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泽金-金融实务培训
【G655期】10月27-28日
@
深圳:
新形势下的国企混改融资、国资并购整合与国有资产证券化实务操作专题培训
(
大纲详情链接
)
欢迎报名,微信/手机详询:13520887614!
来源于:网络
企业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A)
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公司并购的方法:
(1)公司并购办理时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
(2)公司并购办理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
(3)对其他公司并购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公司并购包括以下主要条件:
(1)公司并购当事人的地位协议,包括名称(姓名),住所,姓名,职务,国籍的法律代表等;
(2)公司并购购买或认购股份和股本提高价格;
(3)实施的性能模式的协议期限;
(4)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事方;
(5)违约责任,解决争端;
(6)在签署协议的时间和地点。
并购标的不同,并购各方的主体就不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从而使各方主体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因此,并购前根据不同的需求考察相应的风险、选择并购标的是非常必要的。
一般而言,并购的标的包括股权和资产。
收购股权就是并购方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这样,并购方就获得了在目标公司的获益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可目标公司的资产并没有变化。由于这种交易方式的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购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只在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注意是股东)之间发生,这样就可以“曲线”解决一些难题。如: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并购前公司已经签署的专利许可合同不得因并购而移转给他人。如果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专利感兴趣,采取购买专利的方式就会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因此就可以选择并购股权的形式。因为股权交易涉及债权债务的概括承担,因此可以规避资产并购过程中关于资产移转限制的规定。
收购资产是对目标公司的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转让,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发生任何变化,也就是说,这两个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特别注意的是,应注意及时将所收购的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作适当的变更或移转登记,避免发生“一女二嫁”的风险。举例来说,如果海天公司收购甲乙丙丁投资的康腾公司的资产。收购后,康腾公司的股东仍为甲乙丙丁,海天公司作为并购方并不承担康腾公司的债务。康腾公司仍应当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假如海天公司收购的是康腾公司的股权,则海天公司就成为康腾公司的股东,海天公司就必须与其他股东共同对康腾公司承担责任,但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投资额为限。
1、在支付形态上
所谓“支付的形态”就是支付什么,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五种出资形态,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除了上述五种形态资产以外,不允许以其他形式的资产出资。比如“商誉”,目前在国内是不允许用作出资的,如果以“商誉”投资,实际上面临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但像“全聚德”在国外某些国家就可以以其“商誉”作为资产投资。在我国,其他如股权、劳务等也不允许用作出资。国内法的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资源的保值增值。正是这种限制,使得许多投资人绕过直接投资入股的障碍转而寻求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企业资本运营和整合。如:
(1)以资产置换股权。并购方将自己的资产评估确值——这种资产价值中自然包含了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因素,然后以该资产投资或者置换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而达到并购的目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并购方的对外投资额累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的目标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