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是指企业作为申请人或第三人参与的行政复议案件。挂牌督办是指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由上级行政复议机构进行重点监督和指导,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办理,将有效解决企业在行政复议中遇到的“久拖不决”“推诿扯皮”等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群体性纠纷,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案情复杂以及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等情形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由上级行政复议机构确定为挂牌督办案件。
《办法》规定,市级行政复议机构每年选取1-3件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报省级行政复议机构,省级机构审核后确定挂牌督办案件,建立工作台账,并书面通知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督办,可采取包括书面督办、现场督办、约谈提醒、定期通报等方式,确保案件高效推进。此外,《办法》还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将对挂牌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回访,切实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
《办法》的出台,是我省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挂牌督办工作机制,有效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行政争议解决渠道,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