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哲学研究
以现实问题带动理论研究,用哲学方式引领时代发展,推动中国哲学重建,走向世界学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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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聚 | 无知的认知价值

哲学研究  · 公众号  ·  · 2024-06-20 19:44

正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主办

无知的认知价值

王聚 | 文


作者简介



王聚,1988年4月生,2016年毕业于英国爱丁堡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当代知识论、伦理学和科学技术哲学。现任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科学技术哲学教研室副主任。兼任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知识论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现代外国哲学》编辑。

摘  要: 作为知识的对立状态,无知通常被认为具有很多负面价值,在认知领域尤其如此。然而这一看法则忽略了无知的多样性以及不同种类的无知在认知领域具有的正面价值。借助当代知识论对无知内涵的新思考,三种无知具有的正面价值将得到进一步展现。第一,对谬误的(真势)无知可以产生推理知识。在经由推理求知的过程中,对于合适的证据有一定的容错空间,并非细节的一丝瑕疵就会阻碍我们获得知识。第二,对误导的挫败者的(不知情)无知是获得和维持知识的有效手段。由于认知环境中轻易传播的误导的挫败者很容易挫败我们本可拥有的知识,所以保护知识的有效方法是限制误导的挫败者产生,营造一个良好的认知环境。第三,对枢纽命题的(辩护)无知是获得(有理性基础的)知识的必要前提,这是我们的认知境况。总之,合理利用无知可以更好地完成求知的事业。

关键词: 无知谬误;误导的挫败者;枢纽命题;认知价值

一、引言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求知是人类的本性。求知不仅发乎本性,还源于知识本身具有的价值。倘若无知是知识的对立状态,那么无知不仅应该受到本性的排斥,还应该缺乏价值,更应该是人类努力摆脱的黑暗状态。这一图景虽然大体正确,但是在许多重要方面掩盖了无知所具有的积极价值。在哲学的视野中,无知的正面价值已然开始受到学界的关注。[页下注:比如在伦理学领域,无知被认为能发挥辩解的作用。(cf. Zimmerman, pp.77-81)在社会哲学和技术哲学领域,对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无知是保护人们生命安全的有效手段。(cf. Miller, p.230)]本文旨在探索无知的认知价值,并为无知具有正面的认知价值申言。


在进入正式讨论前,有两个要点需预先得到澄清。首先,本文谈论的是无知的认知价值(the epistemic value of ignorance)。此时我们关心的价值承载体是无知这种认知状态,并且其承载的价值类型是认知价值,而非伦理层面或美学层面的非认知价值。[页下注:显而易见,某些无知具有非认知层面的价值。比如,审稿专家对论文作者身份的无知有助于实现审稿公平,这是无知的伦理价值。欣赏电影前,对电影剧情以及结局的无知有助于增加观赏乐趣,这是无知的审美价值。]认知价值是一种关乎认知之善(epistemic goods)的独特价值,比较典型的认知价值有真、知识、辩护、理解等等。


其次,本文在讨论认知价值时沿用最终价值(final value)与工具价值(instrumental value)的区分。一个对象X具有最终价值意味着X就其本身作为目的而获得价值,而不是依赖于自身以外的对象获得价值。一个对象X具有工具价值意味着X是用以实现另一个对象Y的手段和工具,并且由于Y具有最终价值,X以衍生的方式获得工具价值。我们可以发现,如果某物有工具价值,那么必然预设了一个有最终价值的对象,否则工具价值没有来源,就会遇上无穷倒退的问题。当追问无知的认知价值时,我们不仅可以追问无知在认知领域是否有工具价值,还可以追问无知在认知领域是否有最终价值。受限于篇幅,本文只围绕无知在认知领域是否有工具价值这一问题展开探究。在知识论领域,很多学者论证了知识具有最终价值。[页下注:也有学者认为理解(understanding)具有最终价值。(cf. Riggs, pp.331-338)本文不对这一学界争论下定论,而只是选取知识作为一个论证对象。倘若最后是理解具有最终价值,那么知识也将因此获得工具价值,此时无知具有的价值来源可以进一步往后追溯到理解,这并不会影响本文的整体结论。](cf. Sosa, pp.87-88; Kelp, p.227)依此来看,如果无知能实现或促成知识,那么无知就因此获得正面的工具价值。(cf. Pritchard, 2016b, pp.135-136)本文将以这一价值获取方式为核心框架,从多个角度展开探究。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借助当前学界的最新讨论,更细致地刻画无知的内涵。第三部分通过分析谬误与推理知识的关系可以发现,在某些情况下,从对谬误的(真势)无知开始并非不可能获得推理知识。在第四部分,结合挫败者这一概念表明对误导的挫败者的(不知情)无知是获得和维持知识的一个有效方式。第五部分,结合维特根斯坦晚期哲学思想的当代诠释和发展,论证对枢纽命题的(辩护)无知是获得(有理性基础的)知识的必要前提。最后总结全文。


二、何为无知?

在讨论无知的认知价值前,我们需要先给出无知的定义,这可借助学界的最新讨论。学界主流的观点认为,无知就是缺乏知识(cf. Le Morvan, p.379),这一观点被称为无知的标准观。[页下注:与标准观针锋相对的是无知的新观点,无知的新观点主张无知就是缺乏真信念。但是,支持新观点的两个核心论证并不成立。(参见王聚、惠丽云,第85-88页)]本文选择这一观点主要有两个理由:首先,我们从日常语言用法中可以发现,无知被理解为知识的反面。即无知与知识呈现出互补状态,这一现象在很多语言中都有表现。在汉语中,无知的意思是没有知识,即缺乏知识。从“ignorance”的构成来看,“i-”是个否定的前缀,“-gnorance”源自希腊语的“gnesis”,指认知者知道或理解某物的这样一种心灵状态,所以这个词也表示对知识和理解的缺乏。因此,无知的标准观符合语言使用直觉,这是本文采纳该理论的初步理由。其次,这种定义方法具有理论的统一性。我们可以借助对知识的分析从而刻画出不同种类的无知。在当代知识论中,我们一般区分事实性知识(factive knowledge)、对象性知识(objectual knowledge)和程序性知识(procedural knowledge)。与之相对,我们可以进一步勾勒出事实性无知(factual ignorance)、对象性无知(objectual ignorance)和程序性无知,而本文的讨论对象限定在事实性无知。根据当代知识论的讨论,事实性知识的一种刻画方式是:

(i)命题P为真;(ii)S相信P;(iii)S的信念P是拥有信念辩护的;(iv)S的信念不受葛梯尔情况影响。


与上述定义相对,只要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就对应一种事实性无知:

(i*)P为假,这类无知可以被称为真势无知(alethic ignorance)。当命题P为假,根据知识的事实条件,无人能知道该命题(为真),因此相信该命题的人就对这一命题处于真势的无知,[ 页下注: 标准观点承认有对谬误的无知(ignorance of falsehood),此时不仅包括对假命题的事实性无知,也包括对假命题的对象性无知。前者指不知道一个命题的真值,后者指不知道一个命题的涵义。因此后一类无知蕴涵前一类无知,但反过来则不成立。]这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谬误。[ 页下注: 这里的谬误并非逻辑谬误(logical fallacy),而是指被人相信的假命题(a believed false proposition)。这里并非把谬误等同于无知,而是将谬误等于真势无知,还有别的无知类型。]


(ii*)S没有相信(真命题)P。由于这种情况产生的无知可以被称为信念的无知(doxastic ignorance)。信念的无知可以细分为五种。第一,因为S缺乏必要的概念资源,所以不能把握命题P的涵义,此时S处于“深层无知”。第二,尽管S有必要的概念资源,却从未考虑过或听说过P,处于“不知情无知”。第三,S有必要的概念资源,考虑过P,但没能作出判断,处于“未决断型无知”。第四,S有必要的概念资源,考虑过P,但相信P为假,处于“罔顾事实型无知”。第五,S有必要的概念资源,考虑过P,但对P的真值悬置判断,处于“悬置判断型无知”。[ 页下注: 本文在标准观的基础上拓展了信念无知的分类和具体命名。]


(iii*)S的信念P缺乏辩护。由于这种情况产生的无知可以被称为辩护的无知(justificational ignorance)。当S的信念P缺乏认知辩护时,比如S缺乏相信P的理由和证据时,S对P处于辩护的无知。


(iv*)S的信念处于葛梯尔情况。由于这种情况产生的无知可以被称为葛梯尔类型的无知(Gettier. type ignorance)。(cf. Le Morvan and Peels, p.18)


从上面的分类我们可以发现,借助当代知识论的最新发展,事实性无知这一概念已经具有相当精细的结构,这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谈论不同种类的无知及其认知价值,避免一概而论。


要说很多种类的无知具有负面的认知价值,这一观点几乎是常识,无需赘述。如果一个人是文盲,对很多命题处于深层无知,那么即使真命题摆在他面前,他也无法理解该命题,更不用说形成真信念,因此我们意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如果一个人被谣言洗脑,那么他在进行推理和行动时很容易陷入进一步的错误,因此我们意识到辟谣的重要性。相反,论证某些无知具有正面的认知价值则是一件极具挑战性的工作,这项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以条分缕析的方式进行。接下来我们将分别论证下面三个陈述,从而展示无知具有的正面的认知价值:

(a)对谬误的(真势)无知可能产生推理知识。

(b)对误导的挫败者的(不知情)无知是获得和维持知识的有效手段。

(c)对枢纽命题的(辩护)无知是获得(有理性基础的)知识的必要前提。这三个陈述关乎不同种类的无知,但无一例外展现了无知在认知领域具有的正面工具价值。(a)指出在某些条件下,从对谬误的(真势)无知出发可以产生知识。接受这一结论的同时,我们仍然可以承认,从知识出发更有利于获得知识。(b)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对误导的挫败者的(不知情)无知反而是获得知识的有效手段,因此我们要善加利用,以免徒增求知的障碍。(c)进一步指出,要想获得知识,就必须先对枢纽命题保持(辩护)无知,倘若没有这种无知,那么获得知识甚至是不可能的。以下笔者将分别展开论述。


三、谬误与知识

传统观点认为,当认知者S从假命题(本文也称谬误)开始推理,即使S获得了真的结论并且前提为结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S也不可能获得针对结论的推理知识。这一想法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并且在葛梯尔挑战提出后得到进一步强化。我们以标准的葛梯尔案例为例展开简要分析:


例1

史密斯基于证据E2〈自己坐过琼斯的顺风车,琼斯一直说自己有一辆福特车〉相信C〈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并且,他有一个朋友布朗(虽然不知其去向)。史密斯根据逻辑学知识相信了D〈或者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史密斯不知道的是,他的朋友布朗恰好去巴塞罗那旅游,而琼斯只是租了一辆福特车,所以车并不属于他。[ 页下注: 为了方便阅读,本文用“〈〉”表示命题的内容。](cf. Gettier, p.123)为什么上述案例中史密斯缺乏知识呢?不含必要的假前提理论(no essential false lemma)认为,史密斯在推理过程中使用了假证据C,即使他获得了受到辩护的真信念D,他也无法获得推理知识。该理论特别指出,S知道P的一个必要条件是S的信念P拥有的辩护没有必要依赖于假的推理前提。(cf. Feldman,p.37)考虑到产生葛梯尔(式)案例不一定需要借助假前提,因此合理的结论是基于必要的假前提肯定会产生葛梯尔案例。在本文的语境中,这一想法等价于,对谬误的(真势)无知不可能产生推理知识。这也意味着,一个人只要相信了谬误,那么无论他从这一谬误推出什么结论,他顶多能获得真信念,但是绝对无法获得知识。该想法似乎堵绝了无知对于知识的贡献。


所幸随着学界近年来对来自谬误的推理知识(inferential knowledge from falsehood)的讨论,情况出现了转机。(cf. Warfield, p.414; Klein, p.48)且看如下例子:


案例2

我邀请邻居参加周六晚上的鸡尾酒派对,她说她届时要带女儿去海底捞。由于我们都住在上海市A行政区,所以我作出如下推理:她周六晚上要带女儿去A区的海底捞,所以不能来参加鸡尾酒派对。但是其实她要带女儿去B行政区的海底捞,因为那里还有女儿喜欢的运动场馆,因此尽管我的推理前提是假的,但结论是真的。一般说来,从一个假前提开始推理,即使运用演绎的方法也无法保证结论为真,这是一种不可靠的信念形成方式。但是在案例2中,从假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理进路并不十分危险,反而让人觉得有一定的稳定性。[ 页下注: 待解释的来自谬误之知的来源很多,本文仅展示一个。(cf. Klein, pp.36-38)](cf . Warfield, p.414)读者或许会感觉到,在案例2中,即使我的邻居去了其他地方的海底捞火锅店,我的结论也会保持为真。这里的关键在于,虽然推理的前提严格来说是假的,但是这些谬误与真理离得很近,可被看成“近似为真”。


尽管坚持传统的想法可以保证推理知识来源的纯粹性,但其劣势也很明显:一旦我们从谬误出发,就不可能获得推理知识。如果承认有来自谬误的推理知识,那么一个突出优势就是扩大了推理知识的范围,不过要捍卫这一进路必须满足解释性条件和尺度性条件。解释性条件需要解释这些案例中为何有推理知识,尺度性条件需要拉开葛梯尔案例与来自谬误之知案例的理论间隔,也即必须刻画出两种情况之间的实质差别。那么如何做到既承认有来自谬误之知,又能成功避免赋予葛梯尔案例中的主角推理知识呢?根据现有研究来看,安全性理论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要求。(参见王聚,2020年b,第120-126页)安全性理论的基本主张如下:S的信念P是安全的当且仅当

(i)保持S在现实世界所使用的方法M;

(ii)在所有(或绝大多数)相邻的可能世界中,S采用方法M获得的信念P(或P*)仍然为真,不会轻易出错。[ 页下注: 这与原始表述稍有细节上的不同。在限定了相关初始条件后,在相邻的可能世界,S运用同一种方法M不一定会获得相同内容的信念,但形成的信念P*会是另一类。(cf. Pritchard, 2005, p.163)]


就解释性条件来看,安全性理论指出,在来自谬误之知的情况中,虽然认知主体从一个谬误开始推理获得真的结论,但是这一推理是安全的,不会轻易出错,这与安全性理论在分析其他案例时的理论诊断是一致的。[ 页下注: 安全性理论在解释葛梯尔案例、彩票案例与怀疑论问题时都聚焦于信念不会轻易出错这一性质上,因此这一想法延展到来自谬误之知也是自然的。]那么为何在一般情况下,从谬误开始推理就是不安全的呢?这个疑问将我们引领到尺度性条件。就尺度性条件来看,在葛梯尔案例中,谬误中出错的部分被运用在推理中,并且为结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辩护。在案例1中,C〈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被用来为命题D提供辩护。其中出错的部分是“拥有”这一属性,而这一属性在D中被继承了下来,所以结论为真展现出真运气(veritic luck)。在来自谬误之知的情况中,虽然谬误前提同样被用于推理发挥因果作用,但是其出错的部分没有发挥辩护作用,而只是其正确的部分发挥了辩护作用。当我从〈邻居周六要带女儿去A区海底捞吃火锅〉推出〈她不能来参加鸡尾酒派对〉,前提出错的部分是“同事要去的火锅店在A区”,然而这一前提并不影响结论拥有的辩护。因为无论同事是去A区的海底捞还是B区的海底捞,只要她去海底捞陪女儿吃饭,她都不能来参加鸡尾酒派对。此处海底捞火锅店所在的位置差异并未发挥任何辩护作用。


当我们看到谬误前提时,或许会自然认为谬误中所包含的认知运气一定会影响结论。但这一预设是错的,因为进行推理时对于谬误的使用方式不尽相同。如果推理前提涵盖的信息很丰富,那么只要前提中有一丝细节错误就会被归为谬误,但是当前提作为一个信念为结论提供辩护时,这一细节的错误并不一定会影响结论所拥有的辩护程度。[ 页下注: 这里我们需要区分推理过程中发生的两件事。推理是发生在认知者思想之中的转变,因此从相信一个前提开始,经由推理,认知者开始相信推理的结论,这是一个信念引起信念的因果过程。同时,信念是有内容的,前提与结论的内容之间具有的逻辑关系是辩护的关系。尽管作为前提的信念是以一个整体发挥因果作用,但是并非这一信念的所有内容都为结论提供辩护关系。这是一个容易误解的点,特此说明。]


一个人相信一个假命题属于对谬误的(真势)无知。在我们借助推理展开认知探究时,对细节的过多关注或记忆的不准确很容易让我们产生谬误,但是这并不会完全剥夺我们获得知识的机会,这类无知也并不必然阻碍知识的获得。我们因此得到一个有趣的结论:


(a)对谬误的(真势)无知可能产生推理知识。


读者或许会反对(a)并持有下列看法:(a*)对部分谬误的(真势)无知不影响推理知识的产生,产生推理知识的因素是信念中的真实部分。(a)说的是由于无知导致了知识,而(a*)说的是部分为真的前提导致无知并且无知并不影响这一推理过程。也就是说,引发知识的还是知识,不是无知。值得注意的是,(a*)看法忽视了一个重要因素,即虽然谬误中真实的部分发挥了辩护(justify)作用,但是作为推理前提的假信念却作为一个整体导致(cause)认知者开始推理,相信结论,完成思想的转变。正如保罗·鲍西安(Paul Boghossian)所说,在进行推理活动时,S认为其前提为结论提供了证据或理由。(cf. Boghossian, p.5)我们不能预设一个人的信念可以随便被拆分,即如果S相信一个假命题P,那么任何P的构成部分都是S实际上相信的东西。这顶多算是S倾向于相信的东西,但一个人倾向于相信的东西无法在推理的时候发挥实际的因果作用。当对谬误的(真势)无知产生推理知识时,谬误作为一个整体,其中的虚假部分不发挥辩护作用,但是虚假部分却发挥因果作用,这是获取推理知识时不可缺失的一个环节。知识既需要满足辩护条件,也需要满足信念条件。倘若进行推理活动的时刻为t,在t前S还没有相信作为前提的谬误,那么推理活动就不会实际发生。当然,这并不意味着S不可能在t之前获得一个真信念,从而在t时刻完成推理活动,只是说在推理活动实际发生时,正是谬误完成了推理活动的引发功能。


(a)这一结论带来了一定的理智安慰。以比喻的方式来说,求知不是高空走钢丝,只要开端处夹杂一丝偏差就前功尽弃,无法到达知识的彼岸。相反,求知更像是走独木桥,虽然依赖我们前进的技巧,但有一定的容错空间。回想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工具价值的获取方式。由于知识具有正面的最终认知价值,所以当我们从(对谬误的真势)无知开始获得了(推理)知识,此类无知就获得了正面的、认知的工具价值


四、误导的挫败者与知识

虽然从谬误开始仍然可以获得推理知识,但是如果能从真的前提开始,谁又会主动选择谬误呢?所以即使上一部分论证了从无知开始可以获得知识,我们也不会主动寻求这类无知,甚至会尽力避免这类知识。这样一来,无知的积极作用不甚明显。这一部分将要表明,有时我们反而应该主动借助无知来获得知识。这一部分将借助知识的可挫败理论(the defeasibility theory of knowledge)来讨论这一点。[ 页下注: 本段的分析并不限于知识的可挫败理论。很多知识理论都同意,如果一个信念的辩护是被挫败的,那么该信念就无法成为知识。]该理论将知识定义如下:


S知道P当且仅当

(1)P为真;

(2)S基于证据E相信P;

(3)E为P提供了辩护;

(4)E是最终未被挫败的。(cf. Turri, p.218)


根据可挫败理论的想法,知识是最终未被挫败的真信念。在标准的葛梯尔案例中,认知主体拥有的信念辩护是被挫败的,这是因为一旦挫败者D被(或应该被)认知主体所相信,那么他原有证据E为信念P提供的辩护就会被挫败,也即D+E不能辩护P。挫败者可以被进一步挫败,我们要区分辩护的恢复与辩护的创造。在前一种情况中,挫败者的挫败者(defeater. defeater)D*通过攻击挫败者D恢复了原有证据E本身对P的辩护。在后一种情况中,D*则直接发挥对P的辩护,而原有证据E本身对P的辩护仍然保持挫败状态,所以是辩护的创造。


我们可以区分出三类挫败者,它们分别是事实型挫败者、信念型挫败者和规范型挫败者。事实型挫败者是一个真命题,它外在于认知者的视角。由于该命题的存在,一旦认知者意识到该命题,认知者原有的辩护就会受到挫败。要注意这里的谈论是反事实的,因为认知主体实际上并没有相信这些命题。信念型挫败者是认知者实际相信的命题,是内在于认知者的视角。由于该挫败者已经进入了认知者的信念系统,所以它可以挫败认知者信念的辩护地位。信念型挫败者不要求为真或拥有积极的认知地位,只要被认知主体拥有即可。也就是说一个假信念,一个缺乏辩护的信念都可以充当信念型挫败者。规范型挫败者是认知者并未拥有,但可以轻易获取的认知理由,比如是认知者所在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所意识到的证据。(cf. Harman, pp.143-144)该理由所支持的命题会影响认识者相信的命题的辩护地位。规范型挫败者是认知者虽然未实际拥有,但应当拥有的证据。让我们结合下面这个案例展开分析:


掩盖真相案例


某国P4生化安全实验室发生了病毒泄露,比尔的朋友麦基就职于该实验室,考虑到比尔的家离实验室不远,为了保护朋友,麦基悄悄把消息透露给比尔。但是政府部门为了维持国家稳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彻查了泄密人,并派负责人登门告知比尔说,该实验室并未发生病毒泄露,只是某些员工想抹黑该机构从而散播谣言。比尔十分信赖这一朋友,因此他相信P〈该实验室发生病毒泄露〉。


在这个案例中,读者可能认为比尔知道命题P。但是由于挫败者的存在,知识的可挫败理论会判定比尔并不知道P。在该案例中,比尔最初的证据E〈麦基说生化安全实验室发生了病毒泄露〉为他相信P〈该实验室发生病毒泄露〉提供了充足的辩护,但是由于挫败者D〈负责人宣称生化安全实验室发生病毒泄露这一消息是某些员工散播的谣言〉存在,D挫败了E为P提供的辩护,因此D+E无法辩护P。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挫败理论的支持者必须区分误导的挫败者(misleading defeater)和真正的挫败者。那么什么是误导的挫败者呢?一个误导的挫败者是通过支持一个假命题从而发挥挫败作用。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挫败者〈负责人宣称生化安全实验室发生病毒泄露这一消息是谣言〉发挥作用是通过支持〈生化安全实验室并未发生病毒泄露〉这一假命题发挥作用,但是真正的挫败者却可以不依靠假命题就能发挥作用。也就是说,真正的挫败者帮助我们走向真理,但误导的挫败者却误导我们远离真理。


一般来说,倘若S基于证据E获得了一个真信念P,但是纷繁复杂的信息环境中出现了很多误导的挫败者D,那么D+E无法为P提供充足的辩护,S也无法获得知识P。要使得S可以获得知识P,有两条路可选。第一条路,S获得挫败者的挫败者D*,D*通过攻击挫败者D恢复了原有证据E本身对P的辩护。在上述案例中,D*可能是这样的证据,即比尔发现内部机密文件说这次辟谣是政府内部一个刻意的隐瞒行为。但是考虑到获得这一证据十分困难,因此要恢复E本身对P的辩护在实践上困难重重。另一条路,S获得挫败者的挫败者D*,并且D*直接发挥对P的辩护,而原有证据E本身对P的辩护仍然保持挫败状态。此时的D*可能是这样一则证据,即比尔进入该安全实验室,调查监控录像后发现病毒泄露的全过程。这一证据虽然无法恢复E本身对P的辩护,却单独为P为真提供了充足的辩护。但是获得这一证据的过程依旧十分困难,甚至还要冒生命危险。由此可见,一旦认知主体相信了误导的挫败者,为了使得真信念成为知识,认知者就必须进一步获得挫败者的挫败者,但很多时候这一步工作十分困难,甚至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认知主体相信误导的挫败者呢?一种选择是避免谣言和谬误在认知环境中的传播,从而使得认知者更不容易听到误导的挫败者,从而对这些挫败者保持(不知情)无知。就个人日常断言的规范来看,保罗·格莱斯(Paul Grice)的质的准则(maxim of quality)给出了很好的限制。根据质的准则来看,一个人不应该说他相信为假的东西,也不该说他缺乏证据的东西。(cf.Grice,p.27)就网络媒介环境来看,则是要让那些无端猜测、恶意攻击、博人眼球、无中生有的发言被禁止和封锁,从而塑造一个风清气朗的良好网络环境。


另一种选择是让认知者保持认知封闭或独断的态度。保持认知封闭的态度意味着尽可能选择不要接触到各大媒体上流传的消息,从而减少受到误导的挫败者的影响。可是这一选择也会使得认知者接触到更少的真实信息,并非明智之举。保持独断是指虽然接触到误导的挫败者,但是认知者出于对自身看法的确信,在缺乏进一步探索的基础上就相信与之相左的信息是错的,因而不予采信。这一思路初看之下合理可行,却展现了独断这一理智恶习。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认知者排除误导的挫败者并非因为他有独立的证据相信其为假,而只是基于对自己原有看法的确信。也就是说,即使原有信念为假,认知者仍然会以同样的方式排斥那些能发挥积极作用的真正的挫败者。为了避免这种有缺陷的思考方式,我们应当排除这一选择。


综合来看,为了避免认知主体相信误导的挫败者从而失去知识,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避免这些挫败者在认知环境中产生和传播,这样一来认知者对这些挫败者将会处于(不知情)无知,并因此保留了自己的知识。上面的讨论主要针对的是知识的保留,那么对于首次获得知识来说,对于误导的挫败者的无知同样也有积极作用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只需要考虑与掩盖真相案例相反的情况。倘若S在首次基于证据E相信事实P之前已经获悉一些相关的误导的挫败者(比如在真实可靠的消息P出现前,各种谣言已经提前开始散播)。此时误导的挫败者可能产生两种影响:第一种,如果S已经相信了这些挫败者,那么即使后来获悉P,S也可能不予采信或悬置判断,因而陷入信念的无知。第二种,即使S相信P,其信念拥有的辩护是被挫败的。除非S获得了未被挫败的新的证据或挫败者的挫败者,S才能首次获得有关P的知识。也就是说,如果误导的挫败者先发制人,那么S首次获得知识的难度同样会增大。这与前文所述误导的挫败者在S首次获得知识以后出现的情况稍有不同,但造成了同样的挑战。综上所述,这一部分的结论表述如下:(b)对误导的挫败者的(不知情)无知是获得和维持知识的有效手段。


五、枢纽命题与知识

在第四部分,我们发现对误导的挫败者的(不知情)无知是获得和维持知识的有效手段。为了追求知识,积极实现这一类无知是符合工具理性的。但此处仍然留下一个小问题,即无知仍然只是一种我们可以求助或不求助的工具,其地位仍然是可有可无的。更进一步说,倘若我们追求的是对一个话题的深入理解,而这种理解依赖于首先呈现某些误导的挫败者,并且要求认知者通过自己独立且深入的探究消除这些挫败者,那么上面探讨的无知的工具价值将受到削弱。[ 页下注: 这一想法不仅有哲学的源泉,还发展为当今课堂的教学技巧。就哲学源泉来说,苏格拉底倡导的辩证法以及皮浪主义者倡导的“怀疑”能力都展现了这一精神。在当代哲学中,无限主义(infinitism)也倡导通过理由的不断深入从而提高认知辩护的程度,以此实现真正的知识。考虑到这种探究方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持知识,仍然需要对某些误导的挫败者处于无知,所以这对本文第四部分的结论无法构成实质性挑战。]


在这一部分,结合当代知识论学界对维特根斯坦《论确定性》一书中枢纽命题思想的解读与发展,我们会发现获取有理性基础的知识对某种无知的依赖是不可或缺的。在该书中,维特根斯坦讨论了认知理由的结构。按照他的理论,我们进行认知评价时是从具有更高确定性的命题开始,并以此为基础审视那些更加不确定的命题。倘若认知活动不是以这样的方式进行,那么我们就应该先检查理由和证据本身,而不是用它来帮助我们判断别的命题的真假。按照这样的逻辑,那些拥有最高确定性的命题只能充当我们审查和评价其余命题的基础,而不能反过来作为被我们审查的对象。更关键的是,我们既没有正面的证据相信这些具有最高确定性的命题为真,也没有反面的证据怀疑它们。这一类具有最高确定性的命题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发挥着枢纽的作用,也因此被称为枢纽命题(hinge propositions)。这些命题包括〈我有一双手〉〈我的名字叫XX〉〈地球存在了久远的时间〉〈我没有被恶魔欺骗〉等命题。对于枢纽命题的性质,维特根斯坦如此评论:


这就是说,我们所提的问题和我们的怀疑依靠这一事实,即某些命题不容怀疑,好像就是这些问题和怀疑赖以转动的枢纽。

这就是说,某些事情事实上是不受怀疑的,这一点属于我们科学研究的逻辑。

但是情况并不是这样:我们根本不能研究一切事物,因此不得不满足于假定。如果我想转动门,就得把门轴固定下来。(cf.Wittgenstein,§341-343)


从上面论述可以看出,我们在平常的经验探究中可以进行提问,可以进行怀疑,这些活动基于理由和证据的认知审查,可以被视作“科学研究”。但为了让这些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必须有某些命题是不被怀疑的,而它们充当了进行怀疑活动的前提。为了使得“科学探究”得以进行,就像为了大门可以被转动一样,我们必须在方法论的意义上依赖一些命题,而发挥这些作用的命题就是枢纽命题。(ibid., §88,§137,§151)我们不怀疑这些命题,并不是因为我们经过仔细审查有充分理由相信这些命题为真,而是我们所进行的认知活动本身就预设这类命题为真。这些枢纽命题具有最高程度的确定性,不受任何怀疑。此时它们扮演的是“逻辑”的作用,我们用之衡量其他对象正确与否。如果不这么做,科学研究就无从开始。维特根斯坦这里所说的“逻辑”得到了当代学者的进一步阐发,迈克尔·威廉姆斯(Michael Williams)认为,如果某类问题要被探究,有一些命题就得免于怀疑,这些命题就是方法论的必然性(methodological necessities)。(cf.Williams, pp.159-160)方法论的必然性是默认资格的来源,因为这些必然性决定了探究的方向。对于怀疑的方法论上的限制的承认并不是反思地意识到实践的限制,而是探究的逻辑所规定的一个根本性的事实。克里斯宾·怀特(Crispin Wright)也指出,这些命题发挥奠基石的作用,倘若这些命题被怀疑,那么由这些命题划定的探究领域的任何探究的可行性都会受到质疑。(cf.Wright,2004,pp.167-168)试想一个已经怀疑外部世界存在的认知者如何通过经验证据获得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呢?可见,预设枢纽命题并非只是一种经验的偶然行为,而是具有方法论的必然性。


此时有趣的是,针对枢纽命题,我们仅仅预设其为真,但缺乏正面的支持理由,因此缺乏基于证据的认知辩护。但是建于枢纽命题之上的许多经验命题却可以获得理由和证据的支持,从而变成经验知识。(cf.Wittgenstein,§166,§253)在本文的语境中,这表明我们从对枢纽命题的(辩护)无知/(不知情)无知开始,获得了有理性基础的日常知识。[ 页下注: 上文的讨论主要围绕辩护的无知。结合摩尔和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时候我们并不会意识到这些枢纽命题的存在。一方面在日常语境中断言这些命题是奇怪的;另一方面,除非进入哲学语境,否则我们不会意识到这些命题潜藏在我们的行动和思考之中。这两个特性表明,我们也经常对枢纽命题处于(不知情)无知状态。]然而,在当代怀疑论的挑战下,怀疑论者却指出接受枢纽命题未遵循日常认知合理性(epistemic rationality)规则。我们所遵循的认知合理性规则要求我们应该根据证据支持力度的强弱来形成相应的命题态度。


乍看之下,我们会发现枢纽命题并不属于那些必然为真的逻辑命题,也不属于那些可以仅靠先天推理就可以确定为真的形而上学命题。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将认知合理性规则应用于这些命题呢?或者说,如果我们想要为这些枢纽命题提供理性基础,从而表明我们相信其为真是符合认知理性的,那么这一目标有可能成功吗?在此我们遇上了原则性的困难,因为开展这一工作将会遭遇传递失败(transmission failure)这一现象。(cf.Wright,2002,p.336;参见王聚,2020年a,第99-102页)倘若张三进行如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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