诸多揣测,臆断乃至恶意诽谤之辞已对本公司领导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谣言围攻的对象是政府官员,关联机构辟谣的中立性受到质疑。两位当事人被立案调查的事实证明,一旦谣言问题被证实,政府辟谣就成了“官谣”,这无疑是对政府信任的双重打击。2014年3月,杭州经历多次辟谣后突然宣布限购限牌,出现了周期性的谣言与辟谣怪圈。在这三个案例中,谣言意味着一个隐瞒的事实或秘密被揭露出来,而官方辟谣又试图强借政府权威将打开的魔盒重新放回暗箱里。当后续事件不幸再次击破暗箱时,政府信任随之破碎。扑朔迷离的事态是谣言流传的土壤,而证伪型辟谣恰恰证实了曾被斥之“谣言”的东西最终是一个大致可信的真相。证伪型辟谣给政府信任埋下了自我毁灭的种子,相信辟谣的公众愕然发现自己要为政府失信买单,这种具体生活世界的伤害、失望、不满会导致公众对政府信任的退出。

(三)混合型辟谣

混合型辟谣是指证实型辟谣和证伪型辟谣的混合。辟谣是对谣言的否定,辟谣就可能出现证实和证伪同时存在,或者没有证实也没有被证伪。混合型辟谣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政府辟谣既有被证实的部分,也有被证伪的部分;另一种情形是政府辟谣既没有被证实,也没有被证伪。从逻辑上讲,某事件是A,它就不能同时是非A。如果某事物具有A、B、C……多个属性,肯定或否定A,并不影响对该事物关于B、C等属性的判定。2015年天津港“8•12”大爆炸政府回应是一个典型的混合型辟谣:一是出现多个谣言。事件前期《人民日报》汇总了27个谣言,并澄清了谣言背后的谜团。有些谣言未被政府辟谣提及,有些谣言未被提及但被事后的恢复行动、事故问责印证。二是具体谣言复杂。有关涉事企业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背景的谣言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网络传言称瑞海国际法人代表只峰与天津市原副市长只升华是“父子”关系。14日天津公安出面辟谣,15日天津市委宣传部进一步辟谣说:只升华只有一个女儿,只峰与其无任何关系。谣言的生成和真相的隐匿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与其说人们热衷谣言,不如说人们热衷挖掘真相。如果说辟谣关于“只峰不是只升华的儿子”是有事实依据的,但辟谣并没有对只峰及瑞海国际的真相做出有可信依据的说明。换句话说,如果事实表明只峰或瑞海国际其他控制人背后有官方保护伞,那么,官方辟谣也是被证伪的。一则谣言的内容越具有象征性,其细节的真伪越不重要。如果一个细节不真实,并不能证实整个叙述是假的,只要换上一个更加“真实的”细节就行了。大量案例表明,在混合型辟谣中,辟谣证实和证伪相互冲抵,形成舆论均势,公众往往处于观望和甄别状态。辟谣对政府信任的影响并没有明显变化,既没有像证实型辟谣那样对政府信任有明显促进,也没有像证伪型辟谣那样明显降低政府信任。

 

三、政府辟谣的强化效应:政府信任的路径依赖

信任的建立与破坏遵循“不对称法则”,即信任建立的过程非常缓慢,但却可能在一瞬间被一个灾祸或者失误而破坏。[9]信任的强化与减弱已成为西方信任研究的热点问题。伯恩等人研究了危机管理的信任定律,他们发现组织的历史、声望以及他们的发言人塑造了危机前的印象,这又反过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媒体和公众认识他们信誉的方式。[10]科尔曼的信任传递理论认为委托人所处的信息结构对信任的强化或减少影响很大,信任的波动取决于信任系统中的信息结合。[11]而曼斯布里奇从道德资源的角度解释了信任关系如何进入自我强化的通道,他认为纯道德或利他的原因也能使信任得到扩展。[12]但在利益或观念冲突的问责结构中,仅仅依赖道德力量是草率的,就连曼斯布里奇也承认在政治环境的利他信任是脆弱的。也有部分学者试图证明传媒与政府信任变化的因果关系,他们认为媒体揭露、舆论谴责加速了政府信任的下滑。[13]

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信任理论诸流派都承认信任是从先前经验中获取或强化的。强化是指通过增加某种刺激与有机体反应之间的联系以达到增加或减少某种行为的过程,或者通过对一种行为施以肯定或否定的后果以加强某一行为的过程。强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某种行为未来是否会重复发生。强化现象在信任行为中是普遍存在的,凡是能够影响人们未来信任倾向的经历或刺激都可能构成信任的强化物从,“烽火戏诸侯”到“树木立信”再到当前的政府辟谣,都可以开启政府信任强化的通道。信任本质是一种关于未来不确定性的预期或期待。信任包含着与时间相关的有疑问的关系,显示信任就意味为了预期未来。信任的未来导向决定信任必然包含着不确定性、风险和可预测性等特征。一旦给予信任,信任者就要承担受信者潜在伤害所带来的风险。在复杂环境中给予信任,无疑是一个冒险行为。作为理性的行动者,需要做出审慎权衡。“信任包含着一种判断,不管是默示的还是习惯的判断,即由于授予他人对某些利益问题的自由决定权,也接受了他们潜在不良意愿所造成的易受伤害性。”[14]信任判断的基础主要是关系双方过去和现在的交往经验。正如卢曼所言:“任何信任的基础都是现在,作为变化着的事件的一个不间断的连续统一体的现在,作为诸种状态总体的现在。”[15]政府行为总会给人们留下某种暗示,作为公众信任的依据,过去或现在的信任经历就会形成对政府信任的强化。

(一)证实型辟谣增强政府信任

问责和谣言的交织制造了一个充满猜测、极富好奇性和不确定性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政府有依据的辟谣,为人们认知真相、适应世界提供一盏穿透迷雾的探照灯,减少了人们的认知成本和行为风险。信任是一种简化机制,当人们无法剔除复杂的不确定性时,信任政府是一种既带来风险又合乎逻辑的行为。这种信任是公众在自己关心的事件上对政府的确切期望,但它的困境在于做出信任选择必须在能够检测政府之前进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包含对社会秩序、政府能力和政府责任的期待,巴伯曾深刻揭示了信任所包括三层相互关联的期望:最一般的期望是对维持和实现自然秩序和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期望。第二种期望是对我们一道处于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之中的那些人的有技术能力的角色行为的期望。第三种期望是期望相互作用的另一方履行其信用义务和责任。[16]证实型辟谣以事后检验的方式证实了政府的可信性,这是对公众信任预期的肯定,增强了公众信任政府的可能,从而将政府信任导入正强化的轨道。如果政府辟谣保持真实可信的良好记录,政府信任就有可能增加。

(二)证伪型辟谣降低政府信任

法国著名学者博尼法斯通过大量证据表明知识分子、媒体和说教者相互合谋“真实撒谎”,自然会导致公众对精英的背离。[17]所谓塔西佗陷阱就是政府信任负强化导致的严重后果,当公权力失去公信力时,无论发表什么言论、做什么事,社会都会给予负面评价。强化理论表明,当人们采取了某种行为,却得到了负面性的后果,趋利避害的本性会驱使人们减少或否定这种行为,即产生负强化效应。信任是一种有待证实的冒险行为,证伪型辟谣表明信任政府的风险被证实为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受损,这不仅是对政府可信性保证或承诺的实际否定,而且直接摧毁了公众对政府可信性的信心。政府信任是对政府信用和动机的整体性判断,当公众发现政府的实际背信行为后,信任的理性和情感基础都会遭到相应的破坏,政府信任的条件和门槛就会提升。一个彻底被辟谣击垮的政府,要获得可持续的信任是比较困难的。大量案例表明:证伪型辟谣越是破坏了政府和公众信任关系的基础,其产生的负面影响越大;证伪型辟谣越是破坏了双方关系的整体性,其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深远。证伪型辟谣动机越被证明恶劣,其修复的难度就越大。

(三)混合型辟谣导致政府信任振荡

混合型辟谣对政府信任的正负强化同时存在,这会产生两种结果:其一,混合型辟谣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不确定性,公众对政府信任的判断和检验还在继续,辟谣对政府信任不会有明显的影响。卡普费雷指出:“辟谣不是一个信息的消除,而只是增添了另一个信息,人脑海中只能增加信息。[18]其二,正强化或者是负强化逐渐居于主导地位,正负强化的脆弱均衡被信任双方打破,从而向其中的一种效应转化。根据理性选择理论,信任的变化是连续的策略互动过程,信任的强化是连续博弈的结果。但从中国经验的角度看,混合型辟谣无法给公众提供明确可靠的预期,公众反而更愿意相信谣言。在互联网时代,各种信息聚合,公众智慧相互启发,权威当局和新闻记者不可能长时间的误导公众。网络问责初期的低可信度会带来低信誉度,这又反过来强化人们的疑虑。

    概言之,政府辟谣对政府信任产生了明显的强化效益,从而导致政府信任的路径依赖。路径依赖意指在本质上那一扭转的发展轨道,它是一种自我强化的过程。[19]在政府辟谣过程中,人们对政府信任的不同倾向随着政府辟谣的深入强化而固化。政府信任的路径一旦形成就意味着其发生逆转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即便能够发生逆转其成本也是极其高昂的。政府辟谣的信任强化效应产生的社会后果是不对称的:证实型辟谣能够唤回公众信任,证伪型辟谣对政府信任产生强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会导致社会的逆向选择,混合型辟谣也往往会导致公众相信谣言。

四、制度化治理:重塑政府信任的关键

由于公众和政府都是理性的行动者,在委托代理的政治关系结构中,信任状况是不佳的,公众和政府的利益聚合是不能被想当然的。合理秩序的关键在于对政府官员的可信限制,对国家必须提供尊重公民权利的可信承诺。委托代理结构中的信任是通过规则结构的社会化而得以维持的,唯有通过制度来确保公众的信任不被滥用,确保政府的可信性,公众与政府的信任关系才能是稳健而可持续的。

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互动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制度通过两个规则来共同建构社会互动秩序,一是行为人可能的未来行为,二是违规给予制裁的威胁。在政府信任制度化治理的道路上,要加快梯度化的制度体系建设。首先,确立问题导向,规范政府辟谣,重点解决政府辟谣的责任缺失与制裁问题。其次,确立公众导向,进一步完善政府回应制度,重点解决政府对公众诉求实质性回应不足的问题。再次,确立未来导向,全面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制度,重点解决公共信任的基础支撑不足的问题。

(一)建立规范政府辟谣的制度

规范政府辟谣主要目标是建立一种政府失信的矫正和纠错机制。政府辟谣是一种公共性、权威性的官方行为,必须遵循法治逻辑,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规范。严格依据法律制度辟谣,既是对政府的约束,也是对政府的保护。第一,划定政府辟谣的职能边界。政府职能是确定政府辟谣边界的依据,对于职能范围内的事务,政府要充分履行辟谣职责,同时减少对职能之外事务的辟谣行为。政府辟谣范围的扩大化和随意性会带来公权力的滥用和公共资源的过度消耗,导致政府信任的超载和政府辟谣的失败。第二,合理确定政府辟谣的主体。当前政府新闻发言人、机构负责人、部门主管甚至是官员个体均可代表政府进行官方辟谣,这种随意性和混乱性带来专业化、权威性、公正性不足等问题。因此要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政府辟谣的法定主体,非经法定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官方名义对外辟谣。要建立辟谣回避制度,减少当事人自行辟谣的行为。第三,加大对政府辟谣失信的制裁力度。政府辟谣失信制裁制度的消极功能是惩罚失信行为,其积极功能是激励政府守信。政府“以谣辟谣”行为成本很低,导致此种行为的发生日趋频繁。[20]要细化政府辟谣失信的调查程序、责任追究和惩罚标准,提高政府辟谣失信的整体成本。当前尤其是要加大对那些蓄意以谣辟谣行为的惩罚力度,坚决打击那些以牺牲政府信任为代价而实现特殊目的的机构和个体。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回应制度

政府信任取决于政府对公众期望的满足程度,有效回应是维持政府信任的基础。回应性是对政府行为与公众诉求一致性程度的衡量。回应意味着政府对民众接纳政策和对民众要求做出及时的反应,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21]现有的政府新闻发言因披露信息滞后、公布的事件信息不充分或不合乎事实、回避实质性问题和语言失当等弊病而广受诟病。[22]完善回应制度,应该丰富和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着重纠正表演型、形式化的政府回应行为,加快责任型、实质性政府回应模式的形成。第一,回应要关注公众的真实诉求。政府习惯将公众的质询斥之为谣言,进行否定性的简单化处理,证伪型辟谣导致的政府信任塌陷就是这种简单化处理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面对谣言,政府要启动相关的调查程序,研判谣言所涉事项的真伪与谣言表达的社会诉求,进而实施有针对性、实质性的回应。第二,要规范政府回应话语,遵循公共修辞逻辑。信任是以具有可理解性和可接受性的话语修辞为中介的。回应话语要结合社会普遍体验,避免引发公共质疑。回应话语要符合政府伦理,避免伤害社会情感。回应话语要符合正常逻辑,避免挑战公众智慧。第三,要平衡回应速度和回应质量。政府回应要坚持速度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统一,当时效性和真实性发生冲突的时候,真实性标准优先于时效性标准。回应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通过对复杂事物的调查取证,获得证据链的支撑。总之,完善政府回应制度要求政府全力解决问责和谣言背后的实质性问题,以高质量的回应绩效来正向强化政府信任。

(三)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建设

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建设,目标在于为培育政府信任提供系统支持,这是一种打造公共信任环境的基础性、长远性的设计。可预测性、可依赖性是信任产生的必要因素,政府透明度是产生政府信任的土壤。信任是公众对政府可信性的整体判断,这种判断是建立对政府和事件信息可获得性的基础上。政府信任的建立和维系需要政府进行可信性的自我证明和辩护,这同样需要公共数据的支持。公共数据开放制度为公众与政府间互动式沟通搭建了常态化的正式渠道,公众对政府行了解越充分,就越容易给予政府信任。在网络发达的环境下,与其让谣言倒逼政府信息公开,不如政府主动全面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建设。第一,要对政府行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留痕,确保政府行为时刻处于可回溯可核查可监督的状态。第二,要对建立公共事务的全景信息,使公共事务在公众与政府面前始终是可视化的、可还原的,确保公共事务的原本面目在冲突发生时得以完全保全。第三,建立政府信用记录档案,让民众能够对政府过去的信用记录进行可靠性的检视。例如,德国通过立法明确设定政府信用记录备案制度,并对信用记录保存时间做出规定,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信用记录随时可以被公众查阅。在大数据时代,一切公共数据都可以被进一步的挖掘,分析和再利用,公共数据可以按照特定的需求进行自动聚合,呈现出一定的社会意义,成为公共探照灯。大数据在瓦解标榜式政府信任的同时,又为证成式政府信任重新生成提供了新的可能和支撑。

简 短 结 论

政府信任是政府有效施政的重要基础,是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时代,公众日益常态化全方位地监督政府,发起集体性的网络问责。网络问责伴生大量社会谣言,倒逼政府去辩解、去辟谣。政府辟谣失信会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如何在网络问责常态化背景下,规制政府辟谣失灵,提升政府信任已经成为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长期任务。

导致政府信任下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它更多是政府自身行为结果所导致的,而不能简单将其归结为外部生态的变化。政府是理性的行动者,想当然地信任政府是存在风险的。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状态和他们同政府的交往经历和利害得失密切相关,选择给予信任或不信任是他们基于自主判断和选择的结果。一味道德化地指责公众的不信任有失公允,且无实际的建设性意义。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恰恰反映了公众对政府信任的老练和成熟,这将成为政府信任建设面临的新常态,也是倒逼着政府强化信任的强大动力。恢复和强化政府信任,必须从政府自身做起,制度化治理才是根本之道。

本期编辑:执金吾

本文来源:《浙江学刊》2017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