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写了一篇针对我们职业卫生困境的推文,题目为:
假如,这个概念弄清楚了,我们的职业卫生水平会进步50年
,说的是我们要明确职业病危害这个定义,有了这个定义,有利于安排职业健康检查。
今天,我还想说,除此之外,我们应当尽快明确有害因素检测边界,哪些因素是应当检测的。
以前安监的检测规范,以及最近的331标准,都把应当检测的因素确定为满足下面4个要素的:
a) 国家已发布职业接触限值的;
b) 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
c) 国家已发布职业卫生检测方法的;
d) 其他对劳动者健康有影响的。
这四个要素,正是这些年博士工作站一直提倡的。当初,博士工作站提出12字方针“全面识别,全面分析,重点检测”。
但,当初安监的做法,以及即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331,存在一个非常大的缺陷,就是漏了“全面分析”。究竟哪些因素要检测,以及它们的健康有害性。
也就是说,可能发生健康危害的,才是我们检测的对象。
这条,大家一直没理解透彻。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有来自两个方面要求,一是法律法规要求的检测,二是用人单位自主做的检测。
实际上,目前我们把这两个检测混为一谈,搞一起了。
前者应该是有边界的,我想国家应当非常明确哪些因素才是法律法规要求做的,绝对不能只要存在就要检测,这是没担当的要求。不同层次的人,不同职业卫生知识水平的人,不同专业的人,不同职责的人,不同角度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
比如,今天汪老师发表的案例,充分体现了混乱带来的结果。工厂说,我们工厂找不到MSDS了,物料中不含有二氯乙烷。机构说,工厂当时没提供含二氯乙烷的材料,所以就没检测。后来因为有人“中毒死亡了”,监督部门找另外一个机构检测到二氯乙烷,并且是超标的。工厂以此为由,起诉检测机构没检测,导致没掌握实际情况,工人死了。监督部门处罚工厂和第三方。
实际上,这就是当前我们职业卫生检测没边界导致的结果。
我所在的深圳市宝安区长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的因素,就只几个:苯、三氯乙烯、正己烷、二氯乙烷等氯代烃类,铅、矽尘、高噪声设备的噪声。从来不做个体接触浓度,或者很少做。还规定哪些工厂哪些工艺检测哪些因素。我们也没那么多文字环节。当然,我们对矿物粉尘一直坚持做有利二氧化硅检测,对有机溶剂不管MSDS坚持做挥发性组分检测。辖区上万家工厂数百万工人,发生职业病的并不多。还逐年下降。大家可以以我名字为作者检索我们发表的文献。宝安的做法,很可能是目前标准的参考来源,但如果如此,则还没理解我们当初的理由。
这说明一个什么现象?至少说明:
不超标的,即使15分钟检测,不要协议,也不会超标。
超标的,15分钟也能检测得到。
要达到有效控制职业病的目标,实际上就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