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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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21)
京0107民初15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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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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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3)京73民终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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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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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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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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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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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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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司品华
审判员 李智涛
审判员 张 宁
法官助理
郝
倩
书记员
李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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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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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高 翡
审判员 刘君婕
法官助理 何 昊
书记员 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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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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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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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静,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骆驼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好,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蓉,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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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卡特隆(DECATHLON,又译为“迪
卡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峰,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风,北京万慧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
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风,北京万慧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敏敏,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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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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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
东骆驼公司、北京骆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立
即停止使用与迪卡侬品牌门店近似的装潢;
二、广东骆驼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戴卡特隆、上海迪卡侬公司经济
损失2 600 000元及合理支出340 000元,两项共计2 940 000
元,北京骆驼公司对其中350 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广
东骆驼公司、北京骆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
国知识产权报》连续四周刊登声明,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
为对戴卡特隆、上海迪卡侬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
审法院审核,若逾期不履行,则由戴卡特隆、上海迪卡侬公司
登报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广东骆驼公司、北京骆
驼公司负担);
四、驳回戴卡特隆、上海迪卡侬公司其他诉讼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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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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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581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戴卡特隆、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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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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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戴卡特隆、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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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裁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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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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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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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
项、第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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