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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武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10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军、毛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带领游客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天子山街道办事处泗南峪居委会某餐馆吃饭后来到天子山镇某商务酒店的一导游陪同房内休息。21时许,被害人陈某带领客人吃完晚餐后也进入到该陪同房某,吕某趁陈某酒后熟睡之机,采用用生殖器触抵、摩擦陈某肛门部位直至射精的方法进行猥亵。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物证卫生纸及照片;2.户籍证明材料;3.证人黎某、刘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5.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及辩解;6.物证鉴定书等。该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吕某辩称,自己是在酒后做梦过程中与梦中对象发生意淫从而射精,其行为不是强制猥亵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吕某带游客吃晚餐饮酒后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天子山镇泗南峪居委会某商务酒店住宿,吕某入住该酒店三楼导游陪同房,房内仅一张大床。当天21时许,同为导游的陈某(男)也带游客入住该酒店,陈某入住三楼导游房与吕某同床。吕某趁陈某熟睡之际,用生殖器触抵、摩擦陈某的肛门部位直至射精。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
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16日晚,他带游客入住武陵源区天子山镇泗南峪居委会某商务酒店。晚餐饮酒后他到该酒店三楼导游陪同房住宿,房内仅一张大床,当时已有一名男子导游入住。他因喝酒过量呕吐后便睡了,睡觉时迷迷糊糊感觉有人脱他的短裤后拿东西在他屁股周围摩擦,清醒后发现那名男子紧贴在他背后,用生殖器插他的肛门部位,且那名男子赤裸裸,因心里无比愤怒,与那名男子发生争吵,并动手打了那名男子,后有人报了警。
2.证人黎某(武陵源区天子山镇泗南峪居委会某商务酒店经营业主)的证言证明:酒店有专门供导游住宿的陪同房,酒店住满时,有三四个导游同住一间房的情况。2017年5月16日晚上12时左右,他听到酒店导游陪同房里大吵大闹,他看到一个年纪较轻的导游对一个中年男导游大骂,并拿椅子要打中年男导游,中年男导游没有还口也没有还手。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16日,一名姓吕的张家界导游带他们一行四人入住武陵源区天子山某商务酒店,晚餐时他还和姓吕的导游饮了酒。
4.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证明:现场位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天子山某泗南峪居委会某商务酒店。中心现场位于酒店三楼楼梯间的一间房间,靠房屋东墙与北墙摆有一张席梦思床,床上有凌乱的被子,床的南侧床头与南墙间地面上有一把损坏的木椅,房屋西南角地面上有三根木椅的木枋。据被害人陈某反映,将床移动后,在床的南侧中部与南墙间地面上有三团卫生纸并提取。
5.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科学研究所张公物鉴(法物)字(2017)135号物证鉴定书证明:提取的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为精斑,为被告人吕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56×1021。
被告人吕某对案发当晚与被害人陈某同住一间房一张床时,晚餐饮酒后睡觉时以搂抱并致射精的方式满足其性欲的基本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利用搂抱、生殖器触抵他人身体等,致自己射精,满足其性欲,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吕某辩称是与其梦中对象发生意淫从而射精,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文英
审判员郑小兰
人民陪审员覃兰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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