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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页PPT详解尽职调查和投资人权利条款

IT桔子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6-08-23 12:03

正文



全文约4000字,建议创业者花8分钟阅读。内容来自猎桔融资系列微课,主要2部分:融资过程中尽职调查,投资人权利条款。


如果你想报名融资系列微课《创始人如何牢牢把握公司控制权》,请拉至文末。


Enjoy:


认识尽职调查


文章中的尽职调查主要指投资人投资一家公司时进行的尽职调查,用大白话就是对公司进行摸底,了解公司情况,查看是否有重大问题,如果有问题在合同文件中怎么安排和解决等。



做尽调原因很简单:信息不对称。因为投资方对你的公司不了解。比如你现有的投资人,在下一轮继续投资,比如A轮投资人在B轮跟投或者领投,可能再做尽调的必要性就不是很大,因为他在A轮时已经成为公司股东,可能也派驻了董事,他对公司情况足够了解,就没必要通过尽调深挖。

尽调的目的是发现公司的问题。如果有问题,根据问题的情况提出解决方案,这往往是投资人的律师要做的事。


一般情况下,被尽调公司要么是融资方,要么是被收购方,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他们往往不请律师,而是由前台或者财务配合做尽调。这中间容易出现沟通不畅,因为前台可能不了解尽调,不了解对方目的,觉得对方找茬,对方不断要资料、问问题,让他觉得很烦。如果双方直接对接工作的人沟通不畅,很容易影响背后的人,也就是创始人和投资人,容易导致关系恶化。


如果你的公司拿到很大的投资,其实你在拿到条款清单时就应该请律师,从看条款清单开始,包括后期的尽调,需要他来和收购方的律师进行沟通。

还有一个概念,做尽调时候往往是投资人的律师,比如法律尽调,投资人请的律师尽调是查找公司是否存在重大问题。如果投资成功这笔律师费用通常由创业公司支付,很多创始人往往误解这个律师是自己的律师,其实这只是投资人的律师。

如果你不理解,那么可以做个试验,投资人律师做尽调要查找公司问题,要给投资人做尽调报告,提出问题和解决方案,反映到投资合同。如果你能让投资方的律师把他的尽调报告给你,那么你可能不需要自己的律师。因为投资方发现的问题,你都能从报告中看出来,知道该什么解决。但是律师不会这么做的。

那么投资方律师和公司方律师配合下发现问题,如何解决?

如果尽调中问题特别重大,比如有严重违规或重大风险等,那么投资人很可能不投资了。

如果尽调中问题不是很严重,那么一般解决方法有3种:

  1. 交割前条件:投资人给钱前把问题解决;

  2. 交割后义务:有些问题解决需要很长时间,比如互联网行业需要一些证照,现在往往满足不了,那么可以在交割后完成;

  3. 赔(补)偿约定:还有一类属于有某些问题,但是解决不了,可以约定赔偿条款。比如公司可能在员工社保,公积金没有足额缴纳,但问题不大,以后可能会要求补缴或者罚款,这个瑕疵不影响投资人决策,但由于合规等要求,增加赔偿条款。


双方的尽职调查往往同时进行,但目的不同。投资人尽职调查一般是在签署投资意向文件后,重点会查明创业者公司的法律状态和财务状态,并出具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专业意见。

创业者一般会聘请律师对创业者公司进行高效、有组织的法律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目的是1.配合投资人律师,对公司问题进行摸底;2.根据问题,和对方律师一起商量问题的解决方案;3更大范围保护创业者权利。

创业者一般会聘请律师对创业者公司进行高效、有组织的法律尽职调查,为创业者公司准备披露清单(Disclosure Schedule)和出具中国法律意见(PRC Legal Opinion)。


如创业者采取境外离岸架构融资,则视投资人要求创业者可能还需要聘请开曼律师出具开曼法律意见书(Cayman Legal Opinion)。

而尽调实现预期效果的前提是,创始人或被收购方积极有效地全面地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很多情况比如公司有代持,担保等隐性问题如果不披露,投资方也很难查出来。
在很多国际交易中,尽调的结果也难以保证,只能说如果对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全面,完整,前提是公司方能告诉你公司是这种情况,但是这个前提不一定成立,有时候公司方并不是故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

所以需要陈述与保证。

陈述与保证是公司和创始股东向投资方就增资认购前存在的重要事项做出的保证和声明。如果出现虚假陈述与保证,将构成违约。如果存在与陈述保证不符的情况,公司和创始股东可准备一份披露函,将该等例外情况告知投资方。

主要内容如下:





投资人权利条款的安排

尽调的作用是发现问题,决定是否投资。投资人权利条款是投资后,投资人作为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1,清算优先权

投资人一般享有“清算优先权”,这里的清算不一定是关门了,还包括公司被并购等。

若发生清算事件,投资人可优先获得相当于其投资价款的一倍或几倍的偿付,若在投资人行使清算优先权之后,公司仍有剩余财产可分配,则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在各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投资人有可能参加分配也有可能不参加,参加分配更为普遍)。


2,股息优先权

一般而言,投资人享有“股息优先权”,即投资人按一定比例取得股息前,公司不得向创始人以及其他股东支付股息。若在投资人行使股息优先权之后,公司仍有可以分配的股息,则剩余可供分配的股息应当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在各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股息分配前提是,如果公司分红,而不是必须分红。实践中创业公司很少有盈利和分红。


3,对赌条款

更多应用在PE,即公司中后期投资中常见条款。一些基金在早期也会要求有对赌条款,我们的建议是,B轮以前最好不要接受对赌条款,可以大胆和投资人说,投资创业公司本来就是风险投资,对赌意义不是很大。


常见对赌条款主要2类:

1.上市时间的对赌,如果没有实现要求公司回购;

2.业绩的对赌:比如实现什么里程碑增长,如果没有实现,估值要进行调整。




4,回购权

投资人会要求创业者公司同意其有权在投资完成一段时间之后要求公司按照其投资价款(加上一定比例的回报)回购其股份。一般为在交割日后第4-6年的期间;届时如公司无法上市,投资人有退出保障。

在一些情况下,投资人会要求创始人在公司无法完成回购时,以个人财产对投资人股份按照其投资价款(加上一定比例的回报)进行回购。


5,股份授予

投资人为了制约创始人、让其致力于公司经营,某些交易中会要求创始人仅先实现其全部应得股权的一小部分,其后,在创始人继续担任公司职务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经营情况逐年/月实现创始人应得的股权。一般是4年期限。

6,股份回购

同样为达到制约创始人的目的,投资人会要求若创始人离开公司,则公司有权回购全部或部分创始人的股权。



7,新股优先认购权

一般而言,投资人享有“新股认购优先权”,当公司发行新股份的时候,投资人有权选择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条款按比例认购公司的新股份,以保证其股份比例不被稀释。

8,不竞争、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

为了达到制约创始人和关键员工以及保证公司良好发展的目的,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创始人、关键员工和公司签署令投资人满意的保密、不竞争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9,员工期权激励计划ESOP

企业所有者以股权激励作为激励优秀员工努力工作的一种手段,从而使公司员工的目标和选择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相一致,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进而使企业持续发展和价值最大化成为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共同目标。一般情况下投资人会要求创业者在融资后设置期权池。

境外架构:

一套协议:员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ESOP Plan)、授予协议(Option Agreement)、授予通知(Grant Notice)和其他相关决议文件。

境内架构:

创业者在公司上市前可采取的股权激励方式比较有限:一般通过直接给予员工股份的方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和直接增资的方式进行;很多早期公司由于工商变更困难和有限公司人数限制,采用代持或登记为持股企业(有限合伙或公司)模式。

针对境内架构,简法帮推出了在线免费制作工具,可生成全套激励文件。




10,反稀释

通常指创业者公司将来发行新股的时候,如果新发股的价格低于投资人投资时的购股价格,投资人有权将所持有的股票数量按照约定的方式(完全棘轮或加权平均)进行调整。

很多媒体人把这个成为流血融资。今年投资环境恶化,很多中后期公司会面临这个问题。原先被追捧,现在想按照更高估值融资很难,那么就会触发反稀释条款。创业公司需要向有反稀释条款保护的投资人发更多股份,减少降低估值对投资人投资价值的影响。


11,股份转让

一般而言,投资人还有“股份转让优先购买权 (Right of First Refusal)”,即,在一定条件下,当创始人/普通股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时,投资人有权选择按照相同的价格与条件优先受让全部或部分拟转让的股份(有时公司也有此权利)。

中国公司法下也有类似的规定。有的文件还规定在公司上市前,未经投资人同意,创始人不得转股。对于转股限制、优先购买权和后文提及的跟售权,有一些常见的例外情形。


12,跟售权 

通常指在一定条件下,当创始人/普通股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时,未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投资人有权选择以相同的价格与条件按照其股份比例转让相应数量的股份给受让方。




13,领售权

通常指在一定条件下,如果投资人提出或批准公司整体出售给第三方,则其有权要求其他股东跟售以及批准交易,以完成交易。领售权可能有年限、估值等方面限制,且有的时候董事会或创始人对此有否决权。

14,投票权

创始人和投资人有权基于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行使投票权。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在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会中委派至少1名董事,有的还要求委派观察员。

15,否决权

在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层面,投资人/投资人董事对若干重要事项有一票否决权,即该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投资人(作为股东)或其指定的董事同意才可以实施。

具体的事项主要包括一些重要的经营事务和资本事务。此条也是对创业者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其中赋予投资人和/或其委派的董事的每一项否决权都要经过认真的考量。



16,信息权和检查权

信息权: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创业者公司应在按时向投资人提交经投资人或其指定董事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季度/月度合并财务报表和财务预算等。

检查权:投资人一般会要求看公司账簿、场地,从公司的高管、顾问等处了解公司情况等权利。


17,股份登记权Registration Right

境外架构时候使用的。

美国证券法里独有的概念:只有登记的股份才可以流通。

要求登记权 (Demand Registration Right)

附带登记权 (Piggyback Registration Right)



以上内容来自猎桔·融资系列第2期微课,分享嘉宾:简法帮创始人张超



第1期微课小结:11页PPT详解融资流程和秘笈





- 福利来啦 -


猎桔·融资系列微课第3期即将开始


还有200个名额!先到先得!


课程及嘉宾

课程3:创业者如何紧握公司控制权

时间:8月24日  20:00-21:00


嘉宾:张超  简法帮创始人

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和德克萨斯大学奥斯丁分校法律硕士学位。中国执业律师;美国加州执业律师。


报名方式

课程在微信群进行,40分钟语音+PPT分享,20分钟交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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