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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第159讲,政府平台债务与融资探讨。第一部分: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化解之策。第二部分:保理型ABS将成为政府平台企业的融资未来。第三部分:中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省、市、县)排行榜单!
本期主要探讨政府平台的债务化解和融资方法。
小编个人觉得,政府平台的债务化解问题是个永恒的话题,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使用方式是不一样的,实际中还需灵活处理。至于第二部分的保理ABS,本公众号有过很多期专题讲座,运用在其它企业上问题不大,用在政府平台上, 还要 多做 分析、商榷、 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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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债务化解的目标主要为两大方面:一是债务期限优化;二是债务化解。债务化解应该按照“分类处置”原则进行,即在对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提出每类债务处置及化解的思路及对策。 经现代咨询现代研究院研究总结,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化解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八大方法:
债务置换就是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商,对现有地方债务的还款期限、还款条件(利率)进行重新安排,一般来说,置换后的新利率会低于旧债,还款期限也会延长,新债与旧债属于延续关系。
2015年,我国针对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开启统一债务置换工作,按照三年过渡期安排,2018年是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最后一年。根据最新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4月,全国地方政府已累计发行置换债券11.2万亿元,未置换的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还有3.14万亿元,全部债务将于今年8月前置换完毕。此外,从2018年4月,我国正式推出再融资债券的概念,它是主要用于偿还部分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的一类债券,可见其同样具有置换债务的功能。
图1 2015年—2018.4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情况
由上图可见, 今后平台公司通过债务置换处置存量债务的空间已相当有限。 尽管债务置换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但对于缓解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还款压力和流动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贷款展期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贷款,在征得贷款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的还款期限,使借款人得以继续使用借款的行为。由于银行贷款一直是平台公司非常倚重的融资方式,因此
存量债务展期依然是地方政府解决平台公司债务问题的首要手段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贷款到期而项目尚未建成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后,可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建成要求。
银监会重点推进存量平台贷款的风险缓释和整改增信,明确对原有期限安排不合理的贷款,在其满足担保抵押落实、合同补正到位等条件后,根据现金流与还本付息的实际匹配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或展期一次。通过对平台贷信贷展期,平台公司偿债压力得到缓解,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短期内将不会因平台贷款偿付问题而上升,在短中期内是双赢的措施。
债转股是指平台公司债权人以其债权转为对企业的股权,从而将其对平台公司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平台公司股权的投资行为。2018年1月,《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发布,文件明确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图2 债权人银行实施债转股
从转股企业角度来看,债转股操作的优点非常明显:
(1)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根据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当债权人选择“债转股”方式时,对债务人一方意味着负债的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资产增加,因此企业资产负债率下降,有利于企业去杠杆;
(2)拓宽潜在的发展空间。
债务转增资本,意味着企业重新获得了一笔无限期不用还本付息的贷款资金,不仅降低了自身负债,还增强企业营运资本,提高资金周转的灵活度。当企业完成“债转股”时,一方面负债能力能够得到提升,另一方面,提高了转股企业信誉,从而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
图3 债转股前后的财务指标变化
PPP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的投融资模式。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投资建设,我国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形成了大量优质存量资产。这些项目大多已进入运营阶段,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但极少采用PPP模式运作,多是地方政府或国企垄断,尤其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
随着2014年43号文和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后陷入了中短期融资困境和偿债压力,未来地方政府参与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融资方式只能是发行政府债券和PPP模式。因此,此时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PPP合作方式引入社会资本的资金,盘活手上的优质存量项目,化解存量债务,显得意义重大 。对于存量项目,市场主要采用TOT(转让-运营-移交)、ROT(改建-运营-移交)、TOO(转让-持有-运营)等模式,所转让的多是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图4 平台公司PPP方式化解存量债务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的过程。平台公司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是指将平台公司具有现金收益的经营性项目通过组合打包或财政补贴后能够形成稳定收益的准公益性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积极通过定向募集、公开发行有价证券等开展融资,将融入资金投入到其他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项目建设中。
平台公司资产证券化选择的模式主要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支持票据,核心是设计和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资产证券化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对于平台公司存量债务的还款付息具有重要意义。
图5 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值得一提的是,债务重组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是建立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基础之上,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则可以减少应付债务。削债是常用的债务重组方式之一,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
对平台公司承担的自身运营收益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准公益性项目存量债务,债权人实施削债的同时政府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大财政补偿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重组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应用非常成功的案例是 “粤海重组”事件 ,广东省政府就是经过与境外债权人两年多的艰苦谈判,为粤海公司平均削债42.78%,并形成一个“双赢”的债务重组方案(政府注入优质资产),最终成功重组粤海公司。此外还有“珠海珠光集团债务重组”事件,珠光集团的债务重组是国企在境外“窗口公司”被清盘破产状态下实施重组的成功案例。作为债务人的珠光集团更因此避免了清盘的厄运,从而摆脱了沉重的债务包袱,且长期压在珠海市政府头上的债务大山终告搬移。
公益性资产置换是指公司以优质资产置换公司的非优质资产,从而使得公司的资产结构将得以调整,资产状况将得以优化的行为。除确需政府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债务通过政府债券置换外,平台公司可以剥离剩下的公益性资产,同时政府将其实际控制的国有资产和城市资源注入,增强了平台公司主体信用资质,实现存量债务化解。通过公益性资产置换,政府资产注入虽没有现金的流入,但潜在增强了城投平台的信用背书。
图6 公益性资产置换流程
战略投资者就是指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优势,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拓展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谋求获得长期利益回报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引入战略投资者主要有两种方式,公司层面可通过混改的方式进行,项目层面可通过项目合作的方式进行,如下图所示:
图7 引入战略投资者方式
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公司权益资本可以直接改善城投公司的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的融资能力;战略投资者参与城投公司的经验管理,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自身的造血功能,有利于消化存量债务。这种模式的难点即在于如何在城投公司与战略投资者之间寻求契合点。通常由城投公司找出与自己业务紧密相连的行业,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再积极寻找相关行业的战略合作者。
因此,有条件的城投公司还可以进行混改,引入战略投资。目前进行或尝试进行混改的城投公司凤毛麟角,上海城投引入战略投资是仅有的几个成功案例之一。2014年年初上海城投旗下的上市公司上海城投控股获得国内PE巨头弘毅投资近18亿元投资,从上海城投接手了城投控股10%股权,通过此次引入外部投资者,国有股权在城投控股的比例由56%降至46%。
(一)积极开展债务清理甄别
化解城投公司存量债务,首要任务是抓紧完成存量债务的清理甄别。目前,绝大多数情况下平台公司存量债务中仅将经审计的于2014年底之前形成的并被认定为政府性债务的部分债务纳入了预算管理,但2015、2016、2017年很多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债券、银行贷款、非标等渠道新增举债并不少,这部分存量债务有必要进行再次清理甄别,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再进行债务分类处置。
(二)地方政府支持
存量债务化解是新常态下融资平台丞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对于平台公司防范债务风险、实现平台转型都具有重要意义。化解平台公司存量债务,首要任务是抓紧完成存量债务的清理甄别,将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进行有效的分类和剥离。属于政府债务的部分,要积极进行债务置换,加速置换节奏。在债务置换的基础上,再通过债务重构、资产盘活等手段,将平台公司债务进行相应的化解,确保公司经营的可持续。可以预见,城投公司存量债务化解之路必定困难重重,而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只有同心协力,才能排除万难,不断探索出更新、更有效的债务处理之道。
(三)引入专业机构解决
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化解不仅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且是其在实施转型之前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当前平台公司普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政企关系负责、债务关系混乱等问题,因此要成功完成存量债务化解工作,需要解决很多问题。首先必须对存量债务进行清理甄别,将债务在政府、平台和项目之间进行分类,然后需要将债务与相应的资产进行分析匹配,最后再根据债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法来对其进行化解。可见,平台公司的存量债务化解工作多而复杂,因此建议平台公司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存量债务清理及化解工作,从而为转型之路做好铺垫。
(摘自:现代咨询 作者:万文清 沈星)
嵌套保理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系指保理商先行受让销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后,再以该等保理合同项下的保理合同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
一、嵌套保理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及作用
1、保理应收账款--商业保理公司主导的保理资产证券化
商业保理公司以受让企业的应收账款为核心业务,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开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自身业务时可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并不多,保理公司融资难已经成为开展保理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商业保理和资产证券化两者的结合则创造了一种独特的结构性融资方式,商业保理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地将自身受让的应收账款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并通过产品设计将应收账款转入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有效地盘活商业保理公司存量的保理资产,缓解了资金流动性压力,有效地解决商业保理公司因缺少资金而难以拓展商业保理业务的难题。
2、反向保理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导的保理资产证券化
在供应链的运营模式中,由于各企业自身实力以及所处位置不同,易形成一个或少数几个规模大、竞争力强的核心企业,而上下游的配套企业则成为依附其生存的中小企业。核心企业往往出于其强势地位将贸易成本转嫁给其上游的中小型供应商企业,呈现一种“成本洼地”导向,给中小型供应商企业造成大量应收账款。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中小型供应商企业因信用水平受限难以通过银行解决资金流“瓶颈”,有开拓新融资渠道的需求;另一方面,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核心企业有缓释资金压力的需要,供应链应收账款证券化为两方提供了可行的解决路径。但由于债权人和基础资产过于分散,在各初始债权人之间互不关联的情形下,难以通过其中某一企业进行基础资产的内部归集。在这种情况下,基于作为债务人的供应链核心企业良好的主体信用、保理商的介入为内部归集接供了可能,其通过与各中小供应商企业之间签订保理合同,受让各供应商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原始权益人将该等保理合同项下保理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
3、降低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风险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着相应的融资风险,主要是由于应收账款自身质量参差不齐、信用增级方式不一、交易参与主体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且加之法律规定和政策存在变化性。作为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一个类别,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却可以降低上述部分风险,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
(1)降低应收账款资产池过度集中的风险
若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占整个资产池应收账款的比例过高,考虑到应收账款的质量、债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相应的风险也会增加,因此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占整个资产池应收账款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同理考虑到法律环境、地方政策等因素,受同一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的同一地区的应收账款比例也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由于是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发起人,其拿来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来源更加广泛,无论是债务人数量还是资产来源地区都会有更多的选择性,因此可以有效地降低应收账款资产池过度集中的风险。
(2)降低资产服务机构不尽责的风险
资产服务机构不尽责风险,顾名思义,就是指证券发行以后资产服务机构不能有效或充分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导致的风险。例如,资产服务机构未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有效地管理,从而使得基础资产恶化,进而导致降级等风险的发生。资产服务机构主要是负责对基础资产的回款现金流进行催收和管理,该职务原则上应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但由于计划管理人一般不具备相关的服务能力或者成本太高,实务中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来担任资产服务机构。与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中由发起人(普通企业)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相比,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商业保理公司本身就是为保理业务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服务的机构,其更具专业性,而且作为应收账款的受让者,商业保理公司对于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组合比较熟悉,能够有效地降低资产服务风险。
二、交易结构与交易流程
1、保理应收账款
(1)保理债权的形成:作为债权人的各供应商因向债务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对债务人享有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商作为原始权益人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就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提供保理服务,并受让该应收账款债权。
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形成保理资产后,筛选出能产生独立、稳定、可预见现金流的保理资产,并依据应收账款的账期、保理融资利率、以及保理类型对每笔保理资产进行梳理、审查和预估,把合格的保理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且,要合理预估资产池的呆账风险,确定拟发行证券的规模,必须要保证保理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大于拟发行证券的预期权益偿还。
(2)专项计划设立:认购人通过与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管理人管理,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3)基础资产购买:管理人根据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将专项计划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即为原始权益人根据保理协议享有的保理债权及其附属权益。
(4)基础资产服务:专项计划设立后,管理人委托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负责基础资产对应应收账款的回收和催收,以及违约资产处置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资产服务机构在收入归集日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划入监管账户。
(5)现金流监管: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监督资产服务机构在回收款转付日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由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6)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在相应的分配日,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人发出分配指令,托管人根据分配指今,进行专项计划费用的提取和资金划付,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
2、反向保理应收账款
(1)保理债权的形成:债权人因向供应链核心企业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货物买卖或劳务服务等基础交易而对核心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享有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通过出具《付款确认书》的方式作出到期付款承诺,供应链核心企业对其下属公司的债务提供共同付款承诺。
原始权益人商业保理公司与多数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就债权人对供应链核心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提供保理服务,并受让该等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债权。经债权人同意,该等债权可由原始权益人转让于专项计划。
(2)专项计划设立:认购人通过与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管理人管理,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3)基础资产购买:管理人根据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并运用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原始权益人根据保理协议享有的保理债权及其附属权益。
(4)基础资产服务:专项计划设立后,管理人委托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负责基础资产对应应收账款的回收和催收,以及违约资产处置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
(5)现金流监管:计划管理人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聘请托管银行,在托管银行开立专项计划账户,对专项计划资金进行保管,接受供应链核心企业的扣款授权于《付款确认书》指定付款日代表专项计划直接从供应链核心企业授权扣款账户中划扣基础资产回收资金。
(6)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在相应的分配日,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人发出分配指令,托管人根据分配指今,进行专项计划费用的提取和资金划付,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
三、法律框架及实务研究
法律文件
涉及的相关内容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
一、试点内容: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二、试点工作要求:(二)加强准入管理。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拥有具有保理业务运营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管人员。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定期将业务开展情况报主管部门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
请按以下要求做好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工作。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条件是: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二)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及变更审批原则上有天津市、上海市商务委按现行审批权限负责。行业分类暂定为“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749)。
(三)商业保理公司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四)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业务时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五)商业保理公司应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开展行业统计
二、报告重大事项
三、实施监督检查
(1)根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及批复原则上需满足以上五个条件,不同试点地区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的具体条件及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当地商业保理行业管理的规定,在具体的保理融资债权资产证券化操作中应根据保理商所在省市的不同考察相应的适用规则,以核查保理商是否已经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2)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保理ABS业务中,涉及两次通知程序。第一次通知程序为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机构,此时卖方应当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以使转让行为对买方发生效力。第二次通知程序为保理机构将保理债权转让给专项计划,此时保理机构应当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以使转让行为对买方发生效力。此类资产证券化项目中,通常存在第一次通知程序有瑕疵,导致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受到影响的情况。这种瑕疵通常是由于卖方(债权人)过分依赖于保理机构,在操作应收账款转让时忽略了以其自身名义向买方(债务人)做出债权转让的通知程序。在债权转让过程中,通知程序的主体应当是债权人而不是受让人,因此如果由保理机构主动通知债务人,将导致债务人以未经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因此,在保理机构参与的第一次通知程序中,无论是通过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还是通过单独的授权文件,交易双方应当设置卖方委托保理机构通知债务人的条款,使保理机构通知债务人的行为合法化,以确保保理债权通知程序的合法性。
(3)商业保理依据是否对债务人进行通知分为公开性保理和隐蔽性保理(又称为“暗保理”),隐蔽性保理是指在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暂时不进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但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供应商通知债务人的权利。对于隐蔽性保理中债权让与的效力,一般理解为在未进行通知前,债权让与在保理商和原债权人之间生效,不对债务人生效。当保理商发现债务人拒绝付款或回款异常后,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将选择立即通知债务人要求还款,此时通知即为“迟延通知”。“迟延通知”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当保理商采用 “迟延通知”时,债务人可能会以通知无效,债权让与存在瑕疵为理由进行抗辩。当这种存在瑕疵的保理资产再转让给 SPV 时,SPV 也会存在收不到债务人回款的风险。基于暗保理资产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在保理商让与保理资产给 SPV 时,一般较少选择暗保理资产。但是根据《国际保理公约》第 1 条第 2 项第 3 款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否通知债务人,转让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都生效。转让通知只是债务人确定履行债务的方式。从这个角度来说公约承认“暗保理”的效力。
(4)根据《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不得转让的类型
具体情形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Ø 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
Ø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成立的债权
Ø 债权转让将导致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完全变更的债权
Ø 不作为债权
Ø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合同条款约定,未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得将其根据销售合同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以特别的法律规定为准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中有两种可能存在禁止转让的情况,一是在保理务中,买卖方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中存在禁止转让约定;二是在保理资产转移至SPV 的过程中,保理合同中存在禁止转让约定。
(5)根据《民法通则》第86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第87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债务人通过出具《付款确认书》的方式作出到期付款承诺,供应链核心企业对其下属公司的债务提供共同付款承诺,通过该承诺,核心企业与原有债务人将共同承担保理合同项下对应收账款的清偿责任,但是,供应链核心企业对其下属公司的债务提供共同付款承诺在明确其付款义务的同时并未免除或减少原有债务人在应收账款项下的债务关系和履行义务,或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在实际操作中,注意约定核心企业提供共同付款承诺是对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负有连带义务,保理商对任一主体均有权主张其清偿全部债务。
四、操作关注点解析
1、保理融资的债权形成
通过嵌套保理通道,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由原来贸易项下的应收账款转化为保理融资债权,保理融资债权形成需满足两个要件,一为存在成立并生效的贸易合同,其为应收账款债权形成的基础,二为存在成立并生效的保理合同,且不存在任何法定或约定的对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禁止、限制性要求。
实践中存在保理公司作为“通道”受让应收账款并以原始权益人名义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情形,根据《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原始权益人应当合法拥有基础资产,涉及的应收账款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活动(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交易对价公允,且不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应收账款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已经支付转让对价,且转让对价应当公允,该条指南意味着保理公司不得以募集资金支付前手受让应收账款的对价。保理商应当将保理合同项下已批准发放的保理融资款全部支付于融资人,目前在实践操作中关于何时支付存在不同的口径,是否可以在获得无异议函时或专项计划成立时支付,建议和交易所前期沟通。
2、保理债权有无追索权
保理合同根据保理商对受让的应收账款有无追索权,可以分为有追索权合同和无追索权合同,根据保理合同的不同约定,保理融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情形如下表所示:
类型
基础资产
无追索保理
原始权益人基于保理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要求其支付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权利
有追索保理
原始权益人基于保理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要求其支付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权利以及要求融资人回购到期应收账款的权利
无追索权合同中,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时,由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当把无追索权合同中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时,其未来现金流主要来自原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义务。有追索权合同中,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要求卖方回购该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款,即采用有追索权合同下的应收账款时,还增加了回购方的回购义务,现金流来源更有保障。
当保理债权同时满足一下两个条件:一是该保理债权含有追索权,二是每笔保理债权在形成时均已经设置了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 担保、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等。由于保理商的保理客户大部分为资信较好的国有企业,其进行保理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已经针对该应收账款债权提供了担保承诺,从本质上说,一项保理债权的追索权与债务人担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其效果已经相当于提供了第三方担保,只是担保方的主体基于不同应收账款而不同。保理债权的特殊性,为保理债权在开展证券化融资时提供了“隐形担保”,无须再根据保理债权另外增设第三方提供担保增信,因而对基于保理债权的证券化评级,在不涉及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仍为AAA 的最高评级,这也是保理债权与应收账款债权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的不同之处。
3、保理资产的选择
保理业务的核心是保理公司受让企业(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而为原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的其中一项或以上服务。是不是所有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都适合做资产证券化呢?
第一,作为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合法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保理业务的最大风险是虚假贸易。因此保理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中的“原始权益人”,必须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证券公司必须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资产证券化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对基础资产的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独立法律意见。
第二,作为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必须能够“真实出售”。该资产必须得能够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在保理业务实践中,首先必须确保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是可以转让的,而且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之后,必须再转让给SPV,使SPV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到期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合法权利。因此,所谓的“暗保理”业务是否可以做资产证券化存在不确定性。
第三,应收账款的账期应当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期限匹配。因此,通常来讲,应收账款账期较长的基础资产是比较适合做资产证券化的,如果是账期较短,则可以选择循环购买的应收账款,通常是基于特定的交易双方循环交易而形成应收账款,通过保理资产池(池保理)做资产证券化。这种情况下,保理公司及SPV必须对每笔新形成的应收账款以及回款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适合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选择不易发生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因此,有必要对保理业务的行业进行选择,对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对具体保理业务交易双方的历史交易记录进行调查。
第五,适合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主体评级的角度,应更看中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主体信用。SPV从其法律地位来看,其在受让了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之后,享有了应收账款这种基础资产的所有权。保理的基础资产有别于其他资产,保理资产是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的到期付款。因此,SPV必须关注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与付款信用。
4、循环购买
由于循环购买对后期再次入池的资产具有稳定性要求,与形成应收账款类债权不同的是,保理商的保理客户往往不具备稳定性,保理资产的情况也随着保理客户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如果保理商后期新产生的保理债权与首次入池的保理债权情况并不匹配,评级机构一般不建议设置循环购买,在实践操作中,因保理资产期限较短,通常也会设置循环购买,此时,需关注保理商的保理客户是否具备稳定性要求。
5、保理预付款
保理预付款是指在融资保理业务中,根据卖方(原应收账款债权人)申请,保理商受让卖方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根据合同的约定,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按照保理商核定的比例提前支付给卖方一定款项用于周转,但需要支付必要的融资利息、保理费用等,同时将账款转让的这一消息通知债务人。当应收账款到期后,保理商获得保理回款,把回款扣除保理预付款、利息以及保理费用后多余部分返还给卖方,如果没有多余,就需要卖方回购部分应收账款。当进行保理资产证券化时,保理商转让保理资产给 SPV 时,就会出现到底转让的是保理预付款还是原来的应收账款这一矛盾。
首先,从商业保理的实质来看,其实质是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是一种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金融工具,并不必然以融资为目的,只要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再提供以上四种服务中的一种就可。保理商在账款到期后返还余款并不是其义务,只是提供的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的一种而已。再从保理商的回款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到期后,并不能保证保理商收回全部的应收账款金额,倘若债务人到期支付数额大于保理预付款,那保理商到期需要返还的金额是债务人回款金额扣除保理预付款;若债务人到期回款少于保理预付款,保理商就不需要返还,同时还需要卖方回购部分应收账款。由此可见返还回款的数额是不确定的,不应该被定义为保理商的义务,也可以看出保理预付款并不是应收账款的对价。最后,假设 SPV 受让保理预付款,当债务人回款多于保理预付款时,多余款项又如何安排呢,这就会导致保理资产转让的不彻底,存在被认定为担保融资的风险。若 SPV受让全部应收账款,等账款到期后,SPV 可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从以上三点考虑,在进行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在资产买卖合同中约定受让的基础资产为全部的应收账款。
6、反向保理ABS的一些特殊安排
(1)基础资产的选择
反向保理ABS筛选基础资产时,除要遵循上文《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分析及实务探讨》中关于基础资产选择的一般标准外,还要考虑以下几点:
①反向保理依赖于买方(债务人)的资信,AA+是基本门槛。因如果能选择带有追索权的保理基础资产,相当于多加了一道风险屏障,在买方不回款的情况,卖方负责赎回原始资产,有助于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付能力。
②根据《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对基础资产池的分散度提出明确的要求。就反向保理ABS而言,资产池需要包括至少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权人且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良好,并且需要充分说明基础资产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证券偿付频率和方式
反向保理ABS一般用于供应链中核心企业(债务人)的账期管理。供应链核心企业对其下属公司的债务提供共同付款承诺,对每一笔入池资产均单独签署付款确认书,重新与保理公司约定还款时间,将原先零散的还款安排与ABS证券的还本付息安排做好匹配,减少了应收账款的管理难度。因此,不同于普通应收账款ABS,供应链反向保理ABS一般采用固定摊还的偿付方式,且不设置循环购买条款。证券期限结构一般和底层资产期限相关,比底层资产期限略长,由于应收账款大部分在1年之内,因此市场上的反向保理ABS期限在1年左右。
(3)增信措施
反向保理ABS的增信措施除了常规的优先级/次级、超额抵押等内部增信外,一般不设置外部差额补足或者担保,而是将核心企业的信用引入,作为共同付款人对基础资产进行增信,这一方面可以完成明确的确权步骤,使得基础资产的法律关系都完备,另一方面,可以把还款要素重新约定,方便与证券情况匹配。核心企业的信用评级一般较高(AA+以上),对基础资产做出付款承诺,可以起到很强的增信作用。
(4)证券结构
供应链金融的反向保理ABS对供应链中核心企业(债务人)的信用较为关键,证券偿付严重依赖核心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意愿,因此信用评级一般不高于核心企业的主体评级。所以,证券优先/次级分层结构对于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并没有提升作用。因此市场上有些供应链金融反向保理ABS采用了平层结构,没有划分出次级,仅通过受让基础资产的折扣率就足以达到证券本息的足额覆盖。平层结构取消了次级证券,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资金占用,但是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的销售难度,在操作中要酌情采用。
(5)账户设置
《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帐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指南》规定:“基础资产现金流应当由债务人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难以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的,应当直接回款至专项监管账户”。供应链金融的反向保理ABS中,债务人为核心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还款至专项计划难度不大,因此一般仅设置专项计划账户,债务人直接还款至专项计划账户,不再采用还款进入保理公司原有收款账户再定期归集到专项计划账户的方式。
(6)储架发行
目前市场上已发行的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多为储架发行,并且采用“黑红池”机制。“黑红池”机制系指在项目前期审批报备采用模拟资产池(“红池”),而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阶段时重新筛选资产池(“黑池”)。由于入池应收账款账期较短且证券发行时间不确定,若按照常规的一次封包操作方式,会产生一定的资金沉淀,且已封包资产无法再进行融资,降低了资产使用效率,“黑红池”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运用“黑红池”模式的前提是基础资产同质性强,即在满足入池资产标准的前提下,在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平均期限、债务人行业及地区分布、对应业务类型等统计要素上具有极高的相似性。
(7)一般设置回购条款
为避免入池应收账款存在商业纠纷而影响回款,通常将供应商履行争议应收账款债权回购义务的请求权一并作为基础资产入池,即若基础交易存在商业纠纷,则原始权益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条款约定价格回购该笔争议应收账款,从而保证了基础资产的质量。
政府平台企业为什么要剥离解析
2014年之前,为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风险管理,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每年都会针对融资平台公司出台贷款风险监管指导意见,最后一期为2013年出台的《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文,以下简称10号文),2014年出台预算法修正案及国发[2014]43号文,融资平台正式退出历史舞台,银监会不再出台融资平台年度风险监管指导意见。
为了分类管理融资平台,10号文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仍按平台管理类”(简称监管类);二类是“退出类平台”(简称退出类或监测类)。其中,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退出流程后,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意思是已经不是融资平台了,可以作为商业化运营企业看待)。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仍作为监管类平台管理。
融资平台分类目的,是为了规范其融资行为。当时环境下,监管类平台可以发放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即政府性债务),如向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交通厅公路贷款、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贷款等。退出类平台已整改为一般公司,可以按商业化原则为企业自身举借债务,但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两者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
2014年新出台的预算法修正案及国发[2014]43号文,剥离融资平台的地方政府融资职能,赋予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权利,且仅限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同时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监管类平台不能再新增政府性债务,换成“三三四专项检查”术语为“不得违规新增融资扩大政府债务”。而且由于监管类平台尚未整改为退出类平台,不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且自身不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因此,监管类平台不仅不能代替地方政府新增融资,而且本身也不具有商业化新增贷款资格,即监管类融资平台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融资。
市场化融资需要三个前提:一是平台公司融资不能有政府直接的信用担保或者财政承诺;二是平台公司完成市场化退出,依靠自身经营现金流能够充分覆盖贷款本息;三是项目收益中的财政补贴或补助,需要建立在合法合规、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基础上。
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债务,使地方国企进入良性发展,与政府剥离、退出政府平台是未来趋势。
保理ABS已成为主力券种
自2016年万科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发行开辟先河,进入2017年后,供应链金融保理ABS迅速扩容,目前已成为市场上的主力券种之一。保理ABS必将成为地方国有企业融资的主力。
1.保理ABS渐流行
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开展较早的产品,但过去发行量一直不大,属于相对边缘的品种,存量在2016年底仅维持在1%左右,不过这一情况已逐渐发生变化,借助供应链金融模式,保理ABS有望重焕新生。
根据cnabs的数据显示,2017年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共66单,其中交易所ABS产品65单,交易商协会ABN产品1单,发行金额共计601.19亿,占资产证券化市场整体的约4%。与此同时,保理ABS也成为2017年交易所ABS发行市场第5大产品,其中供应链金融保理ABS贡献了近半的规模。
事实上,2016年以深圳市前海一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平安证券合作发行4只保理ABS(平安证券-一方保理万科供应链金融1-4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融资52.25亿元以来,2017年除传统的保理融资ABS外,大型实体企业(基本是房地产企业)的供应商通过保理公司渠道发行供应链金融ABS产品数量迅速增加,使得我国保理ABS产品规模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2017年发行的保理ABS产品中,底层资产为房地产的有49单,发行额为467.04亿,电商的为10单,发行额为63.20亿,其中应用了供应链金融模式的有18单,共计融资218.14亿元,占保理ABS总发行额近半。另外,前海结算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底通过五矿信托发行了碧桂园供应链保理ABN,并融得资金9.28亿。
进入2018年以来,供应链金融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脚步不停,截至目前已有5只产品发行成功,并共计募得资金53.2亿元。
2.供应链金融保理ABS的作用
保理(Factoring)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即借助供应链金融模式集中应收账款,进而通过发行ABS取得融资。
供应链金融保理ABS是典型的类信用债品种。当供应商向最终付款方提供货物/服务,便形成了对最终付款方的应收账款,此后供应商用该应收账款向最终付款方指定的保理公司进行保理融资,从而形成了保理公司的保理债权,而保理公司则将其持有的保理债权打包发行ABS产品。由于类信用债特征比较明确,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多采用平层发行或仅设置较低比例的次级。供应链金融保理ABS作为一种融资途径,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1)有助于上游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发行供应链金融ABS产品的底层资产通常是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企业的应收账款,通过组织批量发行供应链金融ABS产品,相当于为其上游供应商提供了一条便捷、稳定的融资渠道。
2)核心企业有息负债需求下降,节约财务费用。对于最终付款方而言,从表面上看此类ABS产品的发行对于其资产负债表不存在直接的影响,然而由于上游供应商的资金流转状况得到改善,其对供应商的占款能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鉴于其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并不计息,相当于其获得了免费的资金,有息负债需求下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节约财务费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项目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对应最终付款方的各个子公司而非母公司。为了提供足够的增信,项目中采用了出具付款确认书将母公司列为共同付款人、提供差额支付承诺等方式,来使应收账款更好的体现为母公司信用。
分层结构上,由于其类信用债特征比较明显,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多采用平层发行或仅设置较低比例的次级。
3.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尚有至少千亿供给量
从目前来看,供应链ABS主要采用储架发行方式或曰备案制,企业先向监管部门发出审核申请并递交材料,把发行时间区间和额度经过注册同意后放到“架子”上储藏着,当有发行需求的时候再向证监会申请从架子上取下来使用,即“一次核准,多次发行”。
而根据储架发行的情况来看,未来供应链金融保理ABS产品至少还有1300亿以上的供给量,给投资者带来的较大的配置空间。
( 摘自:石开堂)
排名 |
公司名称 |
得分 |
评级 |
所属省(直辖市/自治区) |
1 |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
40.45 |
AAA |
北京 |
2 |
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9.74 |
AAA |
甘肃省 |
3 |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39.36 |
AAA |
安徽省 |
4 |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38.60 |
AAA |
浙江省 |
5 |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38.59 |
AAA |
上海 |
6 |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8.53 |
AAA |
云南省 |
7 |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8.42 |
AAA |
天津 |
8 |
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7.92 |
AAA |
云南省 |
9 |
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
37.91 |
AA+ |
青海省 |
10 |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7.86 |
AA+ |
浙江省 |
11 |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7.79 |
AAA |
山东省 |
12 |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
37.77 |
AAA |
上海 |
13 |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
37.29 |
AAA |
湖南省 |
14 |
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7.18 |
AAA |
河北省 |
15 |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7.01 |
AA+ |
甘肃省 |
16 |
上海世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36.97 |
AAA |
上海 |
17 |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36.73 |
AAA |
广东省 |
18 |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36.72 |
AAA |
四川省 |
19 |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36.68 |
AA+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20 |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36.64 |
AA+ |
湖南省 |
21 |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6.58 |
AAA |
山东省 |
22 |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57 |
AAA |
甘肃省 |
23 |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6.40 |
AA+ |
上海 |
24 |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36.35 |
AAA |
北京 |
25 |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36.22 |
AAA |
江苏省 |
26 |
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10 |
AA+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27 |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09 |
AAA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28 |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6.04 |
AAA |
福建省 |
29 |
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35.96 |
AA |
陕西省 |
30 |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5.87 |
AA+ |
内蒙古自治区 |
31 |
广州智能装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35.84 |
AAA |
广东省 |
32 |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35.77 |
AAA |
上海 |
33 |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5.73 |
AAA |
北京 |
34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5.70 |
AAA |
浙江省 |
35 |
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5.70 |
AAA |
上海 |
36 |
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5.63 |
AA+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37 |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
35.51 |
AAA |
上海 |
38 |
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5.42 |
AAA |
天津 |
39 |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5.38 |
AAA |
北京 |
40 |
湖北省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5.30 |
AA+ |
湖北省 |
41 |
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35.25 |
AA+ |
山东省 |
42 |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5.20 |
AAA |
北京 |
43 |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
35.16 |
AAA |
山东省 |
44 |
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35.02 |
AA+ |
河南省 |
45 |
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 |
34.96 |
AAA |
广东省 |
46 |
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34.94 |
AA |
山东省 |
47 |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34.93 |
AAA |
上海 |
48 |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
34.93 |
AAA |
上海 |
49 |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4.90 |
AA |
山东省 |
50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34.60 |
AAA |
天津 |
51 |
陕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34.56 |
AA |
陕西省 |
52 |
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34.56 |
AAA |
北京 |
53 |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4.47 |
AAA |
北京 |
54 |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34.47 |
AA+ |
陕西省 |
55 |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4.46 |
AAA |
上海 |
56 |
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4.43 |
AA+ |
内蒙古自治区 |
57 |
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4.41 |
AAA |
云南省 |
58 |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4.41 |
AAA |
青海省 |
59 |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34.41 |
AAA |
贵州省 |
60 |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34.39 |
AAA |
四川省 |
61 |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4.25 |
AA |
湖南省 |
62 |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4.22 |
AAA |
广东省 |
63 |
北京水务投资中心 |
34.17 |
AA+ |
北京 |
64 |
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4.14 |
AAA |
云南省 |
65 |
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34.12 |
AA+ |
天津 |
66 |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34.04 |
AAA |
四川省 |
67 |
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4.03 |
AA+ |
福建省 |
68 |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4.01 |
AAA |
重庆 |
69 |
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4.01 |
AA |
黑龙江省 |
70 |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33.98 |
AAA |
北京 |
71 |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33.98 |
AA |
河南省 |
72 |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3.95 |
AA |
安徽省 |
73 |
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
33.94 |
AA |
云南省 |
74 |
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3.93 |
AAA |
江西省 |
75 |
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33.90 |
AA+ |
重庆 |
76 |
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3.82 |
AAA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77 |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3.79 |
AA+ |
重庆 |
78 |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3.72 |
AAA |
云南省 |
79 |
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33.71 |
AA+ |
辽宁省 |
80 |
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3.71 |
AA+ |
贵州省 |
排名 |
公司名称 |
得分 |
评级 |
所属省(直辖市/自治区) |
1 |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
46.78 |
AAA |
福建省 |
2 |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
45.99 |
AAA |
福建省 |
3 |
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3.17 |
AAA |
福建省 |
4 |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43.15 |
AAA |
广东省 |
5 |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3.06 |
AAA |
广东省 |
6 |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2.24 |
AAA |
福建省 |
7 |
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
41.83 |
AAA |
辽宁省 |
8 |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41.46 |
AAA |
江苏省 |
9 |
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1.33 |
AA+ |
湖北省 |
10 |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1.05 |
AAA |
安徽省 |
11 |
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40.93 |
AA |
山西省 |
12 |
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0.64 |
AAA |
吉林省 |
13 |
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0.61 |
AAA |
四川省 |
14 |
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40.59 |
AA+ |
安徽省 |
15 |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40.51 |
AAA |
广东省 |
16 |
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40.36 |
AA |
山东省 |
17 |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
39.84 |
AAA |
广东省 |
18 |
盐城市海兴投资有限公司 |
39.75 |
AA |
江苏省 |
19 |
淮安市水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9.67 |
AA+ |
江苏省 |
20 |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39.65 |
AAA |
上海 |
21 |
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9.46 |
AA+ |
河南省 |
22 |
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
39.41 |
AAA |
福建省 |
23 |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39.23 |
AA |
广东省 |
24 |
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 |
39.23 |
AAA |
陕西省 |
25 |
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39.17 |
AAA |
山东省 |
26 |
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9.12 |
AA+ |
安徽省 |
27 |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9.10 |
AA+ |
内蒙古自治区 |
28 |
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38.90 |
AA+ |
湖南省 |
29 |
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8.89 |
AA |
安徽省 |
30 |
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38.86 |
AA |
福建省 |
31 |
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8.83 |
AA |
江苏省 |
32 |
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38.76 |
AA |
安徽省 |
33 |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38.75 |
AA+ |
安徽省 |
34 |
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8.60 |
AA |
安徽省 |
35 |
宝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8.58 |
AA |
陕西省 |
36 |
石家庄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8.55 |
AAA |
河北省 |
37 |
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8.46 |
AA+ |
山东省 |
38 |
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8.41 |
AA+ |
重庆 |
39 |
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8.37 |
AAA |
重庆 |
40 |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38.34 |
AA+ |
福建省 |
41 |
广州国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
38.31 |
AAA |
广东省 |
42 |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38.30 |
AAA |
广东省 |
43 |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38.24 |
AA+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44 |
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38.18 |
AA |
安徽省 |
45 |
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
38.17 |
AA |
安徽省 |
46 |
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8.15 |
AA+ |
天津 |
47 |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38.15 |
AAA |
广东省 |
48 |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
38.14 |
AAA |
北京 |
49 |
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8.05 |
AAA |
湖北省 |
50 |
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 |
37.95 |
AA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51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37.93 |
AA+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52 |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7.90 |
AA+ |
广东省 |
53 |
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37.83 |
AA+ |
贵州省 |
54 |
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
37.82 |
AAA |
江苏省 |
55 |
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7.78 |
AA |
河南省 |
56 |
张家口通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7.73 |
AA |
河北省 |
57 |
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7.67 |
AA |
云南省 |
58 |
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37.61 |
AA+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59 |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7.57 |
AAA |
广东省 |
60 |
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7.55 |
AAA |
浙江省 |
61 |
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7.53 |
AA |
内蒙古自治区 |
62 |
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7.53 |
AA |
江苏省 |
63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7.52 |
AAA |
浙江省 |
64 |
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37.47 |
AA+ |
福建省 |
65 |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7.47 |
AA+ |
陕西省 |
66 |
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7.47 |
AA+ |
安徽省 |
67 |
黄山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
37.46 |
AA |
安徽省 |
68 |
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7.45 |
AA |
安徽省 |
69 |
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37.45 |
AA+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70 |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
37.43 |
AAA |
北京 |
71 |
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7.40 |
AA |
安徽省 |
72 |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37.35 |
AA+ |
湖北省 |
73 |
柳州市龙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37.35 |
AA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74 |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37.34 |
AAA |
北京 |
75 |
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7.27 |
AA+ |
四川省 |
76 |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37.20 |
AAA |
湖南省 |
77 |
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
37.19 |
AA+ |
福建省 |
78 |
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7.14 |
AA |
河北省 |
79 |
威海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37.09 |
AA+ |
山东省 |
80 |
重庆悦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7.09 |
AA+ |
重庆 |
81 |
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7.08 |
AA+ |
四川省 |
82 |
濮阳市投资集团公司 |
37.08 |
AA |
河南省 |
83 |
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7.03 |
AAA |
福建省 |
84 |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
37.02 |
AA+ |
广东省 |
85 |
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37.00 |
AA+ |
重庆 |
86 |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36.97 |
AAA |
湖北省 |
87 |
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89 |
AA |
山西省 |
88 |
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88 |
AA |
湖南省 |
89 |
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86 |
AA |
四川省 |
90 |
石家庄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36.81 |
AA+ |
河北省 |
91 |
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36.81 |
AA |
江苏省 |
92 |
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6.80 |
AA+ |
江苏省 |
93 |
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36.80 |
AA+ |
陕西省 |
94 |
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72 |
AA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95 |
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36.70 |
AA |
安徽省 |
96 |
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36.70 |
AA+ |
江苏省 |
97 |
北京市丰台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
36.69 |
AA+ |
北京 |
98 |
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6.67 |
AA+ |
吉林省 |
99 |
和田玉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36.64 |
AA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00 |
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60 |
AA |
重庆 |
101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36.58 |
AA+ |
天津 |
102 |
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52 |
AA+ |
河北省 |
103 |
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 |
36.51 |
AA |
内蒙古自治区 |
104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36.50 |
AA+ |
湖南省 |
105 |
北京海国鑫泰投资控股中心 |
36.45 |
AAA |
北京 |
106 |
上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6.45 |
AA+ |
江西省 |
107 |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
36.40 |
AA+ |
山东省 |
108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6.40 |
AA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09 |
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36.39 |
AA+ |
黑龙江省 |
110 |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32 |
AAA |
浙江省 |
111 |
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36.32 |
AA |
四川省 |
112 |
娄底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31 |
AA |
湖南省 |
113 |
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36.28 |
AA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14 |
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36.28 |
AA+ |
山东省 |
115 |
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6.23 |
AAA |
江苏省 |
116 |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22 |
AA |
安徽省 |
117 |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6.21 |
AAA |
安徽省 |
118 |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36.21 |
AA+ |
广东省 |
119 |
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19 |
AA+ |
浙江省 |
120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6.17 |
AAA |
广东省 |
121 |
渭南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15 |
AA |
陕西省 |
122 |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
36.14 |
AA+ |
江苏省 |
123 |
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6.11 |
AA+ |
贵州省 |
124 |
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
36.10 |
AA+ |
安徽省 |
125 |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
36.07 |
AA |
广东省 |
126 |
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36.07 |
AA |
江苏省 |
127 |
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36.07 |
AA+ |
安徽省 |
128 |
福建省南平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36.05 |
AA |
福建省 |
129 |
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02 |
AAA |
广东省 |
130 |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
36.02 |
AA+ |
山东省 |
131 |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6.02 |
AAA |
广东省 |
132 |
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35.96 |
AA |
湖南省 |
133 |
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5.95 |
AA |
黑龙江省 |
134 |
湖南常德市德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35.94 |
AA |
湖南省 |
135 |
嘉兴市文化名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5.94 |
AA+ |
浙江省 |
136 |
天津市北辰区建设开发公司 |
35.93 |
AA+ |
天津 |
137 |
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5.92 |
AA |
江苏省 |
138 |
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5.91 |
AA+ |
黑龙江省 |
139 |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5.90 |
AA+ |
江苏省 |
140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
35.88 |
AA+ |
江苏省 |
141 |
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5.86 |
AA+ |
山东省 |
142 |
扬州绿色产业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5.86 |
AA |
江苏省 |
143 |
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 |
35.83 |
AA |
湖南省 |
144 |
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35.80 |
AA+ |
云南省 |
14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35.80 |
AA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46 |
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35.79 |
AA |
安徽省 |
147 |
第七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35.77 |
AA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48 |
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5.77 |
AAA |
江苏省 |
149 |
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35.75 |
AA |
湖南省 |
150 |
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5.74 |
AA+ |
安徽省 |
排名 |
公司名称 |
得分 |
评级 |
所属省(直辖市/自治区) |
1 |
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36.75 |
AA+ |
浙江省 |
2 |
诸暨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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