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示:
一般现金流归集是:从底层付款人按原来的付款账户划给原始权益人的回款归集账户——原始权益人再转至监管账户——到了分配日前,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回款话给专项计划托管账户——最后是由专项计划托管账户通过结算中心(若挂牌)划给专项计划持有人。
(一)回款归集账户引起资金混同风险
如果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能直接由底层付款人支付至专项计划托管账户,就会形成一个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相应得就避免了资金混同的风险。
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产品做不到这一点:
如果底层是上百上千的付款人,让其一一变更付款账户,操作难度非常大;就算底层付款人只是少数,原始权益人也不愿意因为融资行为而打扰他们的客户。
所以存在回款归集账户,引发现金流环节中的资金混同风险。
(二)监管账户的存在一定程度降低资金混同风险
而监管账户的存在,也只能一定程度上降低资金混同风险。
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资金向监管账户的划转频率,缩短混同时间。
2.对账户设置划转限制,如账户余额高于一定额度时才可向其他账户转出、向专项计划托管账户划转前冻结资金等。
3.监管银行对混同账户资金变动进行监管,并向管理人报告。
(三)监管账户的存在可能引起资金闲置问题
但提高向监管账户划款的频率,会出现在向专项计划托管账户划款之前,大量资金闲置于监管账户,降低融资人的资金使用效率。
所以在一般操作中不会直接无条件提高划款频率,而是
约定了回收款转付频率的调整机制:
如某小额贷款类abs约定:
a)当“评级机构”给予“资产服务机构”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高于或等于 A-级时,“回收款转付日”为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后每月 25 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及“预期到期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b) 当“评级机构”给予“资产服务机构”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低于 A-级但高于或等于 BBB+级时,“回收款转付日”为“资产服务机构”收到每笔“回收款”后 5 个“工作日”内的任一“工作日”及“预期到期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还有一个方法就是,约定
对闲置资金合格投资:
如某应收帐款类abs约定:在《标准条款》允许的范围内,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可以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以银行存款的方式存放于托管人处,也可将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在分配之前投资于(定期/协议/通知/同业)
银行存款、银行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国债
,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风险低、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分配指令调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