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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国土部官员解读“新土地法”四大亮点

清华同衡规划播报  · 公众号  ·  · 2017-08-21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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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上月底,修正案已上报中国国务院进行审议。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现行法中的36个条文作了修正。完善了当前的土地征收制度,以及农村宅基地制度,并建立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本文转载自 中国新闻网


中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17日对上月底上报中国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进行了解读。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颁布于1986年,目前已进行过三次修改。魏莉华表示, 第四次修订涉及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即“三块地”改革 。并向外界介绍了“新土地法”的几大亮点。


2016年10月形成修订案初稿,今年5月底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社会意见征集,上月底修正案送审稿正式上报国务院审议……在当天召开的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每月谈”上,魏莉华向外界介绍了“新土地法”的四大亮点。


1

删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魏莉华指出,这是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现行的土地管理法,除了允许乡镇企业因为破产兼并导致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之外,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这样的规定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同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魏莉华:

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63条的规定, 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取得的这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还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

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

增加了农民的补偿费用,保障农民征地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使得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




魏莉华:

我们取消了年产值倍数法与区片综合地价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完善了征地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报改为批前公报, 强化在整个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


3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和落实了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




魏莉华:

在城市规划区人均土地少无法实现“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 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 ,并对 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 作了原则性规定。


4

将多年来土地管理改革的成熟做法吸收至法律草案中

比如,将国家土地督查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相衔接,明确国家对土地、房屋、陵墓等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魏莉华:

按照立法程序,土地管理法修改只是“万里长征走完第一步”,之后修正案还有很大修改和完善空间,“但 无论怎么改不能把集体土地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将牢牢把握这四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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