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观点认为,当认知者S从假命题(本文也称谬误)开始推理,即使S获得了真的结论并且前提为结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S也不可能获得针对结论的推理知识。这一想法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并且在葛梯尔挑战提出后得到进一步强化。我们以标准的葛梯尔案例为例展开简要分析:
案
例1
史密斯基于证据E2〈自己坐过琼斯的顺风车,琼斯一直说自己有一辆福特车〉相信C〈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并且,他有一个朋友布朗(虽然不知其去向)。史密斯根据逻辑学知识相信了D〈或者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史密斯不知道的是,他的朋友布朗恰好去巴塞罗那旅游,而琼斯只是租了一辆福特车,所以车并不属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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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阅读,本文用“〈〉”表示命题的内容。](cf. Gettier, p.123)为什么上述案例中史密斯缺乏知识呢?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论(no essential false lemma)认为,史密斯在推理过程中使用了假证据C,即使他获得了受到辩护的真信念D,他也无法获得推理知识。该理论特别指出,S知道P的一个必要条件是S的信念P拥有的辩护没有必要依赖于假的推理前提。(cf. Feldman,p.37)考虑到产生葛梯尔(式)案例不一定需要借助假前提,因此合理的结论是基于必要的假前提肯定会产生葛梯尔案例。在本文的语境中,这一想法等价于,对谬误的(真势)无知不可能产生推理知识。这也意味着,一个人只要相信了谬误,那么无论他从这一谬误推出什么结论,他顶多能获得真信念,但是绝对无法获得知识。该想法似乎堵绝了无知对于知识的贡献。
所幸随着学界近年来对来自谬误的推理知识(inferential knowledge from falsehood)的讨论,情况出现了转机。(cf. Warfield, p.414; Klein, p.48)且看如下例子:
案例2
我邀请邻居参加周六晚上的鸡尾酒派对,她说她届时要带女儿去海底捞。由于我们都住在上海市A行政区,所以我作出如下推理:她周六晚上要带女儿去A区的海底捞,所以不能来参加鸡尾酒派对。但是其实她要带女儿去B行政区的海底捞,因为那里还有女儿喜欢的运动场馆,因此尽管我的推理前提是假的,但结论是真的。一般说来,从一个假前提开始推理,即使运用演绎的方法也无法保证结论为真,这是一种不可靠的信念形成方式。但是在案例2中,从假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理进路并不十分危险,反而让人觉得有一定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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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解释的来自谬误之知的来源很多,本文仅展示一个。(cf. Klein, pp.36-38)](cf
. Warfield, p.414)读者或许会感觉到,在案例2中,即使我的邻居去了其他地方的海底捞火锅店,我的结论也会保持为真。这里的关键在于,虽然推理的前提严格来说是假的,但是这些谬误与真理离得很近,可被看成“近似为真”。
尽管坚持传统的想法可以保证推理知识来源的纯粹性,但其劣势也很明显:一旦我们从谬误出发,就不可能获得推理知识。如果承认有来自谬误的推理知识,那么一个突出优势就是扩大了推理知识的范围,不过要捍卫这一进路必须满足解释性条件和尺度性条件。解释性条件需要解释这些案例中为何有推理知识,尺度性条件需要拉开葛梯尔案例与来自谬误之知案例的理论间隔,也即必须刻画出两种情况之间的实质差别。那么如何做到既承认有来自谬误之知,又能成功避免赋予葛梯尔案例中的主角推理知识呢?根据现有研究来看,安全性理论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要求。(参见王聚,2020年b,第120-126页)安全性理论的基本主张如下:S的信念P是安全的当且仅当
(i)保持S在现实世界所使用的方法M;
(ii)在所有(或绝大多数)相邻的可能世界中,S采用方法M获得的信念P(或P*)仍然为真,不会轻易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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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原始表述稍有细节上的不同。在限定了相关初始条件后,在相邻的可能世界,S运用同一种方法M不一定会获得相同内容的信念,但形成的信念P*会是另一类。(cf. Pritchard, 2005, p.163)]
就解释性条件来看,安全性理论指出,在来自谬误之知的情况中,虽然认知主体从一个谬误开始推理获得真的结论,但是这一推理是安全的,不会轻易出错,这与安全性理论在分析其他案例时的理论诊断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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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理论在解释葛梯尔案例、彩票案例与怀疑论问题时都聚焦于信念不会轻易出错这一性质上,因此这一想法延展到来自谬误之知也是自然的。]那么为何在一般情况下,从谬误开始推理就是不安全的呢?这个疑问将我们引领到尺度性条件。就尺度性条件来看,在葛梯尔案例中,谬误中出错的部分被运用在推理中,并且为结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辩护。在案例1中,C〈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被用来为命题D提供辩护。其中出错的部分是“拥有”这一属性,而这一属性在D中被继承了下来,所以结论为真展现出真运气(veritic luck)。在来自谬误之知的情况中,虽然谬误前提同样被用于推理发挥因果作用,但是其出错的部分没有发挥辩护作用,而只是其正确的部分发挥了辩护作用。当我从〈邻居周六要带女儿去A区海底捞吃火锅〉推出〈她不能来参加鸡尾酒派对〉,前提出错的部分是“同事要去的火锅店在A区”,然而这一前提并不影响结论拥有的辩护。因为无论同事是去A区的海底捞还是B区的海底捞,只要她去海底捞陪女儿吃饭,她都不能来参加鸡尾酒派对。此处海底捞火锅店所在的位置差异并未发挥任何辩护作用。
当我们看到谬误前提时,或许会自然认为谬误中所包含的认知运气一定会影响结论。但这一预设是错的,因为进行推理时对于谬误的使用方式不尽相同。如果推理前提涵盖的信息很丰富,那么只要前提中有一丝细节错误就会被归为谬误,但是当前提作为一个信念为结论提供辩护时,这一细节的错误并不一定会影响结论所拥有的辩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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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需要区分推理过程中发生的两件事。推理是发生在认知者思想之中的转变,因此从相信一个前提开始,经由推理,认知者开始相信推理的结论,这是一个信念引起信念的因果过程。同时,信念是有内容的,前提与结论的内容之间具有的逻辑关系是辩护的关系。尽管作为前提的信念是以一个整体发挥因果作用,但是并非这一信念的所有内容都为结论提供辩护关系。这是一个容易误解的点,特此说明。]
一个人相信一个假命题属于对谬误的(真势)无知。在我们借助推理展开认知探究时,对细节的过多关注或记忆的不准确很容易让我们产生谬误,但是这并不会完全剥夺我们获得知识的机会,这类无知也并不必然阻碍知识的获得。我们因此得到一个有趣的结论:
(a)对谬误的(真势)无知可能产生推理知识。
读者或许会反对(a)并持有下列看法:(a*)对部分谬误的(真势)无知不影响推理知识的产生,产生推理知识的因素是信念中的真实部分。(a)说的是由于无知导致了知识,而(a*)说的是部分为真的前提导致无知并且无知并不影响这一推理过程。也就是说,引发知识的还是知识,不是无知。值得注意的是,(a*)看法忽视了一个重要因素,即虽然谬误中真实的部分发挥了辩护(justify)作用,但是作为推理前提的假信念却作为一个整体导致(cause)认知者开始推理,相信结论,完成思想的转变。正如保罗·鲍西安(Paul Boghossian)所说,在进行推理活动时,S认为其前提为结论提供了证据或理由。(cf. Boghossian, p.5)我们不能预设一个人的信念可以随便被拆分,即如果S相信一个假命题P,那么任何P的构成部分都是S实际上相信的东西。这顶多算是S倾向于相信的东西,但一个人倾向于相信的东西无法在推理的时候发挥实际的因果作用。当对谬误的(真势)无知产生推理知识时,谬误作为一个整体,其中的虚假部分不发挥辩护作用,但是虚假部分却发挥因果作用,这是获取推理知识时不可缺失的一个环节。知识既需要满足辩护条件,也需要满足信念条件。倘若进行推理活动的时刻为t,在t前S还没有相信作为前提的谬误,那么推理活动就不会实际发生。当然,这并不意味着S不可能在t之前获得一个真信念,从而在t时刻完成推理活动,只是说在推理活动实际发生时,正是谬误完成了推理活动的引发功能。
(a)这一结论带来了一定的理智安慰。以比喻的方式来说,求知不是高空走钢丝,只要开端处夹杂一丝偏差就前功尽弃,无法到达知识的彼岸。相反,求知更像是走独木桥,虽然依赖我们前进的技巧,但有一定的容错空间。回想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工具价值的获取方式。由于知识具有正面的最终认知价值,所以当我们从(对谬误的真势)无知开始获得了(推理)知识,此类无知就获得了正面的、认知的工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