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具有规模体量大、数据质量好、价值潜能大、带动作用强的特点。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先导工程,是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抓手,是以数字化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回顾2024年,全国各地在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上出了哪些新政策?数据要素社将带来简要盘点,如有遗漏,欢迎留言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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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官方定义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查。草案明确定义了将在未来影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键词及其内涵诠释,从而为规划我国经济蓝图和社会发展方向提供了有力指导和依据。其中提到数据要素相关的名词,包括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2024年6月17日
自然资源部发布《海
洋数据开放
共享目录(第一批,2024年6月)》
为进一步激活海洋数据要素潜能,丰富海洋应用场景,提升面向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和社会公众等海洋数据共享服务水平,现发布《海洋数据开放共享目录(第一批,2024年6月)》,目录所列海洋数据和产品可从自然资源部官网数据服务模块下国家海洋大数据服务平台(海洋云)获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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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为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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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构建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并发布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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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
国家数据局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国家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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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新片区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该办法指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数据部门统筹协调临港新片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开展。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应遵循汇聚整合、联通共享、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布《浦东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为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浦东新区数据局牵头起草了《浦东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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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0日
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拓宽公共数据价值释放渠道,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赋能全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服务数字中国建设全局。这也是自天津市数据局挂牌成立以来发布的第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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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4日
天津河西区发布《河西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河西区发布《河西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遵循统筹有力、统分有度、政府指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安全可控的原则,对数据授权、加工处理、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了河西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专班管理机制、运营机构管理机制,强化了全生命周期数据安全合规监管。同时,《实施方案》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程序及要求进行了详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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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
《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12 月 23 日,天津市数据局起草并发布了《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共六章三十二条,旨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行为,推动数据资源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明确了登记目的、适用范围、术语解释、工作原则、职责分工、登记要求、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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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重庆市发布《重庆市公
共数据资源登记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重庆市大数据发展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起草形成了《重庆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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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
山东省发布《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规范和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山东省大数据局牵头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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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7日
山东省发布《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山东省大数据局陆续发布发布《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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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日
济南市发布《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数据局牵头起草了《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济南市将支持建设可信数据空间、行业数据枢纽、城市区块链平台等城市数据基础设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引导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等开放自有数据,依托城市数据基础设施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应用、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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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
枣庄市发布《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按照《枣庄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经专家评审,山东省枣庄市发布《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证照数据对接技术规范》《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数据汇聚治理规范》等枣庄市地方标准,枣庄市大数据中心表示,三项标准将自2024年4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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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
山东枣庄市发布《枣庄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枣庄市在公共数据管理方面尚存在数据采集标准不统一、共享开放程度不理想、开发利用不充分、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亟需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公共数据资源流通秩序,完善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政府部门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枣庄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出台、适时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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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
济宁市发布《济宁市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试行)》
济宁市发布了《济宁市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济宁市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共分十章三十五条,不仅对市县两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体系进行了规范,更是对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供需对接、申请审核、安全保障、监督评估等一系列流程都提出了系统性的要求。《细则》规定,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细则》明确,共享工作实行供给清单、需求清单对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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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3日
滨州市发布《滨州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加快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建设与发展,滨州市大数据局印发了《滨州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适用范围为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有关的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安全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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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3日
滕州市大数据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草案)》。为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
2024年10月17日
淄博市发布
《淄博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聂玉彬,市大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范继英,介绍《淄博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立法情况及相关内容,并回答有关问题。9月14日,淄博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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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
威海市发布《威海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大数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健,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玉凤,市大数据局数据资源科负责人段升莹介绍《威海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总体原则、平台建设、授权与运营行为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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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
济宁市发布《济宁市公共数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济宁市大数据局牵头起草了《济宁市公共数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修订完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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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
烟台市发布《烟台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烟台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烟台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烟台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五章三十条,从总则、数据管理、授权运营、数据安全、附则等五部分对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确定了各参与单位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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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9日
深圳市福田区发布《福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印发了《福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授权运营单位选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流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全过程成效评估、监督管理及安全保障、权益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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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
深圳市发布《公共数据安全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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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5日
东莞市发布《东莞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东莞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用制度规范指导数据分类分级工作。《办法》配套了《东莞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操作指引》一同出台,明晰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权责,规范了分类分级工作流程方法,能有效指导全市开展分类分级工作。通过实施分类分级,可以针对性地采取适当、合理的管理手段和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同时可以与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关联,促进数据有序开发利用,释放数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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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7日
广州市发布《2024年度广州市公共数据开放重点(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利用,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不断提高公共数据要素供给质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广州实际,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起草了《2024年度广州市公共数据开放重点(征求公众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集意见时间: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31日(共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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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
惠州市发布《惠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全面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以优化公共数据应用成效为目标,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规有序开展,惠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起草了《惠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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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
广州市发布《广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正式印发《广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办法》总共八章三十九条,涵盖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定义、原则、职责分工、数据供给、运营管理、安全管理、运营监管机制以及争议处置等方面的内容,并规定了相关机构和部门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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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
浙江省发布《浙江省财政公共数据管理细则》
浙江省数字财政建设(财政数字化改革)领导小组发布《浙江省财政公共数据管理细则》。细则指出,财政公共数据指浙江省各级财政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数据共享类型分为外部共享(财政部门与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间的数据共享)和内部共享(财政部门内部各处室和单位间的数据共享)。财政部门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应用于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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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6日
金华市发布《金华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激活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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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7日
绍兴市发布《绍兴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绍兴市数据局发布《绍兴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明确要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控、统筹规划、稳慎有序”原则,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优先支持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发展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授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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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4日
衢州市发布《衢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赋能四省边际数字变革桥头堡建设,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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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1日
杭州市发布《杭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实施细则》
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印发《杭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近年来,杭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有序推进,在国内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工作中走在前列,随着工作持续深入,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将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细则》共8章,内容包括总则、数据开放、数据申请与审核、开放服务、数据质量、数据利用责任、安全管理、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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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
江山市发布《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衢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规范我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赋能四省边际数字变革桥头堡建设,江山市大数据中心牵头起草了《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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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
丽水市发布《2024年丽水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推进丽水市公共数据高质量开放,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和数字经济创新提质,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推进公共数据高质量开发工作方案》,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该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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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
嘉兴市南湖区发布《嘉兴市南湖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南湖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正式发布《嘉兴市南湖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标志着南湖区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领域又迈出重要一步。细则由总则、公共数据治理、公共数据授权实施与管理、公共数据运营流程管理、风险控制与安全监督、附则等六部分组成,共33条,内容翔实、逻辑清晰,为南湖区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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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江苏省发布《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并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定义、适用范围、原则和相关主体的责任,规定了授权程序、主体责任、数据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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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1日
无锡市发布《无锡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由此应运而生。该《办法》共七大章节三十三条内容,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的原则、职责分工、运营单位权利与行为规范、数据运营与产品流通、运营安全与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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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
南京市发布《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市数据资产登记暂行办法》
南京编制发布“1+2”系列文件一体推进全市数据基础制度建设。“1”是《关于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是两项配套制度,即《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市数据资产登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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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发布《泰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泰州市数据局就起草的《泰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授权程序、数据运营及数据安全与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内容,将此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月20日—6月30日。
2024年8月6日
南京市发布《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推动《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高效合规落地,南京市数据局研究起草了《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细则包括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准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公共数据授权效能评估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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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9日
盐
城市发布《公共数据平台 数据共享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公共数据平台 数据共享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起草组,开展了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为进一步吸收各方意见,提高地方标准质量,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发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面向社会征询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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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
徐州市发布《徐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行为,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市数据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牵头起草了《徐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于2024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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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
河北省发布《
河北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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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河
北
省
发布《2024年河北省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行动方案》
该行动方案明确总体目标:今年年底前,河北数据归集总量达到8000亿条。2025年上半年,河北汇聚数据过万亿条,数据存储量超43PB(千万亿字节),进入全国第一方阵。该行动方案包括对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数据进行归集。这些数据将用于推动数据深度应用,提升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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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0日
石家庄市发布数据开发利用安全管理、公共数据产品合规审查管理、公共数据运营纠纷管理三份政策文件
石家庄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三份公共数据细分领域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分别为《石家庄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石家庄市公共数据产品合规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石家庄市公共数据运营纠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期规范公共数据处理活动,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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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
邢台市发布《邢台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数字政府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公共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邢台市数据局牵头起草了《邢台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24年7月5日
贵州省发布《贵州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有效挖掘数据资源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牵头起草并发布了《贵州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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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
贵阳市发布《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关于建设贵州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共数据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起草并发布了《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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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
铜仁市发布《公共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公共数据共享规范》地方标准
为加快构建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机制,探索数据开发利用利益联结机制,促进数据要素安全有序流通,进一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由铜仁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制定的《公共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公共数据共享规范》《基层数智化数据采集标准》,将为公共数据导入导出铜仁市公共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统一标准,助力实现数据的“聚通用”、打破“数据壁垒”、消除“数据烟囱”,提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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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
湖北省发布《湖北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数据局官网公开发布了《湖北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管理办法》)。据政策起草说明文件介绍,《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考虑了以下4个重点:一是构建“统一授权+特许开发”的湖北模式,打造充分竞争市场。二是创新数据激励机制,探索收益分配模式。三是构建全省一体化授权运营平台,统一监管运营体系。四是定义全流程关键环节,明确责任权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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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
武汉市发布《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促进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起草了上述三份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