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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某钢构公司和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青海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1-16 17:1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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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18 年4月,某钢构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钢构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提供管廊钢构加工服务,由某工程公司向某钢构公司支付款项,但某工程公司屡屡拖欠工程款,截至2022年7月拖欠工程款已达1400余万元。某钢构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向湟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某钢构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并缴纳保全费5000元,同时提供了某保险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钢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并迅速冻结了某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400余万元。

二、保全结果

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某钢构公司随即申请解除了保全措施。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件,此类案件通常具有当事人均为法人主体、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可能会存在涉案当事人隐蔽、转移财产的情形。人民法院提醒,如果发现情况紧急,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诉前或是提起诉讼后及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会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同意保全申请的,将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作者: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马黎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罗楚江



供稿:办公室

编辑:满调霞

审核:詹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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