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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编码要求及常见问题解答

浔阳市监  · 公众号  ·  · 2024-12-25 17:39

正文

01

商品条码相关法律法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GB/T 12905-2019《条码术语》

GB 12904-2008 《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GB/T 14257-2009《商品条码 条码符号放置指南》

GB/T 16830-2008《商品条码 储运包装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GB/T 18283-2008《商品条码 店内条码》



02

商品条码编码和设计要求


商品条码定义 :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二)商品代码编制原则

1、 唯一性原则

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

注:通常情况下, 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产品特性。 企业可根据所在行业的产品特征以及自身的产品管理需求为产品分配唯一的商品代码。

2、 无含义性原则

零售商品代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不表示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

3、 稳定性原则

零售商品代码一旦分配,若商品的 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

商品条码 设计要求

1、 代码 位数要求 :我国国内商品 主要采用的是13位代码 分为四种结构,具体见表1;当 商品的包装很小,可申请使用8位代码 ,代码结构见表2。

厂商识别代码: 赋予企业的唯一编码,由7 - 10位数字组成。由编码中心分配。(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 2 年。

前缀码: 厂商识别代码的前3位数字,由国际物品编码组织(GS1)统一分配。中国前缀码(690-699,680-681)商品项目代码:由5 - 2位数字组成,一般由厂商编制。

校验码: 1位数字, 通过数学关系验证代码的正确性。

2、 尺寸要求 :下面截图是EAN-13条码符号尺寸要求,放大系数为1.0,左边白3.63mm,右边白2.31mm,条高22.85mm,条码长度31.35mm。

3、 颜色搭配 :条码符号的识读是通过不同颜色对红色光的反射率不同,来分辨条、空的边界和宽窄来实现的。因此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条色应采用深色,空色应采用浅色。 白色作空,黑色做条是最理想的颜色搭配,红色绝对不能为条。

4 位置设置要求 :首选位置是商品包装的主显示面的背面右下半区域。商品包装背面不宜放置条码符号时,可选择另一个适合的面的右下半区域。但是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的商品,条码符号不应放置在商品包装的底面。 具体依据:GB/T 14257-2009商品条码 条码符号放置指南)



四) 组合包装商品代码编制常见问题

1、如何为混合组合包装的零售商品编制代码?

答:混合组合包装的零售商品是指由多个不同的单个商品组成的标准的、稳定的组合包装的商品。其商品代码的编制通常采用13位代码结构,但不应与包装内所含商品的代码相同。

2、当标准组合包装中的零售商品的数量发生变化时,是否需要为其分配新的代码?

答:标准组合包装中的零售商品的数量发生变化时,应为变化后的标准组合包装分配新的代码,包装中的零售商品的代码不变。

3、按比例组合的标准组合包装,其比例发生变化时是否需要为其分配新的代码?

答:预先定义比例的标准组合包装,是指在出厂前就已确定组合比例的标准组合包装。产品的组合比例发生改变,虽然总量不变,也应为变化后的标准组合包装分配新的代码。组合包装中同种零售贸易项目的代码保持不变。

例如:一个预先定义的酸奶组合,包含有4 种不同口味的200杯酸奶,组合比例由30/50/80/40变化为40/60/40/60,虽然内含酸奶数量的总量不变,也应为比例变化前后的酸奶组合包装编制不同的代码。组合包装中同种酸奶的代码不变。

03

商品条码办理


(一)办理平台

1、线上渠道:官方网站“业务大厅”( www.gs1cn.org )、中国编码APP、中国编码微信公众号菜单栏“业务办理”。

2、线下渠道

(1)各地分支机构联系方式:

www.gs1cn.org/Org/Branch

(2)咨询电话:

400-7000-690

(二)办理流程


(三)费用

商品条码的注册及续展费用由编码中心 按照统一标准向企业收取,与企业具体需要编码的商品数量无关, 收费标准详见 编码中心网站公示 。通常情况下,编码中心会为每个申请企业分配一个厂商识别代码,如果因商品项目太多导致编码容量不够用时,也可以向编码中心 免费申请增加额外的厂商识别代码。

(来源: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04

常见问题解答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

2、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3、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4、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5、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1、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三、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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