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达文008
以2001—2017年4月3日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上发布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告为样本。经过筛选,共收集到60个受罚样本,如图1 所示。
图1:
年度 | 公告文号 | 事务所名称 |
2001年度 | [2001]5号 | 原海南事务所 |
[2001]13号 | 湖南开元事务所 |
[2001]20号 | 原郑州事务所 |
[2001]22号 | 福建华兴事务所 |
[2001]24号 | 原山东临沂天成事务所 |
[2001]26号 | 原四川德阳事务所 |
2002年度 | [2002]6号 | 嘉信达事务所 |
[2002]9号 | 大信事务所 |
[2002]14号 | 河南华为事务所 |
2003年度 | [2003]19号 | 重庆天健事务所 |
[2003]30号 | 珠海嘉信达事务所 |
[2003]32号 | 原无锡公证事务所 |
[2003]34号 | 广东康元事务所 |
[2003]35号 | 广东正中事务所 |
2004年度 | [2004]29号 | 四川华信事务所 |
[2004]33号 | 五联联合事务所 |
[2004]39号 | 北京京都事务所 |
[2004]44号 | 华证事务所 |
[2004]46号 | 上海东华事务所 |
2005年度 | [2005]11号 | 希格玛事务所 |
[2005]15号
| 中勤万信事务所 |
[2005]27号 | 天职孜信事务所 |
2006年度 | [2006]8号 | 北京京都事务所 |
[2006]14号 | 安达信华强事务所 |
2007年度 | [2007]3号 | 天职孜信事务所2015 |
[2007]18号 | 北京中天华正事务所 |
[2007]24号 | 北京天华事务所 |
[2007]27号 | 中勤万信事务所 |
2008年度 | [2008]13号 | 岳华事务所 |
[2008]18号 | 深圳大华天诚事务所 |
年度 | 公告文号 | 事务所名称 |
2008年度 | [2008]27号 | 深圳市鹏城事务所 |
[2008]29号 | 深圳市鹏城事务所 |
[2008]35号 | 山东正源和信事务所 |
[2008]37号 | 岳华事务所 |
2009年度 | [2009]11号 | 利安达信隆事务所 |
[2009]19号 | 山东正源和信事务所 |
[2009]41号 | 天健华证中洲事务所 |
[2009]52号 | 万隆事务所 |
[2009]54号 | 福建立信闽都事务所 |
2010年度 | [2010]11号 | 南京立信永华事务所 |
[2010]47号 | 中兴财光华事务所 |
2011年度 | [2011]20号
| 华寅事务所 |
[2011]37号 | 中兴华事务所 |
2012年度 | [2012]17号 | 山东正源和信 |
[2012]35号 | 利安达事务所 |
2013年度 | [2013]27号 | 深圳市鹏城事务所 |
[2013]49号 |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
[2013]45号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
[2013]54号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2014年度 | [2014]21号 | 利安达师事务所 |
[2014]52号 | 亚太(集团)事务所 |
[2014]70号 | 河北华安事务所 |
[2014]96号 | 深圳市鹏城事务所 |
2015年度 | [2015]67号 | 利安达事务所 |
2016年度 | [2016]20号 | 利安达事务所 |
[2016]92号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
[2016]89号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2016]105号 | 利安达事务所 |
2017年度 | [2017]1号号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
[2017]22号号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
在阅读上述处罚公告后的结论如下:
结论一:在大部分的处罚公告中,证监会只是从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角度列示了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受罚的具体舞弊事项,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发现舞弊事项的原因。并未过多的体现风险导向审计或者说很少从风险评估或者控制测试角度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受处罚的具体原因,不过最近的几次处罚可以看出,证监会已经逐步加强对风险评估方面的阐述(该方面的底稿是时候需要整理整理了)。我想主要的原因有:第一,作为会计师的监督机构主要是证伪,证监会基于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后选择的最有效的程序,面对大量的中小民营企业,风险导向审计显然实操性不足。第二,受制于行政处罚中的举证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显然,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错报来的更加干脆直接,认定起来也相对容易。(注:由于行政诉讼中大部分举证责任由行政单位负责,根据统计部委机关近年来的败诉率为33.5%,而证监会2016年应诉出庭120次 终审胜诉率为98%,相当的牛B。)
结论二:如图2所示,老生常谈,收入方面的风险怎么说都不为过。受罚的原因主要是对营业收入的实质性程序实施不到位。
未发现的错报与相关认定统计前五大科目 图2
科目 | 存在/发生 | 完整性 | 计价或分摊
| 截止 | 合计 |
主营业务收入 | 26.00 |
|
| 2.00 | 28.00 |
银行存款 | 12.00 | 8.00 |
|
| 20.00 |
应收账款 | 8.00 |
| 5.00 |
| 13.00 |
固定资产 | 8.00 |
|
|
| 8.00 |
银行借款 |
| 6.00 |
|
| 6.00 |
合计 | 54.00 | 14.00 | 5.00 | 2.00 | 75.00 |
总体来说,收入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1)分析程序不到位。例如审计客户销售合同显示运杂费由销货方承担,报表显示公司本部年度销售收入1.35亿元,而经营费用—运杂费发生额为0元;公司分部的客户遍布全国各地,但运杂费全部为公路货运发票,金额也明显偏低。对这些明显有悖常理的情况,注册会计师没有基于收入舞弊假设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因而没能发现审计客户收入舞弊行为。[2011]20号华寅会计师事务所
2) 获取的审计单据不充分或者收入的关键证据的可靠性缺乏合理判断。例如:嘉瑞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圆科技)对上海守正公司、上海源清公司、上海极鑫公司、上海群仪公司、上海沪荣公司等单位的购销业务仅凭销货发票入账。会计师没有审阅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凭证和入库凭证,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不足;证监罚字〔2007〕3号 天职国际
审计客户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是“吊装单”,审计底稿显示大部分吊装单仅有个人签字,无业主方的盖章确认,且未注明吊装日期。注册会计师对“吊装单”的有效性和确认当期收入的合理性未予以充分关注。〔2015〕67 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3)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例如根据华锐风电披露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根据华锐风电2011 年审计底稿,会计师未取得货物发运、验收手续相关证据,未能按照公司既定的会计政策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015〕67 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4)还有很多待整理。
结论三:银行存款、银行借款的错报风险依然很高,主要集中于函证及大额资金流水测试方面。目前,这类科目一般都分配给实习生或者审计员进行执行是否合适还真的值得再三讨论。主要问题是:1)函证不完整,存在遗漏或者金额不完整。2)函证过程未控制,交由客户完成。3)未能或者银行对账单原件,未能发现货币资金账实不符。4)大额资金流水的测试不到位(未核对期后的大额资金流水),未能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
结论四:没有专业胜任能力农业企业慎重。农业类公司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审计风险较高,导致审计受到处罚的可能性较大,上述处罚的60家客户,其中10家是农业企业。
信息量太大一时无法消化。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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