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开平台
最近一份国资委办公厅下发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 PPP 业务财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在圈内流传,该通知明确提到央企要审慎开展PPP业务,明确自身 PPP 业务财务
承受能力的上限,对PPP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通知称,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转变为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中央企业主动适应改革要求,积极参与 PPP
项目,有关业务快速增长。但 PPP 项目投资金额大、回报期长、部分项目操作不规范、大量资产负债表外运行等,加大了企业财务风险。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PPP 业务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并下发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四条:
明确财务承受能力边界、严格财务风险源头管控、优化项目资金安排、规范 PPP 业务会计核算等,而每一条又分为具体规定。
当初推出PPP模式,其本意之一是在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中吸引民间资本,可是放眼望去,目前的现状却是PPP已成银行的海洋、央企的饕餮大餐。纵观整个PPP市场,毫不夸张的说有些项目的招标条件和规则,就是为央企、国企量身定做的。“例如,有的PPP项目只有4亿-5亿元,却要求社会资本要有100亿元净资产。”试问有几家民企能达到?PPP项目流程与风险管控暨PPP关键节点疑难问题应对策略解析培训班11月10日-13日(10日报到)武汉市,11月20日-23日(20日报到)重庆市,添加微信号653278912咨询。再者,中小民企资金实力弱,银行方面根本不愿意为民营企业借贷,谈之色变,所以即便是有机会拿到PPP项目也无力参与融资,导致民企的“求生之路”愈发艰难。
目前,央企已是PPP项目的绝对玩家。根据有关数据,截止9月,今年
新成交的项目已经达到3.17万亿元,而八大建筑央企上半年中标PPP项目总投资额就已超1.5万亿。
目前央企的负债率普遍高企,
央企参与PPP项目的资金大部分自于金融机构,存在一定风险。今年金融工作会议以来,防控风险成为金融工作的主基调,因此文件出台也显得顺理应当。
有业内人士表示,
如果文件下发,对央企未来PPP的市场份额的拓展在短期内影响较大,这个文件主要是规范央企的PPP项目,避免债务风险,避免预算的软约束,在规范PPP项目规范政府债务的同时,也能为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腾出一定的空间。
以下为文件原文:
一、明确财务承受能力边界。
各中央企业应当紧密围绕集团发展主业和战略规划,审慎研判开展 PPP 业务,拟开展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综合分析本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和资产负债状况等,
明确自身 PPP 业务财务承受能力上限,对 PPP 业务实行总量管控。
一是以建筑施工为主业的中央企业,累计对 PPP 项目的净投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资金与由企业提供担保或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
,减去企业通过分红、转让等收回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净资产的 40%
;
其他中央企业不得超过 20%,
并应符合国资委核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限制;资产负债率超过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警戒线的企业,不得开展推高集团资产负债率的项目。
二是应当做好集团内部风险隔离,指导拟开展 PPP 业务的子企业明确各自上限;
资产负债率高于 90%、近 2 年连续亏损或资金实力薄弱的子企业原则上不得单独投资 PPP 业务。
三是非金融子企业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已开展 PPP 业务的企业,应自本通知印发 3 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明确本企业 PPP 投资规模上限。
二、严格财务风险源头管控。
强化 PPP 项目源头管控,是有效防范 PPP 项目财务风险的关键。各中央企业应当高度关注 PPP 业务对企业财务结构平衡的影响,建立健全 PPP 业务管控体系,明确决策权限,坚持“事前算赢”原则,严格项目筛选,规范有序参与市场竞争,从源头防范 PPP 投资财务风险,确保有限财务资源发挥最大效用。
一
是建立健全集团 PPP 业务预算约束、风险防控、事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管控体系,
细化 PPP 业务投资管控流程,
明确集团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构建权责明晰的决策管理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防范盲目决策,遏制短期行为。
二是强化集团管控,从严划分集团与各级子企业 PPP 项目投资决策权限和标准,规范履行有关“三重一大”程序,
单个项目计划总投资超过 10 亿元或拟开展子企业资产总额 5%的,均应由集团批准。
三是在投资决策前应加强财务可行性分析,不得开展不满足财务管控指标要求的项目。企业应当参考本企业平均投资回报水平合理设定 PPP 投资回报率等财务指标,其中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应低于本企业相同或相近期限债务融资成本。
四是加强对拟开展合作的地方政府履约能力的事前评估,结合当地政府负债规模、财政收入、履约历史等情况,综合分析资信状况,审慎选择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
特别是对财政收入主要依赖转移支付的地方,审慎开展回报方式以政府付费为主的 PPP 项目。
三、优化项目资金安排。
在 PPP 项目中,应充分发挥项目各合作方在融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合理确定权益债务融资比例、股权比例,努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并重点做好项目运营合作安排,确保合理回报,实现合作共赢。
一
是落实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中央企业应当落实好拟开展 PPP 投资的自有资金安排;作为第一大实体企业股东的 PPP项目,可根据项目需要引入优势互补、协同度高的其他非金融投资方;积极吸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以及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参与投资,多措并举加大资本金投入。
二是做好债权资金安排。积极与各类金融机构建立 PPP 业务合作关系,争取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使债务融资与项目生命周期相匹配。
三是积极盘活存量投资。根据自身和项目需要,持续优化资金安排,积极通过出让项目股份、增资扩股、上市融资、项目收益权证券化等多渠道盘活资产,收回资金,实现 PPP 业务资金平衡和良性循环。
四是规范融资增信。
中央企业在 PPP 项目股权合作中,应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不得以“名股实债”方式引入股权资金,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
项目债务融资需要增信的,原则上应当由项目自身资产或股权投资担保,确需股东担保的,应由各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担保。
四、规范 PPP业务会计核算。
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
一
是严格界定合并范围。根据股权出资比例,其他出资方的投资性质,与其他投资方的关联关系(如合营、劣后级出资、担保等),对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的参与程度,风险回报分担机制,合作协议或章程约定等,综合判断是否对项目具有控制;企业作为项目第一大实体企业股东的,除有确凿证据表明不控制的项目外,原则上均应纳入合并范围;对不控制的项目,应当建立台账,参照表内项目严格管理,严防表外业务风险。
二是规范核算项目收益。同时参与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应当参考市场相同或类似项目,
合理划分和核算各阶段收益。
三是谨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定期对 PPP 项目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收费权、股东借款等资产开展减值测试,重点关注实际运营情况与项目可研预期差距较大、地方政府付款逾期等减值迹象,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防范资产价值不实。
通知最后提到,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 PPP 业务财务风险防范,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及时完善有关财务风险管控规定,并在本企业年度 PPP 业务情况报告中,重点说明本年 PPP 业务财务风险防范情况。国资委将在财务决算、预算、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监管中,对企业 PPP 业务予以重点关注,督促规范有序开展 PPP 业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来源 :
岳跃国
中国环境新闻
十九大报告15 次提及“绿色”,4次提及“绿色发展”,对绿色生产、绿色金融、绿色发展方式、绿色生活方式、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都有论述,堪称“绿”意盎然的报告。
连日来,绿色、绿色发展成为代表们热议的关键词。他们谈认识、论思路、话落实、谋突破,对绿色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更深了,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创造性更强了。
“无限风光在吉林,我们最大优势和最宝贵资源就是‘绿色’。”作出这一论述的是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代表。
“要坚决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出这一论述的是贵州省委书记孙志刚代表。
……
对绿色发展重要性的强化,不仅体现在省级领导层面。在分组讨论中,重视绿色发展的论述随处可见。
很多代表表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绿色生态堪称最大财富、最大优势、最大品牌,也是最大后劲。
越来越多的地方意识到了忽视绿色的“苦头”。
“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被中央通报,现在仍有切肤之痛、锥心之感。”甘肃省省长唐仁健代表告诉记者,将把构建生态产业体系、实现绿色发展崛起作为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路径,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抢占绿色崛起制高点。
山西因煤而兴、因煤而困,资源型经济转型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山西长治市委书记席小军代表说,长治积极争取成为全国首批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奠定了转型发展的基础,形成了转型发展的有力支撑。
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一直是一大困扰。“因钢铁而兴”的安阳经济正经历转型阵痛。安阳市委书记李公乐代表表示,这个阵痛早晚都要经历,我们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产业转型,推进绿色发展,提高发展质量。
越来越多的地方尝到了坚持绿色发展的“甜头”。
陕西省发改委主任方玮峰代表说,陕南地区一直是陕西省内比较贫困的区域。这几年,陕南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经济年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 个百分点。
四川巴中许多乡村依托良好生态发展绿色农业,给农民带来了满满的实惠。“依靠绿水青山,全村去年人均收入大幅提升。”平昌县利民村第一书记王良成代表坦言。
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林少春代表说,十八大以来,广东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经济总量从5.7 万亿元增长到7.95 万亿元,单位GDP 能耗下降20%,PM2.5 浓度近两年下降22%。
谈及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很多代表都提到了一个词——自觉。
这种自觉体现在认识上。上海浦东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陈维代表说,近年来,在防治船舶污染方面,人们维护良好环境的自觉性有了很大提升。来自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的冯晖代表说,他工作的地方有条河,过去群众直接往里头扔垃圾,但现在人们的保护意识已越来越强。
这种自觉体现在责任上。“我们要发挥生态优势,在绿色崛起的路上走得更稳健。”萍乡市委书记李小豹代表说,要树立绿色政绩观,把保护生态家园作为自觉的责任,把绿色意识转化到理念上,贯穿到要求上,体现到路径上,落实到实践中。
这种自觉体现在行动上。北京市平谷区委书记王成国代表说,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坚持从首都大局谋划发展,以生态立区为主线,把生态文明贯穿到工作的各领域和各环节,使生态文明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使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有了这种自觉,在发展与保护之间就不会再纠结。景德镇市委书记钟志生代表表示,将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走出一条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路。来自吉林省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王勇代表感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
有了这种自觉,在加快转型升级上就不会再犹豫。河北省承德市委书记周仲明代表表示,承德的优势在生态、潜力在生态、希望也在生态。强市富民,根本在于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下一步将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实现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有了这种自觉,在履行生态环保责任上就不会再徘徊。甘肃省省长唐仁健代表表示,在祁连山保护问题上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要知耻而后勇。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明花乡党委书记贺卫国代表说,保护祁连山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像对待自己的眼睛一样对待祁连山。
各地发展阶段、资源禀赋、环境承载不尽相同,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自然要各有侧重。梳理党代表的发言,不难发现,各地贯彻落实都充分考量了当地实际,体现了很强的创造性。
转方式,调结构——
浙江安吉,“两山”理论的重要发源地。安吉县委书记沈铭权代表告诉记者,安吉县坚持生态立县,生态环境的优势不断转化为发展优势,一二三产的产业比达到了8.2∶44.4∶47.4。
四川省遂宁市委书记赵世勇代表表示,5 年前招商引资时,“三高企业”有70 多家,上亿元的都拒绝了。当时这个“ 舍”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增长,也给老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
江苏省徐州市委书记张国华代表说,徐州是老工业基地和资源枯竭型城市,要在产业升级、培养新动能、开放空间拓展、公共服务补短板上做“加法”,在化解过剩产能、去库存、降成本上做“减法”。
划红线,守底线——
北京市代市长陈吉宁代表说,上个月发布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 年)》提出要守住人口规模底线、城市生态环境底线、城市开发边界线,是北京下一步发展的硬约束。
江西省省长刘奇代表说,江西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要做好科学规划,守住生态红线、水资源红线、土地资源红线三条红线。
河北省委常委、副省长,雄安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陈刚代表说,规划编制工作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初步考虑新区蓝绿空间比例不低于70%,划定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
重引导,强约束——
福建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朱华代表告诉记者,近年来,福建省坚持绿色导向,强化正向激励和刚性约束,实行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优化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完善责任追究办法,分类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
河北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高建民代表告诉记者,河北将积极探索以绿色发展为主导的考核体系,强化生态指标的硬约束,倡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逐步推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湖南省委书记杜家毫代表在讨论中表示,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决纠正思维惯性、路径依赖和政绩观偏差,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从过去的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
后语:大量粉丝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
中国给水排水2017年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高级研讨会在青岛成功召开:700多名排水行业代表齐聚青岛共商发展之道 -- 鼎力打造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核心技术品牌生态圈
来源: 住建部官网 工程人互联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为了方便表述,我们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简称为原《规定》。《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经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供大家参考。
一、去除了
“执业印章”
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
“3年”增至“5年”
。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
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七、继续教育。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八、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17]5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我部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7年8月25日前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58933327
传真:010-58934163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编者注:1、《征求意见稿》中去除了原《规定)中“执业印章”的内容;2、《征求意见稿》中扩大了必须要有注册建造师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岗位的范围。项目要求上: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证书;在岗位上: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工程建设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也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第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办理证书变更和注销手续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编者注: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不足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为有效期截止日
(编者注:新增内容)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编者注:原《规定)为:“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去除了“资格证书、学历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编者注:原《规定)为:“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该处没有直接提出“与单位的社保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申请注册的,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到新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聘于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前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年龄超过65周岁的;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册证书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其中,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行为,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时,申请材料除提交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须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许可机关核验上述材料原件及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编者注:本部分为新增加内容,尤其提出了“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需要补办的,应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编者注:该部分为新增内容,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大致执业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编者注:明确二级建造师为全国范围执业,强调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备案。
(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六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工程项目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
签章目录另行制定。
(编者注:内容有较大变化,强调注册建造师应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应由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字。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字。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字。
(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由其签字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