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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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 ; -
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4月10日12时01分至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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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 -
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应在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