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相关收入信息,包括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佣金收入、打赏收入、广告收入等。
对规定实施前的存量收入信息无需报送,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规定明确了减轻平台企业信息报送负担、保障信息安全和质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税务部门将提供便捷的报送渠道,对涉税信息依法保密,确保数据安全。
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营造法治公平税收秩序,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相关收入信息,包括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佣金收入、打赏收入、广告收入等。对规定实施前的存量收入信息无需报送,同时明确,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付扬帆: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信息。此次出台规定,意在与电子商务法有效衔接,通过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持续推动平台经济规范经营、有序竞争、提升质量,促进线上线下各类经营主体互利共赢。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减轻平台企业信息报送负担、保障信息安全和质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对工信、人社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可不重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付扬帆:税务部门将提供新电子税务局等便捷的报送渠道,制定统一简明的报送报表和配套模板,整个涉税信息报送工作均由互联网平台企业完成,无需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另行报送。税务部门将对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规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邮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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