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种迹象表明,当下的调控堵住了炒房人群的资金“通道”。
在房屋认定上,根据限购政策,京籍单身限购1套房,京籍家庭限购2套房,非京籍限购1套,超标则无法再买房。
在贷款认定上,根据“3·17”新政要求,居民家庭名下在北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北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而为防止购房家庭通过离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影响了调控政策效果,产生财产纠纷,导致还款能力下降等问题,3月24日又出台了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均按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经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确认购房家庭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可不再查询公积金贷款记录,按照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针对此条,让改善型家庭人士张女士疑惑,在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时发现自己曾做过的公积金贷款按揭,但在个人商用房(包括商住两用)贷款笔数为零,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此前的公积金贷款记录不算?
相关监管人士向媒体解读了上述政策称,在公积金贷款数据接入征信系统前,各商业银行定期汇总房贷客户信息提交住房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查询查证后统一将公积金贷款记录反馈给各商业银行。
这就意味着张女士的情况仍按照二套房执行。监管部门表示,京建法〔2017〕3号文堵住了此前的“漏洞”。
此外,此次又重申了首付款中不允许违规“加杠杆”的原则,对使用“首付贷”等金融产品加杠杆的客户,应拒绝发放贷款。
同时,各商业银行应加强消费贷及其他无抵押信用贷款的管理,严禁以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名义贷出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
张大伟也表示,该政策正在逐渐封堵过去2年的市场漏洞,假离婚获得首套房资格、购房后抵押贷款将成为历史。
此外,文件要严格审核借款人还款能力,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原则上可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