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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车载大屏播放未授权视频,侵权责任谁来担?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6-19 18:07

正文

很多智能汽车都安装了车载大屏

除了能够用于导航

我们还能用车载软件听歌、追剧

可如果播放了未经授权的视频

侵权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点击观看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报道)


原告经合法授权对 某影视作品 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著作权利 。被告某汽车公司适配了被告某视频公司提供的 车载视频播放软件 ,在该软件中存在大量 未经授权 某影视作品的切条短视频

原告认为

二被告 共同侵害

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遂诉至天津自贸区法院

被告某视频公司抗辩

这些切条短视频是 由用户上传

与某视频公司无关


涉案内容不是由公司直接提供,是否构成侵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某视频公司 并未提供 上传用户的信息,因此法院判定这些切条短视频 由某视频公司提供 某视频公司系涉案车载视频播放软件的 运营主体 未经授权 提供了涉案短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观看, 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某汽车公司抗辩

其只是提供了一个 硬件设备

涉案车载视频播放软件

由被告某视频公司开发并安装

视频侵权跟其 没有关系


安装车载视频播放软件的某汽车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某汽车公司为车机终端的 提供方和运营主体 ,对预装的车载视频播放软件 拥有选择权 ,涉案车载视频播放软件在车机上的预制需要两被告之间的合作开发,且该软件的预装在相应软件类型中是 定向且唯一 的,用户不可卸载。
两公司之间就涉案车载软件传播内容方面应具有 密切合作关系 ,不能排除某汽车公司参与 收益共享 的可能,故应与某视频公司 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 法院判决:

被告某汽车公司与被告某视频公司

构成 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赔偿原告 3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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