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保守主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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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克拉顿|限制民主

保守主义评论  · 公众号  ·  · 2020-01-14 08:00

正文


按:英国著名保守主 义思想家斯克拉顿( Roger Scruton 1944-2020 ),于 1 12 日去世,享年 75 岁。本文译自他的一篇文章,题为 “Limits to democracy What limits must be placed on democracy?” 译文约 9000 字,谨以此文纪念斯克拉顿先生。

………………

民主,如它的希腊名字所示,乃是一个古老的观念,只是到了近代才成为一种理想。古希腊作家们要么警惕民主,要么仅仅将其视为诸多政治秩序中的一种,本质上不比其他形式更可取。

诚然,雅典民主是奇迹与赞美之源 —— 至少对伯里克利及其党派而言。但它作为一种政体形式与今天所说的 民主 可谓有天壤之别,这不单是因为妇女、奴隶、外邦人 —— 占总人口百分之八十 —— 被剥夺了公民权;雅典民主局限在城邦这一狭小的疆域之内;公民之间相互熟悉,或通过私下联络,或听闻彼此的名声;一些付诸表决的议题 —— 如放逐 —— 在今天,则因侵犯个人权利而取消。

直到启蒙运动,哲学家才开始把民主视为一种理想,抨击那些缺乏民主的现政权。即便如此,他们对这一理想政体的内涵仍是人言人殊。在煽动起法国大革命的政治大话中, 民主 一词泛滥成灾,几乎成为 平等 的同义语。但是,对人民主权之前提条件的严肃反思几乎完全空白,随便哪个人,只要研究圣朱斯特( Saint-Just )、罗伯斯庇尔、西耶士( Sieyès )的天真演说或托马斯 · 潘恩的花言巧语,就不难得出这一结论。

美国革命不同于法国大革命,它制定出一部 法,建立了一个民主政府,出于保 自由的 故,又 其加以限制。 法建立在 人性的 现实观 察、 制度的 尽研究和 欧洲 经验 的明智 估之上。 它(美国宪法)源于一场反叛,但对法律、习俗和上帝均抱以服从之姿。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不然,它是反抗之举而非服从之举。《宣言》没有规定国家机构或在位者的责任。它同样是政治大话 —— 出产过罗伯斯庇尔的 自由专制 ”—— 的产物,满口公民权利,但对于伸张这些权利却无所助益,遑论执行。其后果是消解了所有现存政府形式的合法地位,将叛乱美化成人类的自然状态。

美国的建国者吸取了霍布斯和休谟的教诲,即:自由不是政府的对立面,而是政府的独特形式。在自然状态中,我们不是处于自由而是处于恐怖之下。只有在法律秩序的庇护下,我们才能筹划未来、自由选择;只有在社会中,我们才能实现自我:自我治理、拥有自主的人生,美国宪法通过保证政府权威和个人主权,使这一真理神圣不可侵犯。

事后, 很容易 发现 美国 法是一个 大开端,但也很容易忘 是一个 峰。 美国宪法不是记录哲学家空想的草稿纸;相反,它们是约束政府 —— 其治下的共同体早已被历史和习俗驯化 —— 的规则。 建国者 们继 承的共同体是在新教和普通法中形成的,美国人民已 经习 得了独立自主、自 习惯 ,可以自然推定他 有能力管理自身。 美国宪法是一个授权机制( enabling instrument ),完成了一项始于数百年前英国的计划,当时人们意识到,不是国王制定法律,而是法律产生国王。

换言之,美国宪法所建立的民主并非全新之物,而是始于盎格鲁 撒克 自由民集会( moots )之路的最后一程。 这条路历经冲突、磨难、法律探索,最终达至顶峰,此时君主和人民之间的区别最终消失了 —— 毋宁说,不是消失了,而是不存在。 我们人民 制定了这部宪法,现在 我们人民 服从它。

我们思考今日的 民主计划 时,切勿忘记上述几点。 今天的美国人有一种 向,他 相信只要向人民提供民主,他 便会接受。 言之,人 相信民主是人 社会的默 ,即当所有僭主和暴君被排除在 力之外 ,人 重新回 的原初状 在我看来, 完全 误读 史。 然而,法、俄、中、越、柬等国的革命,英国内战,以及无数其他悲剧表明,人类真正的默认状态 —— 当制度崩溃时,所有共同体恢复的原初状态 —— 是专制。民主是一个漫长拉锯战的最后一程,这一过程渐次磨掉了个人魅力、教义权威、王朝的权利等,最终人们才有了一个重大发现:人们发现,我们自己才是主角。

这一漫长的拉锯战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利益、阶级、权力之间的斗争,而是社会学家所说的 中介机构 mediating structures )的 程, 中介机构 即介于被 治者与 治者之 的公序良俗( institutions and customs ),使得前者不 任命后者, 要接受后者。 一点 察常常被人忽 了。

如果观察一下当今世界民主失败的实验,我们会发现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人们不愿受治于一个自己未投票支持的候选人或政党。只要是官职角逐者代表了竞争性利益,并且不承认相互忠诚或休戚与共,民主失败就会发生。一个党派可以自我界定为穆斯林、什叶派或印度教,并表示自己代表了相关宗教团体的利益,以对抗自己的敌人和竞争者。在这种环境下,它的胜选不可能受到那些未投票者的支持,因为他们在施政过程中,不会把反对者的利益考虑在内。

美国标准 —— 某种程度上也是欧洲民主的标准 —— 与此完全不同。人们投民主党的票,结果却发现处在共和党的统治下,而且他们接受了这一点 —— 或许不情愿,但是他们认为服从的责任和共同的忠诚远比选举中的不同观点重要。 公民 服从于自己并非投票支持的政治家, 正是民主的先决条件。 而世界上大部分地区并没有做好这种准备。而且有这种准备的地方,正是得益于 中介机构 创造出习俗、预期和共同的忠诚。这些 中介机构 营造了共同的生活方式,以及对地方和邻里的依恋,所以那些政见不一的人仍然会发现服从的共同责任,以及维护法治彼此都能受益。

成就美国民主的 中介机构 包含了两个极 重要的,却是又常常 人忽 的机构: 其一是教会,在新教那里被看作圣会( congregation ),其二是普通法,在英国人那里被 认为 是司法。 教会使人们以共同体的方式定居,意识到共同的事业,并信任自己的邻居;普通法则使人定纷止争,坦然与陌生人做交易。人们反复求助于这两大 中介结构 ,从而衍生出一个扩展社会,在时机成熟时,人们会发现自己无需另起炉灶,再立新政府。而且,这种信念也得到了习俗 —— 这些习俗源自欧洲,并且在他们定居美洲的一百年里,已经适应了新环境 —— 的强化。这些习俗包括:一夫一妻制婚姻、慈善机构、欧式课程、尊重写作、音乐和欧洲文学、欧洲的民俗和迷信,更不必说有限责任、复式记账簿、衡平法所有权,以及其他企业经济的成功之处。凡此种种,探索并建立了制度化的表达方式,创造出这个伟大的 陌生人社会

说到教会对美国历史的影响,我们应当意识到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在宗教制度上的深刻差异。这种差异可以追溯至两大宗教的建立之初。圣保罗是罗马公民,精通法律,他以 universitas 和法人团体的法律观念形塑了早期教会。使徒保罗的教会不是主权实体,它作为世界公民,受到世俗和帝国权力的保护,并且无意取代两者而成为法律秩序之源。这也符合基督本人的观念,上税的寓言暗示了,凯撒享有属世权威,而(基督教)宗教则享有属灵的权威 —— 管辖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 ““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 这与《古兰经》的观念形成了鲜明对比,依据《古兰经》,统治权取决于上帝及其先知,法律秩序存在于神的诫命之中。

基督教关于神权与俗权分离的思想,在圣 · 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以及 15 世纪圣 · 格里高利的《牧师守则》( Pastoral Rule —— 要求神职人员服从世俗法律 —— 得到进一步发展和确认。 15 世纪的教宗哲拉修一世( Pope Gelasius I )使教会与国家的分离成为正统教义,提出上帝授予世俗统治 两把剑 :教会管灵魂,王权管世事。这种观念在中世纪 统治 圣职 的区分中得以持续,并在欧洲中世纪 双王 ”—— 皇帝与教宗 —— 的不稳定共存中备受珍视。

随着罗马教皇统治的崩溃以及教会改革的兴起,教会法对政务的影响越来越弱。这一结果的出现免不了冲突,许多情况(以英格兰最为显著)都导向一种明确的 国家 教会,它处于世俗君主的权威之下。透过基督教文明的历程,我们认识到,化解冲突和维持社会秩序须通过政治裁决而非宗教审判。教会与国家的分离,一开始就是教会的主张。的确,这种分离 创造 了教会,作为一个法律主体的教会在黑暗时代中出现,它有权利、有特权,还拥有自己的国内管辖权。而且在 1433 年,尼古拉斯( Nicholas of Cusa )的教会会议政府( conciliar government )理论,引入了现代意义上的法人人格,对于我们理解教会至关重要。这一教会会议的概念极大推动了新教事业,因为它提供了一套制度化的教会管辖权,路德宗、加尔文宗、茨温利派都接受了教会作为法人的观点,它可以代表其成员做决定,为成员制定法律和规则,并且同时服从世俗法律的统治。

伊斯兰国家不存在类似制度。清真寺不是法人实体,无法与多样的西方教会相提并论。伊斯兰教从未使自己作为法人或主体机构而存在,这一事实产生了巨大的政治影响。伊斯兰教在裁决上高于国家,如果它真要介入政治的话,它的目标是接管一切。《古兰经》的要义不主张中介( mediation ):它是上帝律法和意志的直接启示,取消了世俗权威的权力。尽管穆斯林社团已经从清真寺、伊斯兰学校和慈善基金中衍生出来,但是伊斯兰法律并未赋予这些机构真实身份,不具有法人人格、衡平法所有权、信托等观念。

之所以说这些,是因为在我看来,这有助于恰当理解当前的冲突。我认为,如果伊斯兰国家不抵制伊斯兰教法的自负,将世俗法律置于伊斯兰法律之上 —— 像凯末尔把现代土耳其建成民族国家那样,它们是不可能接纳民主的。缺少世俗化的法律,民主极有可能成为将世俗权力转移到宗教暴君之手的前奏,要不然就是对 多数暴政 的邀请,就像印度尼西亚那样,在一个受伊斯兰教法约束的民选政府之下,基督徒和佛教徒等少数派遭受迫害。

这些案例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需要我们做出回应。首先,是什么造就了我们所享有的这种可行的、持久的民主?其次,对民主必须加以何种限制,以防蜕化为多数的暴政?第三,我们如何调和人民主权与其他正当目标,如道德和文化教育?最后,如何将民主根植于普通人的习惯之中?所有这些问题 —— 因伊斯兰移民而来 —— 已经摆到欧洲面前。而这些问题都被美国人抛在脑后,尽管托克维尔曾提醒过民主的暴政。下面,我会简要给出我的答案。

一、是什么使得民主可行且持久?民主需要一定程度的政治自由。自由地批评现行政策及其支持者,自由地宣传对立观点和提议,自由地争论公众关心的问题而免于拘捕的危险,离开了这些自由,就不会有真正意义的民主选举。而这些自由早在民主选举出现之前就存在于英语世界,而且这些自由一旦引入传统社会,其所引发的纷争比选举更甚。例如,现在的伊朗,就像当年苏维埃帝国一样,所有成年人都享有公民权,但是两者都毫无批评自由可言。相反,在摄政时期的英国( 1811-1820 ),英国人已经享有充分的批评自由,当时 陛下的反对党 已成为公认的议会宗派。当然,这仅仅是最严格意义上的公民权,和现代的民主选举没有可比性。

如我们所见,公职与公职人员的分离,对民主而言也同等必要。一位民主政府中的部长,不能仅仅以一个碰巧执掌政治权力的个人身份而行事。他继任了某公职,就要对前任的行为负责,而且要执行所在机构的决定,即便不是自己的选择。可持续的公职 —— 其权责与持有人之间的分离,与个人对所属政党忠诚的分离 —— 是欧洲政府形式中存在已久的特征。然而,在集权政府之下,公职成为政府的私有物,免于问责。用列宁的话说,它们只不过不负责任地行使权力的手段和 传送带

只有国家在政府更替时保持平衡,民主才能持久。这不仅需要公职的连续性,还需要制度凌驾于政治之上,且对政治变革具有免疫力。这些制度 —— 像英国的君主制或美国宪政 —— 取得了公民的忠诚,使他们能够把政府的更替看作生活方式的调整,进而接受它,而不是将其视为存在性威胁。当这些超政治制度遭到破坏后 —— 如同革命时发生的那样 —— 选举便失去了意义,而人们只能环顾四周,寻找 强力人物 strong hand ),使其免于无政府状态。

二、对民主必须加以何种限制,以防其蜕化为多数暴政?这个问题托克维尔和密尔都提出过,通常的回答是,使个人权利和少数人的权利成为民主计划的核心议题。只要不侵害或取消异议者的权利,多数派可以决定任何议题。这个答案的问题在于,它使得民主的核心概念模糊不清,存在危险的漏洞。何为人权?如何判定某项权利属不属于这一权利范畴?就此而言,《世界人权宣言》追随法国革命宣言的脚步,在阐明权利时,对它们存在的原因 —— 法律的、政治的、哲学的 —— 却未做任何探究。这一似是而非的声明认为合法性高于且超越了法治 —— 就像边沁对自然权利观的著名谴责,纯属 无稽之谈 nonsense on stilts —— 结果,对人权的 祈求 变成了颠覆来之不易的法治(民主秩序端赖于此)的杠杆。例如,因为《欧洲人权公约》被纳入英国法之中,结果,英国法官们发现自己被迫要推翻《反恐应急预案法》,被迫阻止警察高效处理暴恐嫌疑人,被迫允许英国社会的公开敌人定居英国且煽动年轻人加入针对东道国的 圣战 运动。

然而,如果你用法律或实证权利 —— 由法律定义的 —— 取代人权观念,那么你并没有真正对民主加以限制。因为,如果法律来定义我们的权利,立法机关定义法律,人民选择立法者,那么我们会仍然没有抵御多数暴政的屏障。通过英国近代史中的一个简单事例,就能清楚说明我的意思,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是英国法中的一项固有原则,同样, 一项行为若没有证据能证明其违法公共利益,议会则不得禁止 是英国政府的一项固有原则,然而,这并没有阻止英国政府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禁止用猎犬狩猎,仅仅是因为多数议员(或许得到了多数选民的支持)希望如此。狩猎的法定权利或约定俗成的权利,被这样被无理地、恶意地剥夺了。

美国人会说,问题出在英国没有宪法这一事实,如此一来,对政治行为的限制完全出自习俗( convention ),而习俗则可以被人任意改变或违抗,因为不存在执行习俗的权力实体。或许真就这样了。或许存在一部宪法或最高法院可以将习俗付诸实施,以此抵挡多数暴政。不过,一旦激进的法官接管最高法院,这也容易引起同样令人不快的少数暴政。一部成文宪法必须被解释,而那些解释者可以将个人意图植入其中,并将结果强加给多数。法官们经常利用美国宪法,推翻多数派的意见(经由立法机关表达的),这一再引发民怨:法官们正通过制造多数人不赞成的法律,暗中破坏民主化进程。当然,宪法法院可以用权利话语宣布其决定 —— 不是 人的 自然 权利,而是由宪法保护的 公民 权利。这同样无法避免倍增的权利( multiplying rights ),最终破坏了稳定的制度。例如在加拿大,宪法法院可以揭示同性婚姻的权利。如此一来就削弱了法定的异性婚姻,随之对正常社会的稳定持久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

在我看来,对民主进程的篡夺 —— 无论多数还是少数 —— 可以通过培育一种节制文化来阻止。人们必须学会既尊重主权个人,又尊重塑造他们的习俗和制度;有鉴于此,必须限制自己的欲求。如托克维尔所见,在公共领域, 中介机构 使美国人在协调先天的个人主义与在公共领域服从传统主义成为可能。通过学校、俱乐部、小组、教会、度假营,美国人学会了尊重社会规范,并且避免违背它们。这种 小共同体 little platoon )文化正遭到所谓 多元化 社会包容 的侵蚀。的确,当今世界充斥着 社会包容 的鼓吹者,他们的目的似乎是要革除规范,将原子化人类带入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如果真有这么一天,社会包容将会是 无容可包 inclusion in nothing )。

三、我们应当如何调和民主和其他受到威胁的价值?尽管乐观主义符合政治的需要,而且一定程度上为民主化进程所需,但我们不可以掩耳盗铃,忽视民主文化的缺陷。托克维尔曾见证,作为平等观念的美国民主,已经从政治领域蔓延到人类社会的各个角落。如果人人千篇一律,那么,在市场中相互竞争的不同品味、生活方式、喜好,都将不复存在。从此,人类过去的所有努力,为人类的卓越而树起的丰碑、为美好理想而有节制的社会生活、为限制慵懒放纵而创造的美德文化,凡此种种,都将失去意义。

自托克维尔的时代起,世事每况愈下。贵族政治的理想在大众文化中消逝,大众文化利用人性的堕落,只为提供一种新奇耸人的娱乐。平等主义的文化将一切反对视为一种冒犯,对于批评,他们近乎一致的反问: 你凭什么指手画脚? 从内心里有意识地接受这个问题、对大众文化采去自由放任的态度,这都是很容易的事。的确,这正是民主人士的意图所在,并有时心安理得地认为大众文化的缺陷可以自我纠正,而且,长远来看,正派和爱国主义这种潜在的精神,总能战胜市场的粗俗和污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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