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互联网内容监管模式的基础上,政府主体如立法部门、行政部门需要积极修改不适用当下市场环境的政策规制,同时制定相关法律,使行业的发展有严格的法律支撑,做到有法可依。行政部门则需明确管理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此外,发挥政策制定、指导和协调作用,积极引导行业组织、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民间组织积极参与信息内容安全的各项工作,增加政府投入,加强技术研发和新技术手段建设,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立足全球视野,加强国际合作也是政府主体的重要职责,需要政府主动出击治理当下市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
同样,对于企业主体而言,随着平台权责一致、进行自我审查以及自我监管能力的提升,由平台型领军企业牵头建立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等措施有利于行业自身长远的发展,也是当下“互联网+文创”时代政策规制方面最具有潜力的一环。这也需要发挥用户主体的积极能动性。
在当下,用户主体是海量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直接受益者,也是互联网不良信息的受害者,甚至有可能是网络犯罪的施害者。尤其是在互联网内容领域,已经有大量的网民开始利用网络平台上传自制、转载的音乐、动漫、微电影等视听视频,这其中涉及视频创作者自身的知识产权、网络视听信息传播转载权等权益和责任,另外还有一些视频可能涉嫌传播色情、暴力、粗口等违反道德和法律的不良信息。
因此,需要在网民之间培育公共权威的网民权利组织,提升网民法律意识,引导正确的网络文化价值观,以保护创作者利益,同时明确违法违规责任,净化网络文化环境。
对于“互联网+文创”可以用一个“冰舞”寓言来解释,即,起跳要坚实,然后在空中做很多的花样动作,最后落点一定要稳。
“互联网+文创”的政策规制,就是在起跳点和落点下功夫,做到导向准确,落点正确,而对于悬在空中的自选动作,很多就是吸引噱头的昙花一现,不用过多的去管它吧。与其在冰上承担战战兢兢的沉重,不如举重若轻做优雅的“冰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