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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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职称评审监管办法发布

财务与会计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 2024-08-21 08:5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解读报道。该办法旨在规范职称评审程序、打击违规行为,提高职称评审质量和公平性。文章介绍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管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办法的制定背景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打击违规行为,提高职称评审质量和公平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关键观点2: 办法的监管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全面监管、问题导向和公正高效等原则,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的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进行监管。

关键观点3: 监管内容和方式

监管内容包括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评审单位和申报人所在单位等。采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管。

关键观点4: 职称评审信用体系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职称评审信用体系建设,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库,并进行相应处理。

关键观点5: 对评审单位的处理措施

评审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将给予工作提醒、约谈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其职称评审权。

关键观点6: 对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处理措施

申报人所在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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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打击违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据了解, 这是首部从国家层面出台的职称评审监管文件 ,将有利于提高职称评审质量、促进公平公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一文件是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在“破四唯”、“立新标”、放权松绑等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职称评审监管,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乱。


针对职称评审过程中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违规问题, 办法明确,聚焦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3类重点人群和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2类重点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办法提出,对个人违规行为实行信用管理,职称评审中的失信行为将作为申报评审职称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严重失信行为将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失信惩戒。对单位违规行为主要采取提醒、约谈、暂停评审、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等处置措施,强化对评审单位的违规处置。


办法将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化评审机构也列入了监管对象。 对于与职称评审无关的中介等其他社会机构假借职称评审名义开展的违法违规活动,办法将其作为各地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要求地方人社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处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7月25日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职称评审监管要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

第三条 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职称评审监管政策,加强全国职称评审综合监管,对核准备案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进行监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对申报人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条 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三)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四)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五)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

(六)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对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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