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因为《网络钟点工》这一系列漫画作品,知名漫画家罗琪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增值业务运营中心杠上了。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上述二者之间的这起著作权纠纷案。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罗琪对涉案系列漫画享有著作权,电信公司侵权成立。
原标题:漫画变照片仅凭一字之差吗?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审结了知名漫画家罗琪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增值业务运营中心(下称电信公司)著作权纠纷案。罗琪诉称,其创作了《网络钟点工》系列漫画作品,并在网络上进了发表,但电信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该作品,且未署名,已构成侵权。
电信公司辩称,原告主张涉案作品是美术作品,而从发表和署名情况来看,《网络钟点工》应为摄影作品,罗琪对《网络钟点工》不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构图、角色形象可以看出,该作品确为美术作品。至于“罗琪摄”的署名方式,虽容易造成理解上的误区,但从一般常理推断,不直接采用漫画作品作为文章配图,而对漫画作品进行拍摄后再作为摄影作品采用,并没有实际意义,电信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他人绘制的漫画,而实际由罗琪拍摄该漫画的情形。据此,法院认定罗琪享有著作权,电信公司侵权成立。
点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一方面,罗琪主张其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提交了涉案作品的电子原文件,并展示了搜狐网、中国网注有罗琪署名的涉案作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罗琪享有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另一方面,电信公司否认罗琪为作者,要有充分的反驳证据,不能仅凭 “罗琪摄”中“摄”字就推断认为涉案作品应为一幅摄影作品。(王多)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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