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法律评论
一个有态度、有力度、有温度的法律专业公众号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Kevin在纽约  ·  「美国现在拉票都卷到这种程度了」11月5是美 ... ·  14 小时前  
Kevin在纽约  ·  #2024诺贝尔和平奖# ... ·  5 天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千年窑火缘何生生不“熄”?神奇密码在这里 ·  1 周前  
51好读  ›  专栏  ›  中国法律评论

【重磅】“新型金融领域中的刑民交叉法律实务”学术沙龙综述

中国法律评论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06 06:30

正文



2024年9月21日,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法律评论》共同主办“新型金融领域中的刑民交叉法律实务”学术沙龙,沙龙由康达律师事务所协办。



本次学术沙龙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欧法学院、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曙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司艳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处长、三级高级检察官吴峤滨;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保军



本次沙龙六位嘉宾就金融领域法律实务中的难点刑民交叉问题,分享了最新认识和思考。


司艳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复杂性,我们需要找到科学合理的程序来高效公正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刑民交叉法律适用的统一,我们正在起草专门的司法解释。今天,我想就一些起草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即何种情况下刑民并行,何种情况下刑事吸收民事。是以刑事吸收民事为原则,还是以刑民并行为原则?


总之,可否提炼出一个判断标准?我们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以是否构成“同一事实”作为区分刑民并行或刑事吸收民事的判断标准,已逐步得到认可。问题是,应如何界定“同一事实”?


第二个问题是刑民并行情况下的程序衔接。包括中止民事诉讼,刑事裁判的事实和证据采信,民事判决生效后的刑事立案处理,以及生效裁判冲突时的处理。


第三个问题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公检法如何协同配合。


第四个问题是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刑法是否导致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应如何理解“强制性规定”?


第五个问题是“帮信罪”的民事责任问题。包括是否必须走民事诉讼程序,帮信行为人的责任范围,以及能否通过刑事诉讼追缴退赔解决。


第六个问题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民事纠纷处理。包括对生效民事裁判已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的处理;对未报案的当事人如何救济等。


第七个问题是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如何平衡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交易安全。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关于刑民交叉问题,其他专家的讨论都指出了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尤其是当它们涉及刑法和民法相互作用时。针对刑民交叉的复杂问题,我谈三点:


第一,我认为“刑民交叉”概念需要厘清,讨论者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需要明晰,而不能一般性地讲刑法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的交叉。实践中,几乎每个案件都与其他法律领域有交集。例如,故意伤害、公司犯罪等案件,在刑事办案过程中,自然都会考虑相关的民法、商法知识。“刑民交叉”应当特指在办理某些涉及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难办案件、临界案件时,必须顾及民事、商事法律的立场。


第二,刑事司法人员处理这些案件时,必须牢牢把握的一点:在公司法、民法上合法的行为,在刑事领域不可能作为犯罪处理。这一点,说起来似乎谁都认同,但在实务中经常没有得到贯彻。此外,刑法在处理一些案件时应当尊重相应的民法规定,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必须考虑并尊重相关的民法立场和其他部门法立场。如《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的处理。


第三,刑法与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的目的和规范不同,因此,某些危害行为在其他法律中可能违法,但不构成犯罪。例如,民事纠纷解决的行为如公司股权争议,一旦得到法院确权的判决且未被撤销,那么,引起股权变动的行为不应被视为职务侵占罪。刑法在定罪时需考虑特定罪行的保护目的,如某些并不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但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应由行政法处理。因此,对于犯罪的认定应更注重精确性和谦抑性。这样说来,定罪量刑的关键在于理解刑法规范,判断被害人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肯定“刑法固有的违法性”是很重要的。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欧法学院、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型金融领域”中的刑民交叉问题,首先涉及金融的特性,金融指的是资金流动性和信用资源配置,金融是投融资活动,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但刑民交叉问题泛化在司法解释上就存在困难,特别是在新型金融领域,如金融衍生品交易和数字金融交易中,罪与非罪的界定缺乏法律依据,刑民交叉更是难以界分与处理。因此,“金融法”的立法以及在新型金融犯罪领域的应用和解释尤为重要。


我对刑民交叉问题的看法,主要有三点:


第一个观点,在金融领域如何看待刑民交叉问题?我认为刑民分离是必要的。这是因为:


1.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定义不明确,这也是影响营商环境的一个问题。需要明确金融罪与非罪的边界,完善金融法体系以适应变化。


2.金融更强调效率性。在刑民交叉问题上,金融领域案件审理应重效率优先原则,而公平原则相对居次。


3.强调权利人保护。在金融领域的刑民交叉问题中,应注重实现权利人利益的快速、有效解决,包括交易双方和多方利益的共赢。


4.司法政策的选择对刑民交叉问题有重大影响,不同的司法政策可能导致不同的司法处理方式。由于金融立法修法进程缓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批复、会议纪要等方式指导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审判。


建议在中国新型金融领域的刑民交叉领域实行“刑民程序分离”制度,即不需刑民并行、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实际上,刑事与民事程序可分别独立进行,以适应金融领域案件审理的特点。


第二个观点,金融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应注意平衡交易安全与违法风险之间关系。


金融合同是民商事领域案件的核心问题,涉及众多法律难题,如合同有效性、欺诈、内幕交易等。处理金融合同问题时,应平衡交易安全和违法风险。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分离处理,应避免法律诉讼对市场和当事人造成过大影响。例如,在破产程序中,应建立“三中止”制度,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喘息空间,同时注意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对于金融衍生品合同,应采用“金融港湾安全原则”,确保合同履行与市场稳定。在时效上,如英美法可无限制地追及盗赃物,其例外是公开市场原则,但考虑原权利人过错性质与善意人注意义务。在处理金融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上,民事案件可独立于刑事程序,分离进行,以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第三个观点,刑民交叉金融案件的法院管辖与救济问题。


在刑民交叉的金融案件中,法院管辖是核心问题。中国的法院系统与国外的联邦体系有异,造成处理上的混乱,而法院审理金融类案件经验相对有限。建议对金融类刑民交叉案件,由上级法院或专业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由专门破产法庭处理,金融案件由金融法院判决,同时建立刑事受害人补偿机制和民事案件后期资金池制度,以解决民事赔偿救济问题。


总之,我认为刑民交叉问题可以用“刑民分离”的思路理解,谢谢大家!




吴峤滨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处长、三级高级检察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我结合近年来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对金融犯罪的相关研究,谈几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今天沙龙的主题是“新型金融领域中的刑民交叉问题”。首先,要准确把握金融的本质,即资金从盈余方向稀缺方流动的经济活动。必须把握好信用、杠杆和风险三个环节的度,刑法比较关注风险,但不太重视信用和杠杆。一切金融活动的目的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缺少强健的实体经济支撑,金融繁荣只会是“虚胖”。中国特色金融强国之路是倾向于德国式“小金融、大实体”,还是美国式“大金融、小实体”,需要结合国情研究探索。金融犯罪应当将妨害服务实体经济作为侵害法益。


其次,深刻反思互联网金融的经验教训。互联网与金融在行业特点上存在天然紧张关系;金融基础性法律缺位或滞后,致使“野蛮生长、无人监管”;刑事法律与金融法律缺乏协同,对监管政策把握不准;高息揽存、刚性兑付、资金池、资金错配、多通道叠加、嵌套等工具导致互联网金融集中出现风险,等等。


再次,深入剖析刑民交叉问题的实质,搞清楚是真问题还是伪问题,是法律适用问题还是司法实践问题,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刑法与民法存在许多区别,比如刑法强调主客观一致,民法有时客观归责有无过错责任;刑法强调罪刑法定,民法尊重意思自治;等等。


但最重要的区别是,刑法强调实质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而民法倾向形式判断,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一般就认定为有效。显然实质判断与金融领域的穿透式监管是高度契合的,因此金融领域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可能就成为理论和逻辑的必然,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更多时候是对实践的无奈和退让。


同时,对所谓“同一事实”必须做实质性、穿透式、整体性判断。例如,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也只有先刑后民才能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社会公众权益。刑民交叉案件中推动建立公检法机关之间程序衔接、证据分享等机制,在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中已经作出探索实践。帮信罪的问题首先要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这是探讨刑民交叉的必要前提。


总结来说,金融领域的刑民交叉问题可能不是个真问题,一般意义上的刑民交叉问题则更多是司法实践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很难依靠司法解释“一揽子”解决。




张保军   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保障法。从部门法的角度看,由于功能及定位不同,它俩不在一个层面,但不意味着它俩永远不会碰到一块儿。

如在处理涉嫌贷款诈骗或骗取贷款、非吸等案件时,民法和刑法就会出现交叉的情况。过去,法院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片面强调刑事优先,存在诸多弊端。

一般认为,刑民交叉案件在程序选择中存在“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三种方式。但严格来说,刑民交叉案件在程序上只有两种基本选择:即“刑事吸收民事”与“刑民并行”;“刑民并行”根据先后顺位再分为“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三种处理方式。对于是否属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决定了是“刑事吸收民事”,还是“刑民并行”。


那么,如何认定“同一事实”?这个问题较为复杂,根据过往的判例看,以下两个方面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一是主体是否相同,如主体不同则显然不能认定为“同一事实”;二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事实是否同时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基本事实,也就是说,如果民事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行为是犯罪行为的外观,犯罪行为是民事行为的实质,那么,可以认定为属于“同一事实”,适用“刑事吸收民事”。


这里引发的一个问题是,在认定属于“同一事实”,适用“刑事吸收民事”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以骗取贷款为例,如果适用“刑事吸收民事”,即意味着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否定,但从民法的角度看,欺诈只是导致民事合同可撤销,并不当然无效,在出借人不撤销合同的情况下,民事合同应依然为有效,这就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问题。


在认定属于“同一事实”,适用“刑事吸收民事”时,还需要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如果绝对适用“刑事吸收民事”,有时反而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仍以骗取贷款为例,如果适用“刑事吸收民事”,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会导致出借人丧失了通过担保人收回款项的机会。再如,如果犯罪嫌疑人逃亡海外,长期不能归案,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又限制在非常严格的范围内,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给予受害人民事救济的途径,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这些情况都需要我们在制定刑民交叉规则时予以慎重考虑。




胡云腾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研究会会长


感谢中法评组织这个学术沙龙活动并让我做最后发言。司艳丽主任率先抛出的七个问题,都是当前执法办案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相关司法解释和公检法机关联手起草相关司法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发挥了“抛砖”作用。周光权教授、李曙光教授、吴峤滨检察官和张保军律师主要围绕这些问题,分别作了精彩发言,发生了“引玉”效应,我听了颇受启发,顺便也就“新型金融领域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谈三点看法,与大家交流讨论,供在座的各位学员参考。


(一)关于“刑民交叉”的内涵。法学法律界关于“刑民交叉”的理解、认识还存在分歧,有人认为这不是一个真问题,因为任何一个不法或者犯罪行为,都可能触犯多种或者多个法律规范,故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刑民交叉案件,单独搞一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更多的人持相反意见,认为区别刑民交叉不仅有必要,而且还不足以表达司法实践中法律关系交叉的全部情形,如除了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叉以外,还有刑事与民事、行政三角交叉,刑事与行政交叉,刑事与商事交叉,刑事与经济交叉,甚至还有刑事问题与宪法问题的交叉,等等。


我基本上认同这种观点,虽然刑民交叉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至今尚未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出现,但并不影响它成立一个法学法律界讨论的概念,更不影响它成为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问题。也就是说,我们讨论的刑民交叉问题,不是在规范的意义上讲的,刑民交叉不是指司法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交叉,而是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交叉、法律关系的交叉和法律责任的交叉,即司法案件的交叉。


(二)关于“刑民交叉”的案件类型。刑民交叉案件虽然各种各样,但还可以进行类型化的分类,学界和司法机关一般将其类分为三种类型,即同一事实型、非同一事实型和涉众型。且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这三类刑民交叉案件,也大体上形成了统一的规则,只是在具体把握其中的一些问题上,还存在若干不同的看法。


1.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人或者同一伙人,实施了同样一种行为或者多次实施同样一种行为,造成一个人或者多个人受到刑事损害,同时引发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刑民交叉案件。我国刑法分则中可能涉及刑民交叉的罪名,均是以行为人实施同一事实为定罪量刑的样本,如故意伤害一人或者多人,诈骗或者多次诈骗他人等。具而言之,同一事实的“同”,应当理解为“三同”,一是行为主体相同,二是实施的行为性质和类型相同,三是行为侵害的对象相同。


在选择诉讼程序时,对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采取一次性处理规则,主要用刑事案件吸收民事案件、刑事诉讼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处理,即刑民合并审理,不分开审理。如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愿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不过,审理的标准必须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标准一致。


2. 涉众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所谓涉众型的刑民交叉案件,通常是指刑事案件涉及的被告人多、被害人多、具体的犯罪次数多和犯罪数额多,且通常以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名义实施的刑事案件。实践中常见的涉众型刑民交叉犯罪案件包括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组织传销、各种形式的套路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涉及人数众多的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涉众型刑民交叉案件,本质上既可能是同一事实的案件,如重复地向特定的被害人群体高息借贷。也可能是非同一事实的案件,如打着“以房养老”的幌子骗买骗卖众多老年人的住房等。


关于涉众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法学法律界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可以概括为“三个统一”。一是管辖统一。涉众型案件不论涉及多少人,也不论涉及多少个地方和个人,一般都是指定由一个地方的执法、司法机关管辖,不分散管辖。未被指定的办案机关已经受理的相关案件,必须统一移送给被指定的办案机关一起受理,并在被指定的办案机关需要配合时予以配合。二是程序统一。对于涉众型刑民交叉案件,统一按照刑事案件办理,统一实行先刑后民的办案思路和诉讼程序。不得因此类行为表面上通常采取民事交易的形式,将其中的某些行为按照民事纠纷办理。三是标准统一。司法机关对于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及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涉案的赃款、赃物向各地被告人的发放等,都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不得区别对待、厚此薄彼,以体现公平正义。


需要说明的是,在坚持“三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处理非同一事实的涉众型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法律问题时,如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和担保责任的大小,股权或者产权的确认及界分,以及没收、变卖行为人用涉众型犯罪获得的赃款赃物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财产时,需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需要民事法庭审理的,应当由民事法官审理,不得用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法官越俎代庖。


3.非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所谓非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就是刑民交叉案件减去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涉众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以后,剩下的那些刑民交叉案件。非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有的是主体不同,如合同诈骗罪主体与民事担保主体同时存在于一个刑民交叉案件中;有的是行为不同,如一个案件中既有人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又有人实施民事不法行为,还有人实施合法民事行为,本人曾经见到过一起票据刑民交叉案件,当事人有4个公司和8家银行,这些单位有的实施的是民事合法行为,有的实施的是民事不法行为,有的实施的是合同诈骗行为;有的是对象不同。如合同诈骗与民事担保的受害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是不同的人。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处理非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一般采取“刑民分开”的方式,不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吸收民事诉讼的方式。在金融活动领域,非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犯罪案件尤多,是执法办案机关和司法解释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至于分开以后是刑事程序优先还是民事程序优先,是刑事、民事同时审理还是先后审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在现行司法解释中,涉及金融领域的刑民交叉案件,通常是指金融借贷行为有担保行为的,员工实施金融犯罪需要金融机构或者股东抑或实际控制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等等。


(三)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判”。刑民交叉案件疑难复杂问题的最终解决,必不可少的一点是如何保证此类案件获得同一处理,从而以“同一促公正”。我认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法学法律界要抓住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良好机遇,坚持问题导向,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着力构建三个机制。


1.构建刑民交叉案件的立案审查机制,抓好此类案件的源头治理。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的问题,绝大多数表现在源头失守,即不该按照刑事案件立案的立案了,不该按照刑事犯罪起诉的提起公诉了,导致法院最后定放两难。


因此建议:办案机关在对涉及经济纠纷的刑事案件决定刑事立案之前,如果当事人及其律师提出异议的,应当建立一个异议审查程序,在此程序中,当事人及其律师可以参与并发表不同意见。异议审查机制对于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审查后做出是否刑事立案的决定。对于该组织作出的决定,当事人及其律师仍然不服的,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驳回异议后方可立案,从而在立案时就严格防范可能出现的错案。涉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的审查机制,既可以设在法院,也可以设在检察院。组成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解决专门性问题的需要,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参加。


2.构建刑民交叉案法律争议问题解决机制。实践中,对于一个案件究竟是刑民交叉案件还是与刑事无关的民事案件,往往在办案机关之间争而不决,以致有的案件法院开了100多次庭审,检察院也不愿意撤诉,法院也不敢宣告无罪。最后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破坏企业经营和侵犯当事人的人权。因此,有必要建立刑民交叉案件争议问题解决机制,这个机制可以设在省一级人民法院,对于本省范围内公检法机关有重大认识分歧的刑民交叉案件,一律上提到这个争议机制处理,从而保证有重大分歧的刑民交叉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


3.建立恶意制造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制裁机制。从实践中看,许多经济纠纷案件之所以被搞成刑事犯罪案件,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恶意运作至有关系:有的故意隐瞒民事证据,有的故意伪造刑事证据,有的故意虚构事实,有的故意隐瞒真相,有的故意夸大事实,人为地将案件事实和案件性质搅浑。凡此种种,与诉讼诚信机制不健全、法律制裁措施不到位很有关系。因此,可以考虑,对于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以及办案人员故意将民事案件搞成刑事案件,或者故意将刑事案件搞成民事案件,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给予民事制裁直至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从而有效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错误的刑民交叉案件多由一方当事人发动且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顽症。


本次学术沙龙由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景善主持。她总结指出,嘉宾讨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加强金融领域和刑事司法衔接的高度展开讨论。


法学界、实务界专业人士等近二百人参加本次活动,共同探讨了金融领域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有助于加强法院、检察院、知名高校等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是推动法学理论与实务经验深度融合的务实之举。同时,通过深入探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现实规范及误区与解决思路,为推动法治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新思路,贡献了新智慧。




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中国法律评论》现为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CLSCI)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MI综合评价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中国法律评论》秉持“思想之库府,策略之机枢”之理念,聚焦中国本土的法治问题,阐释法律思想,弘扬法律精神,凝聚法律智慧,研拟治理策略,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为提升法治效能服务,为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服务。



《中国法律评论》唯一投稿邮箱:

[email protected]

(我刊编辑部从不收取任何版面费或发稿费,任何承诺发文的收费信息均为诈骗信息)


中法评微信公众号投稿邮箱:

[email protected]


刊号:CN10-1210/D.

订刊电话:010-83938198

订刊传真:010-83938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