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务角度解读《民法总则》
作者序
《民法总则》公布后,许多权威学者从学术角度对其作了大量的评价和解读,朋友圈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比较版也被反复转发,还有不少公众号在发布《民法通则》全文时也顺道在其中划了重点。但是,对司法实务工作者来说,最为关心的无疑是《民法总则》新增加了哪些法律规则,又对以前的法律规则做了哪些改变。
从这个角度看《民法总则》,比较的基准就不能局限于《民法通则》,而应包括现行的所有民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视角与学者的视角也有不同,《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许多新增条款的目的是从制订民法典的角度完善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但对司法实务的影响则不大。还有一些新增条款在实践中用到的概率极低,无需太多关注。
本文试图按照重要性的顺序择要分析《民法总则》新增及修订的法律规则,为实务工作者快速把握《民法总则》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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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重要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
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重要性:★★★★★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
重大误解撤销权
的行使期间,
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重要性:★★★★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法通则》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人身关系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但《民法通则解释》第37条就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确立了原则恢复、例外不恢复的规则。《民法总则》大体吸收了该条文的规定,但差别在于,
如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则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在法律上赋予配偶选择是否恢复婚姻关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