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医药保障供应制度,探索改革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链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8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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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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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链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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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16号)
《实施方案》共18条,主要对部门职责、药品采购的方式及规范、短缺药防范机制付款制度、惩处机制等方面予以规定。第1、2条指明了上位法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第3条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阳光平台实施药品采购行为。第4条明确了目录的具体负责部门。第5条明确了交易方式按《药品采购指导目录》的分组方式分为竞价交易和议价交易,其他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按省规则执行。第6条规范了公立医疗机构的报量方式。第7、8条规范了交易各方的履约要求。第9、10、11条规定了付款制度和相关要求。第12、13、14条规定了投诉反馈机制和惩处机制。第15条规定了短缺药防范机制。第16、17、18规定了解释、监督部门和实施时间。
附件具体规定了《药品采购指导目录》的制定部门、制定原则和方法、目录的组成和涵盖的药品范围、目录的剂型和规格等相关要求,以及新药增补机制等。
(一)《实施方案》的适用对象和相关单位职能。适用对象为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市人社局负责政策制定,并会同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目录的编制工作;市社保局负责组织药品采购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