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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018蓝天行动发布 重点打好工业、扬尘、移动源三大战役

北极星环保网  · 公众号  ·  · 2018-06-08 21:47

正文


武汉市2018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全市拥抱蓝天行动第一阶段(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成果,开启大气污染防治新征程。统筹抓好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重点打好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控制、移动源排气监管三大战役,强化社会生活领域大气污染治理和污染天气应对,完成省下达的改善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减排目标,为举办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打好空气质量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重点行业废气提标改造

1.推进2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力争改造后烟气排放稳定且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2.研究出台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实施烟气脱硝提标改造的支持政策,力争改造后排放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3.督促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治理;督促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改造,拆除所有烧结机旁路烟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青山区人民政府)

4.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2019年对燃气锅炉、化工行业,2020年对钢铁、焦化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1.协调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理规划、压减在汉产能,积极开展环保提标改造,促进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提档升级,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青山区人民政府)

2.督促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淘汰7#焦炉,力争全年压减100万吨焦炭产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青山区人民政府)

3.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心城区分别完成不少于1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新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别完成不少于2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4.持续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执法整治,2018年6月底之前制订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全力压减全市燃煤消费总量

1.全市禁止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不予新建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全市燃煤消费总量在2017年基础上削减150万吨标准煤,全市非化石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3.9%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3.开展散煤加工销售点整治攻坚行动,2018年6月底之前全面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散煤加工销售点清理、取缔工作。对在禁燃区违规销售、使用散煤行为的要追溯来源,并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4.发布《告全市餐饮单位的一封信》,持续开展餐饮单位燃用散煤专项整治。其中,固定门店内、证照齐全的餐饮单位由环保部门负责,店外经营、流动摊贩的餐饮单位由城管部门负责,证照不全的餐饮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5.按照“特高压靠城、超高压进城”要求,加快推进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变电站、±800千伏特高压直流换流站和江北、江南各一座500千伏超高压变电站建设,力争2018年取得实质性进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开展燃煤燃气设施污染整治

1.开展禁燃区燃煤锅炉整治“回头看”专项执法行动,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或者清洁能源改造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依法进行查处并组织拆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2.开展禁燃区燃煤炉窑整治,2018年5月底之前各区制订辖区燃煤炉窑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力争2018年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全面完成燃煤炉窑整治任务,新城区完成不少于50%的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3.各区分别完成不少于2台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试点,确保改造后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4.严格燃煤质量监管,质监部门组织完成对燃煤企业不少于2轮次的煤炭质量抽检。对硫分、灰分超过《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局第16号令)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企业物料粉尘污染治理

1.督促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开展密闭式物料仓建设;对未完成密闭式物料仓建设的物料堆场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物料堆场进出口设置运输车辆自动冲洗设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青山区人民政府)

2.督促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完成烧结皮带通廊、炼铁厂高炉粉尘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炼焦车间除尘改造,武汉钢铁有限公司金属资源公司实施冶金渣处理热焖工艺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青山区人民政府)

3.督促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在厂区建设不少于4套空气质量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环保局联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青山区人民政府)

4.其他企业煤炭、砂矿以及粉末性物料堆场实施全覆盖或者建设密闭式物料仓,加强堆场周边区域路面清洗保洁,防止产生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制定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有关政策,在家具制造、建筑装饰等领域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督促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加快实施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水性化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2.利用财政资金采购的城市家具、桥梁、道路栏杆等维护维修项目,道路划线以及工地围挡、地脚划线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水性涂料。其使用涂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参照北京市、天津市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3.在石化、化工、医药等行业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动完成一批石化、包装印刷、化工、食品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4.开展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城管部门依法对违章占道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作业行为予以查处;交通运输、工商部门依法对无经营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作业行为予以查处;环保部门依法对有经营许可、在室内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但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废气净化设施行为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5.开展汽车4S店维修喷涂污染专项执法整治,2018年7月底之前完成汽车4S店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建设并确保正常运行;对没有安装喷涂废气治理设施或者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汽车维修资质,并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

6.加强油气污染治理监管。2018年6月底之前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开展监督性检测,检测覆盖率不少于30%。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对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开展不少于1次检测,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环保部门负责对未实施油气回收改造或者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依法进行查处,商务部门负责对未实施油气回收改造的加油站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7.加快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按照《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196—12—2017),2018年4月底之前制订全市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计划,全年完成不少于2个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有关区人民政府)

8.巩固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成果,严防开启式干洗机污染反弹。2018年6月底之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9.大力推行绿色印刷,研究制定加快武汉市绿色印刷企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一批印刷企业完成绿色印刷认证。(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城市扬尘污染防控管理

1.研究制定《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

2.严格贯彻《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技术标准(2017版)》,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在建工程围挡提标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3.对出土工地、拆除工地进行备案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每周一将本周需要进行出土作业和拆除作业的工地名单信息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备案,并抄报市空气质量办。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对出土工地、拆除工地落实防尘降尘措施的抽检和通报。(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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