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六十二条 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处于处分期者;2.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3.退学试读者;4.未通过学校组织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英语考试者.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成绩管理规定》
三、学生在考试时有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在备注中注明
"作弊"
字样,该课程必须重修,如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一律按 60 分计入学籍档案。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严禁考试违纪。在考试中,禁止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或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禁止交头接耳,禁止携带考试相关材料(开卷除外),禁止看他人答案,禁止抄袭,
禁止代考代交答卷
,禁止传递纸条,禁止借用计算器、电子词典等电子学习工具(主考教师同意除外),
禁止将考卷带出考场
。
学生考试作弊以监考教师(或阅卷教师、巡考人员)的判定为准。
考试作弊的学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于第二次作弊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作弊学生按《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
1.不配合监考教师履行检查考生证件等职责者;
2.未隔位就座者,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
3.考试期间
携带手机
等具有通讯或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但处于关机状态者;
4.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他人的考试相关用品者;
5.在考场外大声喧哗经制止无效者;
6.书包,书籍,讲义,笔记本,草稿纸等物品
未放在指定位置
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
7.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使用自备草稿纸者;
8.考试中以上厕所为由,到其它场所逗留者;
9.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
10.在发放试卷时领取超过一份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且未将多余试卷返还监考教师者;
11.未在领取试卷,答卷,草稿纸后及时填写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者。
第二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企图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或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答卷,被及时制止而未实现者;
2.传递和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答卷,被及时发现制止而未实现者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4.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初犯者;
5.离开考场未交卷者(成绩为零);
6.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外;
7.考试中,在厕所停留时间超过 15 分钟者;
8.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9.经监考教师提醒后,仍未在试卷,答卷,草稿纸上填写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者。
第二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开考后,桌面,桌内,座位旁,文具盒或试卷下,衣物等学生可触及范围内,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讲义,或其他提前写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纸张等(不论看与否且不论是否是本人所有);
2.携带处于开机状态的手机或其他具有通讯或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者(不论看与否且不论是否是本人所有);
3.在允许用的工具书上写有考试有关的内容或书中夹带有关的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4.在桌面、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5.已传给、已接看了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纸条的传递和接收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不论是否抄用);
7.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8.有交头接耳行为经警告任不改正者;
9.在考场内以借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收有关答题内容者;偷看他人的答卷者;
10.在考试中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教学内容和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使用手机者;
11.经允许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发现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12.在考试是利用手机等信息工具查看或接收,发送信息者;
1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4.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卷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15.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1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17.在读书报告,文献综述,课程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方式的卡和中抄袭或剽窃书籍,网络资料,他人作品,被任课老师认定为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八条:在答卷或考场签到表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视为代考。
第二十九条: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第二次考试作弊者、通过各种手段篡改成绩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