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是个高压线,监管非常严!但总有人不信,以为证监会不会关注到。
伊力特的总经理戴志坚跟常年法律顾问通话1分26秒,结果牵涉了“新赛股份”的内幕交易,可悲!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事情是这样的。
一、戴志坚内幕交易“新赛股份”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3月21日,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股份”)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第五师国资委报送收购浦曌科技公司股权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中包含本次收购行为的初步方案、收购对手方简介、标的估值及收购目的和意义等关键内容,且根据2016年3月23日兵团第五师国资委对该请示的批复“同意新赛股份公司收购浦曌科技股权的请示事宜”,该次资产重组事项完全确定,即新赛股份拟通过向浦曌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对价方式收购浦曌科技60%的股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约为13.8亿元。2016年6月4日新赛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直至2016年6月22日新赛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本次资产重组事项正式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即该内幕信息正式公开。
综上,根据《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新赛股份收购浦曌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6月4日。
(二)戴志坚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新赛股份”
戴志坚于2014年12月16日至调查日任伊力特总经理一职。天阳律师事务所为伊力特常年法律顾问,李某明作为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业务合作与戴志坚熟识。
2016年上半年,新赛股份在策划并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聘请天阳律师事务所为该次并购重组项目的法律顾问。
李某明以项目总负责人身份参加了新赛股份于2016年6月1日14:00至16:00召开的资产重组第一次中介协调会,并由此获知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通过戴志坚、李某明询问笔录及两人通话记录比对可知,2016年6月1日晚22:51:20李某明与戴志坚有通话记录,通话时长1分26秒。
根据戴志坚本人笔记本电脑IP地址,无线网卡MAC地址与孙、戴两证券账户买入“新赛股份”网上委托下单IP地址、MAC地址比对可知,地址一致;戴志坚本人笔记本电脑IP地址、以太网卡MAC地址与孙某祥账户卖出“新赛股份”IP地址、MAC地址比对可知,地址一致。同时参照戴志坚、孙某祥询问笔录相关内容可知,孙某祥证券账户交易“新赛股份”由戴志坚本人实际控制。
自2016年6月2日10点12分开始,戴志坚使用孙某祥证券账户在其笔记本电脑上,分10笔累计买入422,530股“新赛股份”,成交金额3,072,281.1元,成交均价7.27元,并于2016年9月8日将持有的422,530股分两笔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133,378.4元,当日成交均价为7.42元。
自2016年6月2日10时03分起,戴志坚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73,000股“新赛股份”,成交金额529,980元,成交均价7.26元。
根据戴志坚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及资金流水可知,既往交易多以申购新股为主,买入“新赛股份”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根据孙某祥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及资金流水可知,既往交易多以申购新股为主,其中买入“新赛股份”资金来源为亏损卖出“广汇能源”、卖出“华昌达”“伊力特”等股票,重仓买入“新赛股份”,买入金额明显放大,且交易时点与其获知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公开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对于戴志坚在调查过程中辩称其基于从同花顺交易系统得知新赛股份收购浦曌科技的重组概念而自行判断并买入的陈述,我局认为不足以合理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相关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戴志坚的任命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我局依法认定戴志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二、戴志坚短线交易“伊力特”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