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那段日子,挺有意思的,几乎天天研究衣帽架,我自认为对衣帽架的品鉴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致使现在买衣帽架都要好好对比下各家产品的艺术性……
2021年,我跟着荷花律师承办了一起著作权案件,关于衣帽架是否侵权的案件,初期不了解案情只知道标的额不大,才20万。想着如此小案件,分配给我简单做个法律服务方案得了,后面拿到材料后才知道是一件实用艺术作品侵权的案件。嘿!我笑了笑标的额不大但是案件挺有意思,
这可是我办理的首个著作权案件。
此案比较特殊,我们是代理被告,众所周知,方图一般都是代理原告,代理被告的案件少之又少,能有这样的案件是觉得很幸运的。
初步看了下材料,我们的作品确实跟原告的作品非常相似,抛开对方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这点,两者构成近似是毋容置疑。然后我开始研究材料,参考同事办理的类似案件,熟悉相关法条,参照荷花律师的意见,做出自我感觉不错的法律服务方案,与客户见面后,详细的了解案件的情况后,我们觉得这个案件标的大概率会变更,提前跟客户说一下,客户开始不相信,我们也没在意,然后给客户讲解我们的方案,强调案件关键点在于:对方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如果能让法官判定对方作品不具有独创性,那这个案件我们就赢了。
重点来了,
客户问:那你们觉得怎样才能认定对方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呢?
答曰:初步检索了下,对方的作品基础是来源于国外,国外网站进行检索可能会找到相似的作品。客户问:那你们觉得这个案件的胜算多大呢?答曰:律师给不了你们承诺,我们只能说尽全力确保案件能赢。如此“官方”的对话,毕竟方图口碑在这,客户很爽快的委托了。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上班期间我除了搜索相关近似的专利外,也穿梭在电商各大平台搜索衣帽架,起初,有同事过来看到我的电脑界面询问到:“Shirley,要买衣帽架吗?”我得解释是案件需求进行检索。而后同事看到我仍在检索衣帽架,开始打趣“Shirley,还在检索衣帽架,如此痴迷跟它‘较劲’了?”。
我感叹到做一个新领域的案件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只要能让案件打赢的可能性增大,再多的“较劲”,作为案件的办案律师都愿意。
自此,我对衣帽架有了新的认识,方的、圆的、扁的、稻草人形状、仙人掌形状等各种奇形怪状的衣帽架都见识到了。但与本案中的作品完全相同的衣帽架的确没有检索到,无论是客户提供的国外网站还是国内各大平台搜索引擎进行检索,只能检索到与三杠近似的衣帽架、独立的圆形挂钩以及圆形底座,对认定本案中衣帽架没有独创性还是有一定距离。
老天不会辜负有心人,一天荷花律师发了一张图片到群里,带圆形挂钩的一杠设计,与本文中的涉案作品非常近似,仅“一”与“三”的区别,其公开时间是早于对方作品初次发表时间,此为非常有利的证据啊,我们只需要将之前检索到的三杠在先专利和此张图片简单结合,就是现在的涉案作品。不得不感叹,我辛苦检索那么久都没有找到,大佬一投入案件就找到如此关键的证据,看来关键时刻还是得靠大佬。
很快到了开庭的日子,我们准备好了材料雄赳赳去赴庭,到了法庭,原告律师还没到,我们被告律师已放好材料严阵以待。随后,法官也到了法庭,只见原告律师很吃力抱着一箱从被告店铺购买的很重很厚的证物匆忙进来,我瞬间觉得这个衣帽架挺实沉。此时,我心里在想我们做原告律师的时候拖十几个马桶或比人高的瓷砖到法庭上,被告律师会不会也是以带点怜惜的心态看待我们。
然而,事情并未想象的那么顺利,一开庭原告就请求将原来的诉讼标的20万变更为100万,法官毫不犹豫
地
同意了。那我们肯定有点不乐意,也向法官申请延长答辩期,本来是策略性的申请下,谁知法官也毫不犹豫
地
同意了,法槌一敲,“退庭”。本来打算一次击败对方,谁知这次开庭如此之快结束,不得不感慨开了个寂寞。
第二次开庭很顺利,法官应该事先看了我们的答辩状,要求我们答辩讲重点,所以荷花律师将我们制作的KT板进行展示讲解,重点向法官说明对方的衣帽架确实美观,但是没有独创性,此作品只是采用特定材质、大理石底盘组合而成的方便悬挂、收纳衣物具有实用性功能的产品,其外观的美感主要在于特定材质呈现的质感,体现出某种新颖的时尚趋势的设计,是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权加以保护的作品,而非著作权法中保护的达到一定艺术高度的美术作品。而且结合我们提供的在先设计和在先专利,对方的作品就是两者的简单结合,没有体现艺术家独特的观点与特殊的创造力。
答辩完后,法官询问著作权人涉案作品的创作过程?著作权自称涉案作品取材是某种管弦乐器,衣帽架颜色来源于维也纳金色大厅,但是从结构、造型、风格方面无法让人一看就联想到其所要表达的元素。而且我们采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方法进行分析,此衣帽架通过变动衣帽钩后并不能实现挂衣功能,其衣帽架的美感与实用功能不可分割地交织缠绕在一起,其艺术美感无法与挂物件的实用功能相分离。在我们看来,原告所称取材某种乐器的艺术性仅仅是受外观实用功能的影响而做的“迫不得已”的自然发挥,无法让人产生一个独立的艺术概念,其物理与观念上是不可分离。
整个庭审下来,我们感觉还是挺自信的,除了打掉对方作品的独创性,还有对方的诉状中有个明显的“bug”,那就是主张被告侵犯其复制权。但是被告作为销售商而非制造商是不具备“复制”原告作品的能力,根本不会侵犯其复制权。故最后辩论结束后,法官“善意”提醒原告再次明确你方要求保护的著作权项的具体权利?原告律师沉默了差不多两三分钟后回答请求保护的是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个法官太“善意”了。
庭后一段时间,我仍周旋在各大平台衣帽架,检索对代理词有用的素材,争取将这场仗漂亮的收尾。皇天不负有心人,这个案件很快出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定对方作品不具有独创性,我们将结果告知客户,客户非常高兴,一个劲地夸赞方图专业,当然我们心里也美滋滋的。之后此案二审客户毫不犹豫的继续委托给我们,二审开完庭还未等我们交代理词就出了判决,维持原判。
衣帽架之后,我的办案生活仍在继续,只是又在与其他的物品进行较劲……
在本文所介绍的“衣帽架”的艺术性主要体现在圆钩的造型上,确实比较美观,但是如果改变该造型,其作为衣帽架的悬挂功能就会受损,其设计要数仅仅只是服务于作为一个衣帽架所应具有的实用功能,
不论是“物理上的可分离”标准或是“观念上的可分离”标准都无法满足。
实用艺术作品是既可以用外观专利进行保护又可以用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对方也是知道这一点,所以除了登记著作权外也申请了外观专利,可惜外观专利申请的时间晚于涉案作品的公开时间,没有任何杀伤力。
此案最关键的是我们找到在先设计和在先专利,将在先作品简单结合即可得到涉案作品,故涉案作品即使再美也没有独创性,故法院最终认为案涉衣帽架不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