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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
我们的周围充斥着
看病难、看病贵的就医状态
很多人总是把“别生病”挂在嘴边
小编告诉你
别担心
医!疗!救!助!
新!政!
来啦!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的就医负担,
有效遏制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现象,
日前,
哈尔滨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
联合出台了
《哈尔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简称《救助办法》)。
据了解,哈市在前期对1887个行政村贫困人口进行拉网式调查的基础上,出台了《哈尔滨市关于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实施意见》,从低保、医疗、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关爱“三留守”人员、农村社区建设、社工参与、社会力量参与、扶持老区等九个方面确定民政行业脱贫的工作任务,并研究出台了《暂行办法》。
其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已退出贫困人口且在攻坚期内的人员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4)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5)未成年人
(6)重度残疾人
(7)重病患者
(8)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9)特困供养人员
共计五大类9种人员。
此外,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额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对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治疗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凭门诊医疗费结算票据、本人医保卡给予门诊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凭门诊医疗费结算票据、本人医保卡给予门诊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
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的特医疗救助对象:
当年启动大病保险的,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按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10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4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种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3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暂行办法》确定了慈善医疗救助项目。市慈善总会设立慈善医疗援助专项基金,对患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流行性出血热等病种,经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援助。慈善医疗援助系一次性援助,视情按一定比例给予援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慈善医疗援助由市慈善总会审批。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审批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医疗救助审核、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30个工作日。
1、救助对象在已开通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窗口与救助对象进行即时结算,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资金。
2、救助对象在未开通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本人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后,提交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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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晨报(ID:cbxw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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