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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卖烟花,民房存烟花,小心违法!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 公众号  ·  · 2025-01-09 19:4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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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味浓,烟花映长空。临近春节,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大幅增加。为加强管理,预防事故发生,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加大非法经营和储存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减少环境污染,消除安全隐患,助力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新春佳节。

“现在网络信息越来越发达,不少商家开始在朋友圈发布烟花爆竹售卖信息,甚至为了招揽客源,提供送货上门的服务。”应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提醒, 这种行为涉嫌违法。 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必须在许可证规定地点开展经营活动。 在网络平台售卖烟花涉嫌非法经营,如果用私家车运输烟花送货上门,还可能涉嫌非法运输 ,轻则被行政处罚或拘留,重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由于销售旺季产品需求量大,部分商家会将货物堆放在自家民房内,不仅给自己和周边居民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还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在1月7日就查处了一起相关案件。当事人虽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烟花爆竹存放的地点在自家民房,与许可证划定的地点不一致,涉嫌‘超范围经营’。”开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表示。

2024年,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办理烟花爆竹领域行政处罚案件38起,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5起,移送涉刑案件1起,在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同时有力震慑了相关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通过线上宣传、线下走访,及时向群众、商家发出安全提示,普及烟花爆竹相关法律知识、政策信息,引导市民朋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文明燃放,共同守护社会安全、守护蓝天白云。
下一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监管执法,重点查处未经许可经营、超范围储存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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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萍

一审:周幸彩

二审:周梁

三审:叶露

出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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