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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346 吴子枫 | 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

三会学坊  · 公众号  ·  · 2019-12-31 08:00

正文


在我看来,实际上阿尔都塞从科学向哲学的退却,并不是马克思路线的倒退,而是以他自己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为指导,带着新的精良武器,重新向那个康德所说的永恒“战场”的挺进。因为正是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的发展,阿尔都塞形成了一种新的哲学观,那就是:哲学并不是关于某个对象的客观知识体系,而是一种没有对象、只有目标和赌注的斗争,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它属于上层建筑领域,是意识形态实践的理论小分队,简言之,哲学归根到底是理论领域的阶级斗争。






| 吴子枫




一直以来,阿尔都塞都被认为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性人物。使这种观念变成一种“常识”流行起来的,是佩里·安德森。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探讨》中,安德森尽管承认“西方马克思主义”代表性人物的“成就和缺点是各不相同的”,却又仍然毫不客气地把他们都装进了自己制订的这个筐子里,并对他们作出如下概括:

西方马克思主义故意闭口不谈那些历史唯物主义经典传统最核心的问题:如详尽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运动规律,认真分析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机器以及推翻这种国家机器所必需的阶级斗争战略。葛兰西在这方面是唯一的例外,这象征着他的伟大,这使他不同于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所有其他人物。


这个概括毋宁是一种指责。但既然这种指责可以排除(可惜是作为唯一的例外)葛兰西,那就意味着,“西方马克思主义”并不是一个豆荚,包含在里面的都是豆子。比如,如果安德森在写下这段话时真的读懂了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而不是仅仅从中读到了一种意识形态理论,那他就要么不会作出这样的概括,要么会把阿尔都塞也当作一个例外。当然,那时安德森不可能读到阿尔都塞的遗稿《论再生产》,否则他就更不应该这样说了。因为正是在前一篇文章中,但尤其是在后一部遗稿中,阿尔都塞认真细致地分析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机器,以及推翻这种国家机器所必要的阶级斗争的战略”,也就是说,阐明了他的整套国家理论。


要说明的是,虽然阿尔都塞在《论再生产》中非常完整地论述了一套国家理论,但这本书绝不仅仅只涉及国家理论。《论再生产》的真正抱负,是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最核心的理论,即由马克思所创立的历史科学。


在《论再生产》的“告读者”里,阿尔都塞这样谈到自己的研究:

如果我们想提出一种哲学定义,让它不再是关于哲学的简单的、主观的、从而是唯心主义的、非科学的“自我意识”,而是一种关于哲学的客观的、从而是科学的认识,我们就必须求助于别的东西而不是哲学本身 :求助于能够让我们科学地认识哲学一般的某门科学或某几门科学的理论原理。我们寻找的正是这些东西。大家会看到,我们将不得不将某些原理阐述得更明确,并尽我们所能地把一些认识向前推进。


正如大家所见,这门科学及由它所派生的其他科学,都取决于一个史无前例的发现,马克思通过这个发现为科学认识开辟了一块新“大陆”,历史大陆。关于这一科学发现的一般理论叫作历史唯物主义。


因此,为了能够实现我们的目标,即给哲学下一个科学的定义,我们将不得不兜一个大圈子,先谈谈我们所需要的由历史唯物主义带来的科学成果。


所以《论再生产》所属的那套著作的最初计划,是发展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并在此基础上为哲学下一个科学的定义(作为一位哲学教师,阿尔都塞并没有忘记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具体的战斗)。实际上,阿尔都塞在不同的场合多次提到过,马克思为“科学认识”开辟了一块新大陆,即“历史大陆”,马克思因这个开创性贡献,而类似于科学史上的泰勒士和伽利略——前者开辟了“数学大陆”,后者开辟了“物理学大陆”;后来阿尔都塞还提到弗洛伊德,后者也为科学认识开辟了一块新大陆,即“人的无意识”。所以他认为,弗洛伊德和马克思是出生于19世纪的两个最伟大的人。


《论再生产》法文版封面


从阿尔都塞的论述来看,所谓历史科学,就是关于社会形态及其变化的理论。但阿尔都塞在谈到马克思开创的这门新科学时,总会有所保留,会说马克思只是为这门科学奠定了基础。在《论再生产》中他也一再强调,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还处于描述性的阶段,而他的全部努力,就是要促使这种仍然处于描述性阶段的理论发展成名符其实的理论。正是在这个由他发展了的社会形态理论中,包含着一种较完整的国家理论。因为在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中,国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虽然在马克思最初的研究计划中,“国家”本来与“资本”是相并列的,但可惜他最后写出了一部《资本论》(尽管未完成),却没能写出一部《国家论》。所以可以说,《论再生产》就是阿尔都塞替马克思写成的《国家论》(尽管也同样没有完成)。之所以说是替马克思写成的,是因为阿尔都塞在这里是向着《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结尾匆匆提到的“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所暗示的方向前进的。




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中缺少国家理论,这一点阿尔都塞早就注意到了。


1966年6月26日,阿尔都塞以个人名义邀请了一些自己认识的哲学家到巴黎高师开了个小会。他在邀请函中说明了此次会议的目的,“是为了让马克思主义学者们坐在一起,使他们互相跟上对方工作上的最新进展;同时也盘点一下马克思主义研究无论如何都必须着手解决的一些主要理论问题。”会上他第一个发言,作了题为《哲学的形势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演讲。他在演讲中提出了在当今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中占有理论战略位置的一些重大问题,而在“历史唯物主义领域”中“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有六个,其中第三个是“关于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的理论(法的理论、关于国家政权的理论和关于国家机器的理论)”。


1977年11月11日至13日,意大利《宣言报》编辑部在威尼斯组织了一次题为“后革命社会中的权力和对立”的研讨会,阿尔都塞在会上作了题为《马克思主义终于危机了!》的发言。发言中他提到了马克思主义危机的诸多方面,其中有一个方面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存在很多疑难问题,如关于哲学,尤其是关于辩证法的疑难问题,等等。他认为其中有些问题在他的《保卫马克思》中已经解决了,但还有一些其他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在马克思和列宁那里,存在着两个具有重大后果的理论空白:一方面是国家理论的空白,另一方面是阶级斗争组织理论的空白。我们可以说:不存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并不是马克思和列宁试图躲避这个问题——这是他们政治思想的核心。但我们首先会在我们的作家那里,在各种把国家与阶级斗争和阶级统治联系起来(具有决定作用的暗示,但没有分析)的做法中,发现一种反复的警告:千万要避免关于国家的那些资产阶级观念——而这是关于国家的消极界定和定义。马克思和列宁确实说过,存在着各种“国家类型”。但根据什么来区分它们呢?国家又是如何保障阶级统治,国家机器是如何运行的呢?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分析。


也就是说,其实早在1966年,阿尔都塞就已经把国家问题当作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位置的问题,并计划要对它进行研究了。到1977年,他又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存在国家理论的空白。而《论再生产》的出版,让我们终于知道,当他1977年那么说时,其实早已经为填补这个“理论空白”作出了多么大的努力和贡献。


填补“国家理论”这个“空白”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正如列宁所说,“国家问题是一个最复杂最难弄清的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被资产阶级的学者、作家和哲学家弄得最混乱的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难道不是有不少资产阶级学者就这个问题写下过一些伟大的著作,并提供了一些启人深思的洞见吗?比如马基雅维利、孟德斯鸠、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等——他们都是阿尔都塞所偏爱的学者,后者在巴黎高师的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课,几乎主要围绕他们的著作而展开。


这里我不想深入探讨这些学者或意识形态家的国家理论,因为在我看来,尽管它们包含了不少科学认识的要素,但它们与其说是关于国家的科学理论,不如说是嵌入他们自己时代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政治斗争的历史遗迹——这个遗迹或者见证了资产阶级有机知识分子在这个阶级上升时期为争取自己阶级的意识形态领导权所作出的努力(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卢梭),或者见证了保守的贵族不甘于其阶级在政治上的没落(孟德斯鸠)。


比如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神话”,其核心问题其实是具体历史形势中三股“势力的组合而非权力的分立”;比如无论是霍布斯、洛克还是卢梭,他们关于国家的契约论起源的神话,反映的无非是他们在自己的时代希望建立的秩序,或他们为已经建立的秩序所提供的意识形态辩护。因为在一切形式的契约论国家理论中,最终都无法避免的一个悖论是:契约属于法律范畴,没有法律,就不可能存在契约,而如果没有在一定范围内统一的政权,就不会有有效的法律。所以必须先有国家,才能有法律,然后才能有契约和契约的有效性。“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这意味着“契约”本身必须由“武力”来保障,意味着被集中起来的“合法”暴力必须先于“契约”而存在。用阿尔都塞的话说,“契约”属于“民法”领域,而“民法”只有在“刑法”的支持下才成其为“法”,但“刑法”的前提是一种特殊的暴力机器,即镇压性国家机器。所以一切社会契约论者都搞错了:他们把社会契约当作国家的起源,而实际上国家才是契约存在的前提和保障。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从来不是一个历史事实,而是一种事后的意识形态追认,或一种从来没有实现过的“理想”——这个理想在卢梭那里采取了人民“同自己订立契约”的悖论性形式(说这是悖论性形式,是因为没有任何人会同自己订立契约,那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虽然国家(état)的存在是法律和契约的前提和保障,但它本身并非原初就存在,它是阶级斗争的后果,是阶级斗争中各阶级力量较量后最终达到的一种“状态”(état)。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在这场阶级斗争中,有某个阶级或某几个阶级之间的联盟的力量绝对胜出,那么国家就会成为这个阶级或这几个阶级之间的联盟的国家,从而成为它们的斗争手段和统治工具。这同时也就意味着,任何国家并不是一经存在就一劳永逸地存在的,而是一个随时可能消失的状态。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就以指点一位君主建立统一的意大利民族国家的实践形式(因为这个文本就“写在政治实践空间内”),让我们看到国家的暴力起源以及国家的不稳定性。


以上这些内容,都或明确或隐含地写在阿尔都塞的一些文本中。它们说明,阿尔都塞对那些资产阶级学者的国家理论,都非常熟悉。但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完全不是从这些资产阶级学者的理论出发的,他的国家理论跟一般的主权理论、分权理论、政体类型理论、社会契约理论等等也没有任何共同之处。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是从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出发的关于国家的一般理论。




我们都知道,马克思并没有专门的著作系统讨论国家。但人们可以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找到他关于国家的一些零散提法。比如“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 “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现代工业的进步促使资本和劳动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为发展、扩大和深化。与此同步,国家政权在性质上也越来越变成了资本借以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变成了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变成了阶级专制的机器。”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这些不同的、后来被奉为经典的提法,但在马克思的总观念里,“国家”一般是作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相对而出现的:“国家”即便不是“市民社会”的“表现的形式”,至少也是外在于“市民社会”的另一个领域。这一点也可以从他1859年给《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所写的“序言”中窥见一斑:“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所以至少很长一段时间里,在马克思的观念中,国家和法像其他意识形态形式一样,都只是“表现形式”而非“根源”,国家的“根源”在于“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所以此后首先是要把重点“放在从基本经济事实中引出政治的、法的和其他意识形态的观念”。正是出于深入“根源”的需要,马克思才“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把全付精力都投入到“政治经济学”研究上,并把后半生用在以“政治经济学批判”为副标题的《资本论》写作中。


相对来说,恩格斯比马克思更多地也更系统地谈到国家,甚至还谈到国家、法以及各种意识形态形式对“产生它的原因发生”的“反作用”,但这种“反作用”究竟如何发生,即法、国家、意识形态是如何反过来保障作为“基本经济事实”的生产与再生产,从而如何保障阶级统治的,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探讨——更不用说法、国家和意识形态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器本身的运行了。所以正如霍布斯鲍姆所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对统治的性质和结构、国家的构成和组织,以及政治运动的本质和组织等问题的讨论,基本上都是从时政评论中产生的评述形式,一般都是其他观点的附带物——或许除了他们关于国家的起源和历史特征的理论外。” 在霍布斯鲍姆看来,只有列宁感觉需要一种更系统的国家和革命理论,并且“列宁显然作出了重要的创新,尽管悖谬的是这些创新是实用性的而不是理论性的。”


Lenin and Philosophy and Other Essays.


出于实际革命活动需要而研究国家问题的列宁,曾于1917年1月到2月系统阅读、摘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问题的主要论述,并在当年8月到9月以这些材料为基础,写下了著名的《国家与革命》。不过相比之下,阿尔都塞显然更看重列宁的另一篇文章,即前面引文中提到的列宁1919年7月11日在斯维尔德洛夫大学的讲演。因为在这篇讲演中,列宁以极为精炼的形式,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的论述概括了出来,并加上了自己的发挥。所以这篇文章可以看作是马克思主义经典国家理论的浓缩。为了给后面要讨论的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树立一个参照,我们可以把这篇讲演中的国家理论的要点概括如下:

1. 国家并非从来就存在,而是在社会划分为阶级的地方和时候、在出现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时候才出现的;

2. 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系统地采用暴力和强迫人们服从暴力的特殊机构——包括军队、监狱和其他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手段;

3. 国家在同一社会经济制度下有多种形式。如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和民主制。但无论它们采取哪种国家形式,都不改变它们是阶级统治机器这一性质;

4. 所以在各种各样的资本主义国家,凡是存在着土地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凡是存在资本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不管有什么样的民主,都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资本家用来控制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机器。至于普选权、立宪会议和议会,都不过是形式,丝毫不能改变事情的实质;

5.无产阶级应该夺取并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代之以无产阶级国家机器,并利用这个机器去消灭一切剥削,直到世界上再没有进行剥削的可能,才把这个机器毁掉。因为没有剥削,就不会有国家。


乍一看,我们会觉得这个国家理论已经相当完整了,因为它不但谈到了国家的起源、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构成,甚至还预先勾画了国家的未来即其消亡。但阿尔都塞在《马克思主义终于危机了!》中却说,当我们重读列宁的那些话时,会发现某种悲壮的东西:

列宁一遍遍地重复强调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机器(appareil),一种特殊的机器(machine)。他不停的使用特殊这个词,只是指出国家并不是跟其他机器一样的机器,但他没有成功地告诉我们,这里的特殊可能意味着什么。当我们以同样的方式去重读葛兰西在狱中写的几个小等式(国家=强制+领导权或=独裁+领导权或=力量+一致同意等等)时,也会发现一些悲壮的东西。在一些从列宁和“政治科学”那里借来的范畴下面,葛兰西与其说是表达了一种国家理论,不如说是在探索夺取工人阶级政权的政治路线。列宁和葛兰西的悲壮来自于这样的一个事实,他们试图超越经典的关于国家的消极定义,但是他们只是在摸索着,还没有真正成功。


那么阿尔都塞本人又是怎样“超越经典的关于国家的消极定义”的呢?阿尔都塞的独特贡献在于,他第一次从“再生产”的观点出发,重新考察和发展了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来讨论国家。因为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所遇到的“绝对局限”之一,就是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列宁,在公开谈到国家时,“从来没有提到过国家在再生产中的功能”。而“任何社会,如果不在生产的同时对其存在(其生产)的社会和物质条件进行再生产,就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不可能在历史中继续存在下去。”所以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是从“再生产”(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但尤其是“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观点出发,得出的关于国家的性质、构成、运行机制和功能的理论;关于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利用国家机器为自己的政治服务的理论;关于革命的工人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理论,从而也就是关于推翻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所必需的阶级斗争战略”以及关于国家消亡的理论。




让我们先来看看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是怎么回事,阿尔都塞是怎么发展这种理论,又是如何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自己关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是怎样的呢?马克思的《序言》里有一段著名的话: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这段话是马克思为社会形态所构建的一个地形学,它是一个关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空间隐喻。通过这个空间隐喻,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到,任何社会的结构都可以被设想为一座大厦,它由两“层”构成:下层建筑和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本身又包括两“层”:一层是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另一层是社会意识形式。


阿尔都塞说,这个隐喻有一个优势,它使我们直观地看到社会结构各层的作用力指数的大小,简单地说,就是基础归根到底决定了上层建筑,从而归根到底决定了整个大厦。因为正如一幢建筑,如果没有下面的基础,上层建筑肯定是竖不起来的,所以基础的作用力指数更大。这是这个隐喻的一个特别突出的优势,但同时这个隐喻也迫使我们去提出另一些理论难题,也就是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和上层建筑对基础的反作用的难题:基础归根到底决定了上层建筑,那么上层建筑有没有独立性?它们自身包含的各层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它们对基础有没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又是怎么产生的?等等。


所以这里阿尔都塞先肯定了马克思的表述,但同时又马上指出这个表述是隐喻性的、描述性的,不能称之为真正的理论。他认为,要想超越这种描述性的理论,并达到一种新的精确性,就必须对上层建筑的存在和性质进行思考,而后者“可以并且必须从再生产出发”。


从再生产的角度出发,阿尔都塞重复了马克思对上层建筑内部存在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分,并强调了前者通常比后者“更”有效,尽管后者本身相对于前者来说,也被赋予了某种“相对独立性”,并且能对前者起“反作用”。


但阿尔都塞认为,在作出上述区分和强调时,我们依然停留在这个隐喻的逻辑当中,从而也就停留在它的局限当中,即它仍然是一种描述。所以我们必须用另外的方式,来表述法-国家和各种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


在论述的这个环节,阿尔都塞用带有连字符的“法-国家”这个对子,直接替换了“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这种表达,并指出处于连字符两端的“法”和“国家”孰前孰后的问题,“指示了一个应该用完全不同的措辞提出的难题”。这样,阿尔都塞用自己的语言表述了这个地形学:最下面的所谓下层建筑,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即马克思所说的现实基础=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社会的经济结构),竖立于其上的是所谓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本身分为两层:第一层是法-国家(即马克思所说的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第二层是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即马克思所说的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


在这个地形学的总框架中,上层建筑与下层建筑,法-国家与意识形态,分属于不同的层面,相互外在于或独立于彼此。但是阿尔都塞从“再生产”的观点展开论述,首先通过关于“法”的理论,把上层建筑与下层建筑结合到一起,或更确切地说,把“国家”和“意识形态”这两种上层建筑,结合进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统一体”的下层建筑中;然后又通过“国家”把“法”和“意识形态”结合到了一起——因为“一切上层建筑作为阶级的上层建筑,都是中心化的,即以国家为中心。”




抛开细节不谈,实际上《论再生产》的主要思路,就是以“再生产”的观点从“社会整体”即某一社会形态的构成的角度,来回答以下问题:什么是法?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意识形态?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们与构成下层建筑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是什么关系?等等。


在这里,阿尔都塞表现出了令人惊叹的理论洞察力和叙述才能:他讨论国家,讨论法,讨论意识形态,既不是从国家开始,也不是从意识形态开始,而是从法开始。在《论再生产》遗稿出版之前,很少有人知道这种安排。因为此前大家读的都是《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它是由《论再生产》的某几章内容“拼合”而成的,中间恰恰省略了讨论“法”的那个重要环节。


在《论再生产》中,阿尔都塞从法/权利/法权(droit)开始。虽然他说自己暂时采取的是一种“任意的顺序”,但在我看来,作为一位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阿尔都塞从讨论“法”开始,是完全有理由的。因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所以讨论任何形态的社会,都必须从生产和再生产出发,从而必须从生产关系出发(因为“最终构成某种生产方式特征的还是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是必须从“法权”出发,因为“法权”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保障一个在它自身中完全抽象掉了的内容,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法从来不会提这个关系:法不会说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无产阶级不占有生产资料而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法把这些东西全抽象掉,以便能在形式上宣布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但是法抽象掉这种生产关系的目的,恰恰是为了保障它。而为了在不提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保障这种生产关系,法必须成为一套完备的、没有矛盾的形式系统。但它既然只是一套形式系统,就无法真正有效地保障那种生产关系。所以民法自己不能发挥功能,民法的背后一定要有刑法。但刑法要起作用,就要有物质性力量的支撑,所以在刑法的背后,必须有一种能迫使人服从的东西。所以通过刑法,法在自己内部就承认了必须要有强制,“这样一来事情就很简单了。要强制就要惩罚,要惩罚就要镇压,所以必然要有镇压性机器。这个机器就存在于狭义的镇压性国家机器当中。它的名字叫作:警察、法院、罚款和监狱。法和国家正是由此而成为一体的。”


但是法发挥功能也不完全靠镇压性国家机器,因为不可能在每个人屁股后面都安排一个警察。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警察的干预,人们也会遵守法。因为除了镇压性国家机器,法还依靠法律的意识形态和道德的意识形态发挥功能。这样一来,法就一方面与镇压性国家机器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又通过法律-道德的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联系在一起。


我们早就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听说过国家机器,即镇压性国家机器,但什么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呢?这里我们遇到了阿尔都塞“超越”经典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关键所在。在专论国家和国家机器的那章,阿尔都塞先对马克思主义经典国家理论作了一番概括,然后提出“必须给‘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补充别的东西”。但阿尔都塞马上又说,这个补充其实早就存在于马克思主义者如列宁和毛泽东的政治实践中了,因为列宁和毛泽东这些政治家在行动中总是非常复杂地对待国家的,至少比他们明确说出来的那些观点要更复杂。所以关键是要把他们在实践当中包含着的某种国家理论“系统化”。那么他要补充的是什么呢?他说:

要提出一种关于国家的理论,不仅必须考虑到国家政权(及其持有者)与国家机器的区分,而且还必须考虑到另一种“现实”——它显然是和(镇压性)国家机器并立的,但与后者不能混为一谈。我们将冒着理论风险把这种现实叫作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因此,理论干预的准确部位,在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镇压性国家机器意义上的)国家机器之间的差别。


也就是说,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所说的国家机器,在这里仅仅被当作整个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即镇压性国家机器:它由国家元首、政府、行政部门,以及在这些机关领导下的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等构成。在这种国家机器之外,阿尔都塞补充了另一种国家机器,即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那么构成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是什么呢?阿尔都塞列了一个清单,它们包括宗教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教育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家庭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等等。


阿尔都塞在教室里


阿尔都塞在列清单时并没有按它们的重要性程度进行排序,但他后来提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最重要的国家机器是教育的和家庭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教育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即是学校,更准确地说是学校-家庭这个对子占据着统治地位”。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相比教育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论再生产》花了更多的篇幅讨论“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和“工会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在我看来,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当时由阿尔都塞的学生组成的理论小组已经有了专论“教育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著作;另一方面是因为,“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和“工会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都涉及到革命的工人党与国家的关系,因而关系到推翻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所必需的阶级斗争战略”以及社会主义的未来。这里尤其值得牢记于心的是:(1)在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方面,革命的工人党可以、并且应该在环境有利时为促进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参与政府,但它绝不能“陷入”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游戏”中,把自己的行动限制在议会竞争和管理国家事务上;相反,它必须借助那里的有利条件,把阶级斗争的范围扩大,为推翻资产阶级国家作准备。即使党通过革命建立了无产阶级政权,它也绝不能以自己的最终使命是管理国家事务为由而进入无产阶级专政政府,不能任由自己和国家融合在一起,相反,它必须为国家的消亡作准备。总之,在任何情况下,革命的工人党都不能作为普通的“政府的党”去行事,“因为做政府的党就意味着做国家的党,这就等于要么为资产阶级国家服务,要么使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永久化”。(2)在工会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方面,必须反对工人运动中出现的两种偏向:经济主义偏向和“革命主义的”政治过头偏向。但与此同时,必须高度重视作为经济的阶级斗争形式的工会斗争。党必须作为名副其实的党出现在企业中,在那里密切联系群众,使自己的行动植根于工会成员争取具体物质条件的行动中。革命斗争的金子般的准则,就是“政治的阶级斗争尽可能深地植根于经济的阶级斗争,植根于群众为了物质要求而进行的工会斗争”。因为经济的阶级斗争就像是下层建筑,归根到底决定着政治斗争本身。虽然政治的阶级斗争具有优先性,“但如果政治的阶级斗争的基础,即经济的阶级斗争,没有在正确路线的指导下每天坚持不懈地深入进行,这种优先性就仍然只是一句空话”,毕竟“整个资本主义制度归根到底都建立在对工人阶级和其他非工人雇佣劳动者的直接经济剥削的基础上”。


回到阿尔都塞列出的清单,一般来说,我们很容易认同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所说的国家机器确实是国家机器,但是很难认同家庭、学校、出版社、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等等这些似乎属于私人领域的东西也属于国家机器。对于这样的怀疑,阿尔都塞借用葛兰西的话预先进行了反驳:

作为一个清醒的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早已用一句话堵住了这种反对意见。公私之分是资产阶级法权内部的区分,在资产阶级法权行使“权力”的(从属)领域是有效的。而国家领域避开了这种区分,因为国家“高于法权”: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既不是公共的,也不是私人的;相反,国家是公共与私人之间一切区分的前提。


也就是说,公私之分是“法律”用语,而“法律”的存在是以国家为前提的。所以在讨论国家机器时,这种基于公私之分而提出的反对意见就非常可笑了。


总之,阿尔都塞对马克思主义经典国家理论进行了补充,即在镇压性国家机器之外补充了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那么这两种机器的区别是什么呢?阿尔都塞说,根本就不存在纯粹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也不存在纯粹的镇压性国家机器,因为任何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内部都会有镇压性的成分;反之亦然,任何镇压性国家机器内部也都会有通过意识形态发挥功能的部分。但是这两者还是有一个区别,那就是镇压性国家机器主要通过暴力发挥功能,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主要通过意识形态发挥功能。


为了阐明这种区别,阿尔都塞作出了另一项理论创新,即借助斯宾诺莎和他自己改造过的精神分析话语,把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的消极理论,发展成了关于意识形态的积极理论,从而把在马克思那里几乎等同于“梦幻”的东西,变成了在历史上无所不在的现实,变成了构成社会的一个积极要素:在资本主义社会,也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行的一个积极要素。而“一切国家机器的根本作用,就是保障对无产者和其他雇佣工人的剥削永世长存,也就是说,保障生产关系(同时也是剥削关系)的永世长存即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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