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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创”需要政策规制吗?

腾云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 2017-01-06 19:23

正文

许立勇  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副研究员

高宏存  国家行政学院文化政策与管理中心副主任 副教授

凌斌丽  国艺术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当下最热的新闻莫过于川普当选美国总统,并在推特上和台湾蔡英文眉来眼去。可以说,川普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赢家,其张扬的个性、夸张的外表以及无比的率真,被喜欢他的网友们表述为“萌”。与之对比的是大多数传统主流精英媒体对川普持观望态度。


在中国,“互联网+”正在成为推动中国经济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在文化产业领域,随着三大互联网公司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大量并购文化企业,文化消费领域也呈现新的面貌。


其中,以腾讯为代表的覆盖网络游戏、动漫、文学和影音视频全产业链的互联网娱乐经济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在当前的新经济格局下,网络内容管理与政策实施在总体节奏上仍然大大落后于网络的发展速度,存在着两个“跟不上的”:政策规制“跟不上”互联网文化创新蓬勃发展的步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跟不上”数字内容生产。


归根结底,即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自由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文创”是否需要政策规制以及如何处理政策规制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1

“互联网+文创”需要政策规制吗?


在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产业变革和结构调整大潮涌动的时代背景下,回望或者评估产业政策的作用成为时下热点,也催生了同为北京大学国发院教授的林毅夫与张维迎关于是否需要“产业政策”的论辩。在“互联网+文创”行业,调研发现“林毅夫”派认为企业发展不需要政策规制的企业大量存在,并且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把当前“互联网+文创”的快速崛起归结为发展初期政策的“宽松”,早期国内的互联网监管权力隶属于国家工信部,文创政策规制相对比较温和,极大的促进一批文化创意产品的生产、传播和消费。尤其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创意产品内容的生产与消费是信息内容在内容创作者、传播者与受众之间流动的过程,内容的生产、交换与消费都与互联网紧密相关。在“连接一切”的互联网+的生态丛林中,政策规制给企业的感觉往往是“带着镣铐跳舞”的不爽。

 

  一些“互联网+文创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比较倾向于“林毅夫”派,即自由市场必须要进行规制和引导,纵然“不爽”,在大潮中不迷失自我方得始终,有时的壮士断腕方成英雄。对于“林毅夫”和“张维迎”的两个方式,要结合进行考量,一方面经济层面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来的,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某些问题,另一方面政治体制的变革具有相对的滞后性,这就要求政策规制与产业发展尽管可能在短时期内不能完美结合,但一定要相伴而行。


2

“互联网+文创”政策规制为何让企业“不爽”


调研中我们发现,当前企业认为政策规制的问题主要停留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些规制存在不到位以及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问题;二是应该管的没有管好,个别领域存在抓大放小,即对大企业把控严格对小企业多放任的现象,从而造成了新的市场不公平。尤其是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管不到位,使得网络直播不雅视频、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新的网络问题和现象逐渐增多,现有的管理部门无法为其提供系统而权威的政策法规体系,现有的一些不太完善的部门规章不具备强制执行性质,不能满足行业飞速发展的需要。

 

此外,缺乏鼓励性、支持性、保护性的制度(特别是较为系统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使网络盗版、网络侵权等各种侵犯版权问题不断发生,亟需建立一种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规范数字化生存方式。


从这个角度而言,“互联网+文创”时代更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以促进产业环境健康发展。


3

“互联网+文创”如何进行政策规制


目前国内需要建立的网络监管政策是政府、企业和用户三方主体共同参与、合作治理网络文化内容的新系统。


也就是说,“互联网+文创”规制在实现三大转变为基础,即管理理念由管理向治理转变、管理手段由行政命令向法治化转化、管理方式由单一向多元转变,由兼具内容生产者、内容消费者和内容监管者多重身份的企业主体与用户主体共同参与“互联网+文创”内容的管理。

 

具体而言,由于政府职能的强制性、权威性和公开性,其对企业和用户主体同时也负有监管职责,因此可以从生产渠道上对网络内容进行事后把关和事前把关相结合。

 

同时,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反馈加强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来加强自律,用户主体也可以通过举报或投诉的方式来帮助政府加强管理。用户主体既是互联网内容的接受者,也是当下部分网络内容的生产者,互联网用户具有使用者和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可以直接向政府部门举报或投诉进行维权。

 

在这个合作治理新模式下,与以往行政部门单向的进行自上而下的执法不同,由于企业平台和用户主体相互连接,用户主体和企业平台可以同时生产网络内容,并且用户主体往往借助企业平台进行网络内容传播,企业可以自主地参与内容审查。同时,用户主体在消费网络内容的过程中既可以选择接受或屏蔽,也可以向政府部门举报,因此从网络内容从生产源到传播渠道再到用户端都有可操作的管理方式,可以极大地提高行政效率。

 

另外,由于企业平台和用户主体相互连接,可以相互监督,尤其是用户主体生产的网络内容须借企业平台进行传播,因此利用企业平台对这些内容进行审查可以减轻政府部门的工作负担,并逐步培养信任机制,将用户体验放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具体运行模式见下图:



在上述互联网内容监管模式的基础上,政府主体如立法部门、行政部门需要积极修改不适用当下市场环境的政策规制,同时制定相关法律,使行业的发展有严格的法律支撑,做到有法可依。行政部门则需明确管理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此外,发挥政策制定、指导和协调作用,积极引导行业组织、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民间组织积极参与信息内容安全的各项工作,增加政府投入,加强技术研发和新技术手段建设,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立足全球视野,加强国际合作也是政府主体的重要职责,需要政府主动出击治理当下市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

 

同样,对于企业主体而言,随着平台权责一致、进行自我审查以及自我监管能力的提升,由平台型领军企业牵头建立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等措施有利于行业自身长远的发展,也是当下“互联网+文创”时代政策规制方面最具有潜力的一环。这也需要发挥用户主体的积极能动性。

 

在当下,用户主体是海量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直接受益者,也是互联网不良信息的受害者,甚至有可能是网络犯罪的施害者。尤其是在互联网内容领域,已经有大量的网民开始利用网络平台上传自制、转载的音乐、动漫、微电影等视听视频,这其中涉及视频创作者自身的知识产权、网络视听信息传播转载权等权益和责任,另外还有一些视频可能涉嫌传播色情、暴力、粗口等违反道德和法律的不良信息。

 

因此,需要在网民之间培育公共权威的网民权利组织,提升网民法律意识,引导正确的网络文化价值观,以保护创作者利益,同时明确违法违规责任,净化网络文化环境。

 

对于“互联网+文创”可以用一个“冰舞”寓言来解释,即,起跳要坚实,然后在空中做很多的花样动作,最后落点一定要稳。


“互联网+文创”的政策规制,就是在起跳点和落点下功夫,做到导向准确,落点正确,而对于悬在空中的自选动作,很多就是吸引噱头的昙花一现,不用过多的去管它吧。与其在冰上承担战战兢兢的沉重,不如举重若轻做优雅的“冰舞”。



本文作者系“互联网+文创”课题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